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對象:廈門市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0-10-26
分配股利(被分立企業股東取得的對價作一般處理時是按分配股息還是按撤資)
問題內容:
我公司在存續分立時減少注冊資本,在企業所得稅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時,按財稅[2009]59號文規定“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這里的分配如何理解?股東取得的對價是要視同分配股息紅利,還是視同撤資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答復機構:廈門市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10-29
答復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財稅[2009]59號文規定分立,是指為被分立企業A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分立企業B,被分立企業A的股東換取分立企業B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依法分立。分立可分為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在一般處理中,規定被分立企業A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A分配進行處理”,指的是視同被分立企業A的股東取得分配股息紅利再投資分立企業B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