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庭調查順序
1、當事人陳述。即當事人陳述主張及其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2、證人出庭作證。凡是應人民法院傳喚出庭的證人,均應出庭如實提供證言,作偽證的應負法律責任。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法庭許可,交書面證言,由法庭宣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講鑒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論;(五)宣讀勘驗筆錄。法庭審理流程是如何?
1、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審判長宣布開庭以及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2、法庭調查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始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最后陳述;
5、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6、宣判。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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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在開庭前還是后
一般法庭調查是調查收集證據,審查訴訟材料。開庭后審理的時候如果對原有證據質疑,法院可以重新調查。
法庭調查是指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的活動。法庭調查是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的一個階段,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目的在于通過訊問被告人和審查、核實證據材料,查明案情的真相,為判決提供事實根據,以便正確合法處理案件。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公訴人、辯護人對同一事實提出了不同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鑒定結論等證據,可能會影響定罪、量刑,合議庭對證據的認定存在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核實證據可以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勘驗或檢查;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發現了新的證據,或對原有證據產生了疑問,認為有必要重新取證或進行補充的,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隨時向法庭提出申請,請求傳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進行重新鑒定或勘驗。
對于上述申請,法庭認為有道理,對查清案件事實有意義,應作出決定,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庭調查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民事訴訟法
在法庭審理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體訴訟程序如下:一、起訴:
起訴應遞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復制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起訴狀應包括:1、當事人一方是公民,應記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編和聯系電話;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應記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郵編和聯系電話;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4、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寫明。
二、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立案時需要提交訴狀、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提供營業執照和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證明案件事實的必要的證據材料并交納訴訟費用。若案件需要做財產保全,可立案時一并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擔保申請書,并交納保全費。
三、庭前證據交換:對于案情比較復雜,證據可能比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會安排開庭前的證據交換,但對于案情比較簡單的案件,則可能不安排庭前證據交換。
1、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6、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四、審理前的準備:
(1)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起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展開,抓住關鍵進行答辯和反駁,并提交有關的證據。
(2)告知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證據的范圍)
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并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注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復制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復制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并由當事人簽收。
(4)當事人的追加。
五、開庭審理:
1、時間:答辯期屆滿并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后進行
2、程序: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3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3日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開庭審理:
(1)準備開庭: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
審判長核對當事人
宣布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
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2)法庭調查:
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調查證據、鑒定或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陳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的順序進行
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和法庭調查的重點,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如果不能出庭,經法庭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語言,由法庭宣讀;受訴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為詢問證人的筆錄應當在法庭上宣讀)
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發問,證人應當如實作答
當庭出示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當庭宣讀鑒定結論鑒定人向法庭宣讀鑒定的方法和經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發問
法庭審判人員或者勘驗人員當庭宣布勘驗筆錄,拍攝的照片或繪制的圖表,應向當事人出示,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勘驗人發問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后陳述。
不能當庭認證的證據,可以休庭合議后再予以認定
合議之后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鑒定、勘驗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后認定;如果認為此次法庭調查,未能查
清案件有關情況,法庭可以決定第二次開庭
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本次開庭情況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并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必要的證據已經齊備,即可宣布終結法庭調查,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3)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
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見
(4)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
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
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制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復制
評議畢,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當庭公開宣布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發
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
法院開庭的具體細節流程
法院開庭的具體步驟:
1、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
2、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并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后陳述結束后,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先提交證據,在進行互相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先進行辯論。
擴展資料:
開庭的方式:
1、公開審理,是一種開庭的原理。
2、不公開審理,是一種開庭的例外或補充。
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開庭
法院審理案件流程
法庭審理流程如下:(1)開庭;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3)法庭辯論;(4)被告人最后陳述;(5)評議和審判。【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開庭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第一百三十七條庭前準備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庭審權利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一百四十二條庭審調解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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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一般法官是如何審問原告和被告的
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序庭審操作規范一、開庭準備和開庭宣布1、庭前準備工作。
書記員應先期到達法庭,做好以下開庭前準備工作:
(1)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入庭就坐。檢查訴訟參加人出庭情況。如有一方訴訟參加人未到庭的,應立即報告審判長處理。
(2)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出示身份證件。到案前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如確認有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簡稱“專家”)出庭的,還應核對其身份后請其退席,等候傳喚。
(3)核實《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和《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及《通知書》以及訴狀等訴訟材料的收悉情況。
(4)公開開庭的,應當檢查參加旁聽的人員是否適合,是否有現場采訪的記者。
如發現有未成年人(經批準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聽的人旁聽開庭的,應當請其退出法庭。
如發現有記者到庭采訪,應當確認其是否辦理審批手續。如未經批準,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攝影;但應當允許記者作為旁聽人員參加旁聽和記錄。
2、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書記員宣布:現在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的具體內容以《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為準。另外可以特別提示:全體人員應當關閉手機和傳呼機的鈴響。
3、法官入庭和報告庭審前準備情況。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然后引領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書記員宣布:請坐下。
如果法官在書記員在做準備工作或宣布法庭紀律時進入法庭的,書記員應中止手頭工作,主持法官入庭儀式后,再恢復手頭的工作。
準備工作就緒后,向審判長報告庭審前準備工作情況:
(1)出庭的訴訟參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有:……
(3)經批準到庭旁聽采訪的新聞單位及記者有:……
最后,書記員報告: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審判長主持開庭。
4、核對確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
在書記員已核對訴訟參加人身份的基礎上,審判長簡單核對即可。
經征詢各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是否有異議。經各方當事人確認無異后,即宣布:經法庭當庭核對確認,出庭的訴訟參加人符合法律規定,準予參加本案的庭審活動。
5、宣布開庭。
審判長先敲擊法槌,然后莊嚴宣布:……人民法院現在開庭!
