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2022年修訂版)》,針對廣大市民關心的疫情期間訴訟時效如何計算、案件審理如何進行、執行工作如何開展等問題,一一作出解答。
2020年2月,市高院課題組研究制定了《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因本輪疫情與2020年的情況不盡相同,為更好地應對解決本輪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市高院成立了由研究室、立案庭、申訴審查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商事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庭、海事及海商審判庭、金融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審判管理辦公室和辦公室等部門組成的修訂課題組,圍繞人民群眾和企業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從聚焦具體問題的現實需求、規范依據的準確完整、在線訴訟服務的釋疑解惑等角度,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重點梳理兩年來涉疫情防控的法律適用問題,選取具有典型性的程序和實體問題,修訂完成。
市高院表示,該方案將分批印發全市法院,為審判執行工作提供參考。全市法院在實踐中遇到涉及疫情案件法律適用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可及時通過“上海法院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網上咨詢系統”向市高院反饋。
審查起訴期限(上海高院發布系列問答給出指引)
(附問答全文)
一、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受疫情影響期間是否應計算在期限內?
答:原則上不應計算在起訴期限內。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時,主張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請順延期限的,應提供新冠肺炎確診、無癥狀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響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疫情形勢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綜合考慮是否準許,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
二、疫情防控期間是否適用時效中止或者訴訟中止的規定?
答:當事人提出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參加相關訴訟活動的,人民法院應結合疫情防控情況和案件情況綜合判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規定的,可以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訴訟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疫情防控期間,案件是否可延期開庭?公告案件開庭時間能否順延?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接受治療,或者按照規定居家隔離或集中隔離觀察以及因交通管制等原因無法參加線下庭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決定延期開庭,但需提前告知當事人;經當事人同意,還可以將線下庭審方式調整為在線同步或異步庭審方式。
根據《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備條件的,可以采取被公告方線下方式、其他當事人在線庭審或線下方式按期開庭;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視情延期審理。
四、疫情防控期間,上訴期限、申請再審期限如何計算?
答:當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誤上訴期限、申請再審期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依法申請順延期限。當事人確系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無癥狀感染者以及相關密切接觸者,被依法隔離期間訴訟期限屆滿而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五、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可否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答:因受疫情影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但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
六、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如何申請財產保全及續行財產保全?
答:當事人除通過郵寄方式外,還可通過“上海法院訴訟服務網”“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眾號、“人民法院在線服務上海”微信小程序中“訴訟保全”或者“保全中心”提交財產保全或者續保申請,情況緊急的,應在申請中特別注明。對于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可以采取靈活的財產保全擔保方式或者適當調低財產保全擔保的保證金比例。續行財產保全,特別是通過非網絡凍結方式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七、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采取在線方式提交起訴材料的,可否不再提交紙質件?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起訴時必須提交的有關公證、認證或者相關證明手續材料無法及時辦理,以及提交的起訴材料不符合要求無法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可否申請延期?
答:當事人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在線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訴狀等材料的,可以不再提交紙質件。對于外國企業或者組織起訴時應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代表人參加訴訟的證明,以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從我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無法在起訴時及時辦理公證、認證或者相關證明手續的,或者在指定期限內無法及時補正相關起訴材料的,可以依法申請延期提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酌情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八、疫情防控期間,因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不便,經當事人同意后,是否可通過其他途徑送達?
答:疫情防控期間,可以通過電子送達途徑完成訴訟文書送達,具體途徑包括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上海法院訴訟服務網、上海一網通辦政務平臺等網站、“隨申辦市民云”手機APP、“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眾號、“人民法院在線服務上海”微信小程序、手機短信和電子郵件等。當事人可關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浦江天平”2022年3月28日發布的“上海高院關于進一步推廣適用電子送達的若干規定(試行)”,了解具體內容。
九、疫情防控期間,案件宣判是否可不寄送宣判傳票,不郵寄判決書?
答:疫情防控期間,案件宣判可以通過在線同步或異步方式進行,當事人可關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浦江天平”2022年3月21日發布的“在線庭審操作指南(最新版)”,以及同年3月22日發布的“封控在家,怎樣使用‘微法庭’?”,了解具體準備工作和操作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經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包括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十、疫情防控期間,希望與對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但鑒于集中辦公或者小區封控等情況,時間上很難同步,有什么解決辦法?
答:根據《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可采用在線異步的方式參與調解活動。當事人可關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浦江天平”2022年3月29日發布的“上海高院關于在線異步訴訟的若干規定(試行)”,了解具體內容和操作方式。
十一、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舉證期限是否可以延長?
答:疫情防控期間,如需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延長舉證期限;已經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的,當事人提出因受疫情影響,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存在困難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延長舉證期限。
十二、在執行和解約定期限內,被執行人因受疫情影響而未按約履行的,是否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執行和解協議履行期限是否可以延長?
答:經查證確因受疫情影響而未按約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可認定適用不可抗力相關規定;申請執行人要求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未按約定期限履行屬于不可抗力,不符合申請恢復執行的條件,相關履行期限可適當順延。
十三、疫情防控期間,執行拍賣中無法進行現場查看的,該如何處理?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鑒于現場查看等工作難以正常開展,相關拍賣工作可視情撤回拍賣或中止拍賣。
十四、本應被采取限制消費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與疫情防控需要相關的生產經營企業,是否可以免除限制消費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執行措施?
答:根據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可以從善意文明執行角度出發,對具有上述情形的企業暫緩采取限制消費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以更好地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但同時應做好備案審批。
十五、涉疫情相關被執行企業,如需申請失信信用修復,如何辦理?
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可憑市經信委、商務委、衛健委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通過上海法院網上訴訟平臺、郵寄等線上線下途徑向人民法院申請修復。執行法院受理申請后,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核,情況屬實的,3個工作日內屏蔽失信信息,并推送給相關部門。對其因融資、招投標等需要請求提供信用修復證明的,執行法院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十六、因疫情防控閉環管理期間,相關執行中的財產查封、續封工作如何開展?
答:應統籌抓好疫情防控與財產查封、續封工作,相關財產查封、續封盡量通過網絡、傳真、電話或者郵寄等方式辦理,疫情防控閉環管理期間,原則上減少外出執行。特殊緊急情況下,案件確實無法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應安排人員現場辦理。赴現場辦理前,應向相關部門做好報告備案,并遵循協助單位屬地防控要求。因銀行或其他協助部門網點關閉無法辦理的,應第一時間與協助單位的上級機構聯系,安排辦理續封。
十七、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在法定六個月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如何處理?
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在受疫情影響消除后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順延期限申請;同時提供疫情防控期間其所處地點的證明,以及當地政府關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欄目主編:王海燕
來源:作者:王閑樂
NL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