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員工共同的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自建立勞動關系30日內,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與員工自試用期起始日開始,雙方的勞動關系就已經成立,所以用人單位自雙方勞動關系建立30日內,也就是試用期內,是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無需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是否需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對此,做為打工者,應牢記這一法律規定,避免因不懂法而吃虧,避免因不懂法而失去參保時機。
因為在現實工作中,確實有個別用人單位打著試用期不用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的幌子,而拖延或者干脆不為員工繳納社保費。
有的用人單位甚至已經與員工簽訂了正式用工合同,還在繼續拖延員工社保費的繳納時間。
所以做為勞動者,一定要知道,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