6、宣告案名、案由、審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本庭現審理的是:原告XXX訴(與)被告XXXX及第三人XXX…(案由)一案。
宣告案由:原告XXX因本案糾紛,于…(時間)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受理時間)決定受理本案。如有追加當事人、延長審限、召開預審庭等情形的,應一并予以說明。本案系再審案件、合并審理案件的,還應當說明。
宣告審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本庭依照第一審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如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7、介紹審判人員。
審判長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的名單已告知各方當事人。然后具體介紹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并說明其基本職務情況。
8、告知訴訟權利義務,并征詢申請回避意見。
開庭前已經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審判長逐一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
在當事人確認知悉訴訟權利義務后,審判長逐一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回避?
一旦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如果當事人提出法定的回避理由,法庭不必審查該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當事人確認不提出回避申請的,庭審活動得以繼續進行。
9、宣告庭審的階段。
審判長宣布:庭審活動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法庭調解,調解不成的,法庭將休庭評議后進行宣判。
審判長還應強調:各方當事人應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切實履行訴訟義務,遵守法庭規則,服從法庭指揮,確保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
庭審活動一般由審判長主持。根據庭審的需要,審判長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議庭成員主持部分庭審活動。但應向訴訟參加人說明。
10、訴訟指導。
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對訴訟權利義務、訴訟風險和舉證責任的具體內容予以釋明。法庭也可以對訴訟能力比較低的當事人給予適當訴訟指導,以確保審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調查
1、宣布法庭調查。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調查。
法庭可對法庭調查順序予以說明:法庭調查一般按當事人陳述、歸納小結、當事人當庭舉證、當庭質證、法庭認證的順序進行。
2、當事人陳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當事人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原告宣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被告宣讀答辯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主張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第三人宣讀答辯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主張(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的內容如果超出訴狀范圍的,法庭可提示當事人另作補充陳述。當事人未提交訴狀或者逾期提交訴狀的,法庭應予以說明。
實踐中,法庭認為組織當事人宣讀訴狀確無實際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讀訴狀”這一節。
在當事人宣讀訴狀的基礎上,法庭可根據案件的需要組織當事人補充陳述。主持人宣布:現在,由當事人作補充陳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補充陳述。
法庭應引導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補充陳述相應的事實和理由。陳述的內容應避免重復。
在當事人主動陳述的基礎上,法庭可根據案件的需要有針對性地向當事人發問,以理清案情、明確無爭議的事實和訟爭焦點。主持人宣布:法庭現就案件的事實問題,向當事人發問。
對法庭的發問,當事人應如實進行答問陳述;同時,針對當事人的答問陳述,法庭應當征詢對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
實踐中,如果經過預審,并已組織當事人陳述的,法庭認為再行組織當事人陳述已無實際必要的,經作必要的說明后,即可直接進行歸納小結。
3、歸納小結。
主持人宣布:根據當事人陳述,結合案件的其他訴訟材料,法庭歸納小結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本案的訴訟請求是:……。
(2)當事人沒有爭議事實有:……。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經征詢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各方當事人陳述一致或者都認可的事實,除涉及身份關系,或者涉及國家、第三人的權益,或者與其他證據有沖突的外,經合議庭評議確認后可以直接予以認定,并當庭宣布:以上事實,各方當事人陳述一致或均予認可,足以認定。并宣告:以上經法庭認定的事實,無須當事人舉證、質證。
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或者基本沒有爭議,且根據當事人陳述即可直接認定全案事實的,經合議庭評議確認后,即可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3)本案訴訟爭議的焦點有:……。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經征詢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在各方當事人均確認無異后予以確認。
(4)法庭進一步調查的范圍如下……。
法庭確定調查的范圍時無須征詢當事人的意見。法庭調查的范圍不以當事人訴訟爭議的內容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應予以釋明。
法庭調查的范圍主要是案件事實問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則屬于法庭辯論的范圍,但對法律依據的有無以及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等發生的爭議,法庭認為需要調查的,也可以作為法庭調查的范圍。
法庭調查的范圍確定后,法庭還宣布: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應當圍繞法庭確定的范圍進行。
4、當庭舉證。
法庭調查范圍內的事項應當逐一、有序地展開調查。
在逐一確定法庭調查的具體事項后,主持人宣布:現在,法庭調查……。請當事人當庭舉證。然后指示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和進行說明。說明的內容包括證據的名稱、種類、來源、內容以及證明對象等。由法庭調取的證據由法庭或者申請調取該證據的當事人出示和說明。
法庭應當引導舉證當事人根據具體調查事項,有針對性地提供證據材料。具體包括:
(1)書證和物證,應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復印件、復制品、者照片或者抄錄件等。
(2)視聽資料,應出示原始載體并當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載體或者當庭播放有困難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錄件等。
(3)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證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出示證人書面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的原件。如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以及專家出庭作證的,另按出庭作證的程序舉證、質證。
5、當庭質證。
舉證完畢,主持人宣布:請當事人質證。
當庭質證一般以“一舉一質”或“類舉類質”的方式進行。
法庭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辨認與辯駁。質證時,法庭應當引導質證當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認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認可,應提出具體的理由,并組織當事人展開質辯。法庭不得把質辯作為法庭辯論的內容,制止當事人在質證中進行質辯。
