現實生活中,村民通過擴大墻院、堆放雜物等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此類糾紛處理不好,一是容易導致村民間激化矛盾,二是由于隨意侵占集體土地,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其他村民搶占集體土地的不良反應。因此,對此要高度重視。從處理方式來看,主要有以下兩種處理渠道。
一是當事人申請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解決,這主要是從解決社會糾紛的角度來處理,而不是從處理土地權屬的角度。當事人應當不服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理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一方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二是村委會出面解決。由于村委會既是基層自治組織,也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等集體資產管理的代表,無論從化解村內矛盾來說,還是維護村內土地利用秩序來說,都有義務主動出面解決。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村民搶占集體土地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礙的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