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的幾種情形
繼承權喪失的幾種情況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虐待被繼承人的、偽造遺囑的等。【法律分析】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于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我國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繼承人的相關分類和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繼承人為了獲取繼承權而采取了違法的手段的,顯然是需要對其取消繼承權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對上述規定的繼承人來進行繼承權認定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喪失繼承權有哪幾種情況
一般繼承人有以下幾種情形的即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存在直接危害被繼承人生命安全的犯罪行為,無論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存在繼承人為了多爭取遺產或者甚至獨占遺產而故意殺害其他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繼承人的行為,同樣無論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存在對無獨立生活能力或者無勞動能力和無收入來源的被繼承人不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或者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經常進行肉體摧殘或精神折磨。這里的遺棄和虐待都需要結合其他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為達到多爭取遺產或者甚至獨占遺產而擅自假造或者修改歪曲遺囑內容,使遺囑內容與被繼承人的意思不符,或者直接毀滅遺囑,嚴重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繼承權的行為,情節嚴重,會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但屬于正當防衛的除外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其行為必須是以剝奪被繼承人之生命為目的,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實施的不法行為雖為危害人身安全之行為,但不以剝奪其生命為目的,則尚不能構成殺害行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是指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出于爭奪遺產之動機而故意殺害與其居于同一順序之其他繼承人或先于其繼承順序之繼承人,包括遺囑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所謂虐待,是指對被繼承人的身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虐待以情節嚴重為喪失繼承權之要件,而情節是否嚴重,應以客觀情況決定,即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不得基于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決定,因虐待行為從客觀情況來看為情節嚴重,而被繼承人不以之為嚴重,自可不表示其不得繼承;而如果客觀上本不嚴重,而被繼承人卻以之為嚴重,剝奪其繼承權,則特留分制度即無意義。故如以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為情節是否嚴重的標準,則情節嚴重的限制條件無異于形同虛設,也非保護繼承人之道。(四)以欺詐或脅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撤銷遺囑繼承人以欺詐或脅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撤銷遺囑,妨害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行為,嚴重侵害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權。二、放棄繼承權與喪失繼承權有何區別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最后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后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遺產繼承權不僅僅是自己可以聲明放棄,其實在一些情況下也是有可能被依法剝奪的,這個時候相當于就是被動的放棄遺產繼承權,那之后就無法再對該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的權利。必然此時對繼承人也就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后果。喪失遺產繼承權的情形有幾種
一、喪失遺產繼承權的情形有幾種(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但屬于正當防衛的除外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其行為必須是以剝奪被繼承人之生命為目的,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實施的不法行為雖為危害人身安全之行為,但不以剝奪其生命為目的,則尚不能構成殺害行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是指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出于爭奪遺產之動機而故意殺害與其居于同一順序之其他繼承人或先于其繼承順序之繼承人,包括遺囑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所謂虐待,是指對被繼承人的身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虐待以情節嚴重為喪失繼承權之要件,而情節是否嚴重,應以客觀情況決定,即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不得基于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決定,因虐待行為從客觀情況來看為情節嚴重,而被繼承人不以之為嚴重,自可不表示其不得繼承;而如果客觀上本不嚴重,而被繼承人卻以之為嚴重,剝奪其繼承權,則特留分制度即無意義。故如以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為情節是否嚴重的標準,則情節嚴重的限制條件無異于形同虛設,也非保護繼承人之道。(四)以欺詐或脅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撤銷遺囑繼承人以欺詐或脅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撤銷遺囑,妨害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行為,嚴重侵害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權。二、喪失繼承權有什么后果繼承權喪失對喪失繼承權者本人的效力喪失繼承權的原因事實有于繼承開始前發生者,也有于繼承開始后發生者,倘若于繼承開始前發生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根據當然失權主義自然于該失權事實發生時繼承人即喪失繼承權。但在有些情況下,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情形下,在法院刑事判決未確定前,繼承人是否構成犯罪尚不確定,但繼承業已開始;又如繼承人偽造、變造、篡改遺囑等行為的有無及程度,繼承人間產生爭執時,仍須等待法院的判決。于此情形,繼承權喪失的效力,究竟從判決確定時發生,抑或溯及于繼承開始時發生?對此,我國有學者認為,繼承權喪失的事由無論發生在繼承開始前還是繼承開始后,均應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如果繼承權的喪失是于繼承開始后由人民法院確認的,則法院對繼承人繼承權喪失的確認溯及至繼承開始之時發生效力。筆者贊同此種觀點,通常情況下,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以發生于繼承開始前為多見,但也有于繼承開始后發生者諸如偽造、變造、隱匿、篡改或銷毀遺囑,于此情形,因喪失繼承權者本不得享有繼承權,從而應溯及于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權,此系將于繼承開始后喪失繼承權之人視為于繼承開始時即已喪失繼承權,自始非為繼承人。此外,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僅針對于特定的被繼承人喪失其繼承權,仍不妨礙其為其他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換言之,喪失繼承權并非全然剝奪其繼承能力,而是僅對于某一被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者,對該特定的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對其他人另外享有的繼承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例如,甲故意殺害其父,則甲對其父喪失繼承權,但并不因此而影響其對甲母、妻子、子女等享有的繼承權。遺產繼承權不僅僅是自己可以聲明放棄,其實在一些情況下也是有可能被依法剝奪的,這個時候相當于就是被動的放棄遺產繼承權,那之后就無法再對該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的權利。必然此時對繼承人也就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后果。上一篇:黃播違法嗎 網絡直播涉黃怎么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