質辯至少進行一個輪回。即在質證當事人提出反駁的基礎上,主持人宣布:請……(舉證當事人)辯解。舉證當事人辯解后,宣布:請……(質證當事人)辯駁。法庭認為有必要,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多輪次的質辯。
在質證中,質證當事人提出相應的反證的,法庭應當當庭組織舉證和質證。
6、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以及專家出庭作證。
有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傳喚申請,由法庭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應告知證人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偽證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在開庭時直接帶證人到庭后申請法庭傳喚出庭的,法庭按逾期舉證處理。
在當庭舉證的過程中,舉證當事人申請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的,應向法庭提出。經法庭審查準許后,主持人即宣布:傳…到庭。
證人出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請證人報告本人的基本情況,并說明與本案當事人的關系。在確認其知道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偽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后,請證人當庭保證或者在保證書上簽名。
證人出庭作證陳述的一般順序:(1)根據法庭提示的調查事項,證人就其了解的事實作連貫性陳述;(2)舉證當事人發問,法庭指示證人答問;(3)質證當事人發問,法庭指示證人答問。法庭根據需要也可以發問(一般在當事人發問后再行發問)。當事人或者證人對發問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評議確定。
證人回答發問結束后,主持人宣布:請證人退庭。可提示證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還要審閱筆錄和簽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傳喚。
證人退庭后,針對證人證言,法庭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說明和當庭質證。主持人先宣布:請…(舉證當事人)說明。舉證當事人說明后,主持人宣布:請…(質證當事人)質證。法庭可以組織質辯。
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專家出庭作證的具體程序,參照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執行(除出具保證外)。
7、當庭認證。
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后,合議庭當庭或者休庭進行評議,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并做出認證結論。能夠當庭宣布認證結論的應當當庭宣布;不能當庭宣布的,在下次開庭時或者宣判時宣布。不能當庭認證的,應當向當事人作出說明。
認證結論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1)確認證據足予采信的,認證結論為:經合議庭評議確認,……(證據名稱)內容真實,形式合法,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確認證據不予采信的,認證結論為:經合議庭評議確認,……(證據名稱),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不予采信)。
證據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1)證據缺乏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以致沒有證明效力,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2)該證據雖然有證明效力,但與其他證據相沖突,經比較證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
完整的認證結論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確認證據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證據可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法庭不能當庭做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可以作出部分認證結論:(1)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其證明效力,至于該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哪一具體事實的根據,可另行評議確認。(2)或者僅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至于該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可另行評議確認。法庭當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應予以說明,避免當事人產生歧義。
8、發問和答問。
法庭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可以給當事人相互發問的機會。
主持人宣布:當事人有問題需要向對方當事人發問的,經法庭許可,可以發問。經逐一征詢各方當事人,如果當事人申請發問的,請發問。法庭審查確認后,指示被問當事人答問。
法庭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也可以向當事人發問。
當事人對發問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評議確定。
9、其他事項的調查。
法庭調查范圍內的調查事項調查完畢后,可以征詢當事人:是否還有其他事實需要調查或者有其他證據需要出示。
當事人申請調查其他事實,經法庭評議許可后,組織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如果法庭經評議認為無調查必要的,可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出示其他證據的,應當說明理由和證明的對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證據,法庭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如系“新的證據”,法庭應當給對方當事人質證準備和收集反駁證據的時間,但對方當事人同意當庭質證的除外。如屬于無須舉證、質證范圍內的證據,可以駁回當事人舉證的申請。
10、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經確認各方當事人沒有新的證據提供和其他事實需要調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三、法庭辯論
1、宣布法庭辯論。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主持人可以確定法庭辯論的范圍:當事人應當圍繞各自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主張,就法律的具體適用問題展開辯論。
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產生的爭議屬于法庭調查的內容,一般不應作為法庭辯論的范圍。
主持人可以強調法庭辯論規則:在法庭辯論中,辯論發言應當經法庭許可;注意用語文明,不得使用諷刺、侮辱的語言;語速要適中,以便法庭記錄;發言的內容應當避免重復。在法庭辯論的過程中,如有違反規則的言行,法庭應予制止。
主持人說明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分為對等辯論和互相辯論。
2、對等辯論。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當事人進行對等辯論。隨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進行辯論發言。
辯論發言一般不宜重復訴狀的內容。
一輪辯論結束,法庭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下一輪辯論;如進行下一輪辯論的,應強調發言的內容不宜重復。法庭根據需要可限定每一輪次各方當事人辯論發言的時間。
3、互相辯論。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互相辯論。
主持人應當告知:當事人要求辯論發言的,可以向法庭舉手示意。經法庭許可,方能發言。
在互相辯論中,當事人未經許可而進行自由、無序的辯論發言或者辯論發言的內容重復的,法庭應予以制止。
4、法庭調查階段的回轉。
在辯論中發現有關案件事實需要進行調查,或者需要對有關證據進行審查的,應當宣布:中止法庭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結束后,宣布:恢復法庭辯論。庭審活動恢復到中止時的階段。
