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新設立的單位和有新進職工的單位,應在辦理參保登記及申報人員變更的同時,一并申報職工起薪當月的工資額。參保單位申報的職工工資總額,向上取整到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單位社保編碼(職工哪些收入不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故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鶖?,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職工的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是指,職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個日歷年度內所取得的全部貨幣收入,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其中新進單位的人員以職工本人起薪當月的足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單位全部參保職工月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的月基數。
社會保險基數在同一繳費年度內一旦確定,中途不作變更。
一般在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力社保部會出臺《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規范》里面會有具體的操作細節規定。
所以企業要控制社保成本:
1、對于新入職員工而言重點在第一個月發放工資的額度,盡量比第一個月發放工資的額度要低,才能合法降低新入職員工第一年的社保基數,社保成本才能降下來。
2、對于老員工按上一年度的工資總額而定,只能在員工工資發放構成上做文章,盡量把工資總額降下來,才能降低老員工的社?;鶖?,社保成本才能降下來。
3、職工的工資總額降下來之后,凡是與職工的工資總額相關的費用都會降下來,如:職工經濟補償金的賠償標準,社保待遇享受的基數標準(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部分),加班工資基數(除勞動合同約定了加班費基數外),工會費的繳費額,殘保金的繳費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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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工的哪些收入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對于在職職工,因為社保基數是由職工上一年度的工資總額決定的,故重點應確定職工上一年度的工資總額才能確定社?;鶖怠?/p>
根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是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干的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三、職工的哪些收入不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1、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勞工部發〔1995〕309號:第53條: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2、根據國家統計局第1號《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的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的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NL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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