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賠償義務,確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實質化解行政賠償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并發布了《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目前,該《行政賠償司法解釋》已于5月1日正式施行。
新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的施行,對于被征收人,尤其是在征地拆遷中遇到違法強拆的人來說,那絕對是一個好消息。因為,該《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中就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被違法拆除之后常問的幾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1、房屋被強拆后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中)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房屋被違法拆除后,我們廣大被征收人最關心的就是相關部門應如何賠償自己,賠償標準是什么,但是在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施行之前,并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但現在好了,該司法解釋中直接明確了賠償標準。
如果在征地拆遷中,相關部門未按照法定程序直接強拆了被征收人的房屋,給被征收人的合法財產造成了嚴重侵害,那么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需要給予被征收人相應的賠償,且該賠償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可以獲得的征收補償利益。
換句話說就是,當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時,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賠償只能多于補償,而不能低于補償。
如果賠償還不如通過征收獲得的補償,那么則是不合理的,這點大家一定要記住了。
2、房屋被強拆后都有哪些賠償
根據《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中的第二十九條規定:下列損失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一)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現金利息;(二)機動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三)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等;(四)對財產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
事實上,在新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施行之前,《國家賠償法》中并沒有明確,被征收人的房屋被違法強拆之后,都可以獲得哪些賠償,而且《國家賠償法》中也僅規定了“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這簡單的一條,并沒有明確賠償范圍。
雖然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就明確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但在實踐中,經常有拆遷方在強拆后只認定房屋價值的損失在賠償范圍內,卻不將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以及各項補貼等列入賠償范圍中。
而且,有極個別的法院在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時,也會對被征收人所主張的上述幾項補償的請求不予支持,導致被征收人最終獲得的賠償是少之又少。
不過,現在《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中將《國家賠償法》中的“直接損失”的賠償范疇直接明確,不僅進一步地保障了咱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以后相關部門也再不敢以各種理由不對停產停業損失費等進行賠償了。
3、市場價格無法保障被征收人權益時怎么辦?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房屋被違法拆除以后,被征收人是可以要求恢復房屋原狀的,但如果房屋已經無法恢復原狀時,就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按照強拆行為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給予賠償。不過這并不是說,房屋在被違法強拆后,賠償只能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如果當事人并不知道強拆行為發生時的時間,或者說是市場價格無法確認,市場價格無法彌補被征收人的損失,那么就需要采用其他的方法來計算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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