5、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在確認各方當事人辯論意見陳述完畢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四、當事人最后陳述。
主持人宣布:現在,由當事人陳述最后意見。隨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陳述。
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一般不宜打斷當事人的發言。但其陳述過于臃長,法庭應當予以引導;當事人陳述的內容簡單重復多次的,或者陳述的內容與案件沒有直接關聯的,法庭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制止。
五、法庭調解
1、宣布法庭調解。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調解。
法庭要把握時機,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適時組織調解。在法庭辯論之后,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有特別授權的,法庭應當組織調解。如果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參加訴訟,而且委托的代理人也沒有特別授權的,法庭不能當庭組織調解。庭后有調解必要和可能的,應當于休庭后組織調解。
2、詢問當事人調解的意愿。
主持人征詢各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各方當事人均表示愿意調解的,法庭即可組織調解;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主持人宣布:終結調解。隨即宣布休庭。
由于剛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當事人情緒對立可能比較嚴重。法庭應注意調整庭審氣氛,講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適時征詢當事人調解意愿和開展調解工作。即使不能當庭調解,但確有再行調解的必要和可能的,應當在休庭后進一步作調解工作。
3、組織調解。
經確認各方當事人均有調解意愿的,主持人宣布:現由法庭組織調解。
法庭調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調解方案,征詢被告的意見。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調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審查確認;被告拒絕的,則由被告提出新的調解方案,并征詢原告的意見。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調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審查確認;原告拒絕的,法庭可以再進行調解或者終止調解程序。
(4)當事人各方提出的調解方案均被對方拒絕的,法庭可以提出調解方案,并征詢當事人的意見。
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法庭經審查確認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后,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調解成功后,審判長宣布閉庭。
4、終結調解。
調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調解結束。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沒有進一步調解必要或可能的,應當休庭評議,及時作出判決。
六、休庭、評議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審判長先宣布:現在休庭,然后敲擊法槌。
宣布休庭后應告知當事人復庭的時間;如果決定不當庭宣判的,應當告知宣判的時間或者交待:宣判時間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評議。
決定當庭宣判的,應于休庭后立即進行評議;擇期宣判的,應在庭審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評議。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對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適用法律等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行評議時,由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審判長應當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負責,充分陳述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不得拒絕陳述意見或者僅作同意與否的簡單表態。同意他人意見的,也應當提出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分析論證。
評議后,合議庭應當依照規定的權限,及時對已經評議形成一致或者多數意見的案件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繼續開庭。
庭審準備就緒,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書記員再宣布:請坐下。
審判長敲擊法槌后,即宣布:現在繼續開庭。
4、宣布評議結果。
原定當庭宣判的,但經合議庭評議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評議決定不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予說明,后宣布休庭。
經合議庭評議,能夠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宣告:經過合議庭評議,評議結論已經作出。現予宣布……。
宣判的內容包括(1)認證結論(先前已宣布的認證結論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結果以及訴訟費的負擔。關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當事人陳述等部分內容,在當庭宣判時無須宣讀。
在審判長宣告裁判結果(主文)前,由書記員宣布:全體人員起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以及訴訟參加人、旁聽人員均應起立。
宣讀完畢,審判長敲擊法槌;然后書記員宣布:請坐下。
5、征詢意見。
宣判后,審判長依次詢問當事人:對本判決(裁定)有何意見?
當事人陳述意見后,審判長不必與當事人糾纏,指示書記員:請將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在案。
6、交待訴權和說明文書的送達方式。
當庭宣判的,審判長宣布:如不服本判決(裁定),可在判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法院。
書面文本的說明:除判決(裁定)結果外,本判決(裁定)的其他具體內容以書面文本為準。
文書送達的說明。經詢問確認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審判長宣告:請當事人于…(時間)到…(地點)領取判決書(裁定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來領取的,視為送達。當事人要求郵寄送達的,審判長宣告:法庭將根據當事人確認的地址郵寄送達。郵件回執上注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7、宣布閉庭。
審判長宣布:庭審結束。現在宣布--閉庭!然后敲擊法槌。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
待合議庭成員退庭后,宣布:散庭。訴訟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方退庭。
8、審閱筆錄的說明。
散庭后,書記員向訴訟參與人交待閱讀法庭筆錄的時間和地點。能夠當庭閱讀庭審筆錄的,請訴訟參與人閱讀并簽名。
訴訟參加人認為筆錄有誤,可以要求書記員更改;書記員不同意更改的,訴訟參與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書面說明附卷。
民事法庭開庭審理案件流程是什么
(一)庭審準備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
一是當事人陳述。
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后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后,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
2、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結束后,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并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和最集中的體現。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后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并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四十七條回避后果和復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民事官司開庭流程是要怎樣樣的
一、一審程序編輯
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第一審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一)起訴和受理
1.起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在工程實踐中,基本都是采用書面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旅、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狀中最好寫明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工程實踐中常用的有兩類:一類是購買建筑材料可能遇到的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試用買賣合同糾紛、互易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另一類是工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2,受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審理前的主要準備工作如下: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提出答辯狀
訴訟文書送達方式有6種:①直接送選,是最常用的一種送達方式。②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送達的法律文書時,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將訴訟文書依法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委托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委托其他法院將需要送達的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④郵寄送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速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簽收人是受送達人本人或者是受送達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簽收人應當當場核對郵件內容。簽收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當場向郵政機構的投遞員提出,由投遞員在回執上記明情況后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簽收人是受送達人辦公室、收發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或者是與受送選人同住成年家屬,受送迭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在收到郵件后的3日內將該郵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書面方式說明退回的理由。⑤轉變送達,適用轉交送達的受送達人是軍人、被監禁人員、被勞動教養人員,由該受送達人所在單位轉交送達。@公告送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固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l起5日內將替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或藉口頭告知。
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應當采用合議制。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
(二)開庭審理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并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鑒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景。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一進行審查和核實,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湃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一律公開宜告判挾,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二、第二審程序
編輯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由于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上訴案件經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訴訟程序即告終結。
(一)上訴期間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l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上訴狀
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三)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央;(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4)原判央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于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仍將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因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三、審判監督程序
編輯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二)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其程序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次的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對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冉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其他方式允分裘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當事人申請不一定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只有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才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②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④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⑤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來調查收集的;⑥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⑦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⑧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⑨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⑩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當事人可以申請冉審的時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兩年后據以作下;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3,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提起抗訴的法定情形,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伴重新審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榆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