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第三人如何確定??
1、行政訴訟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對人。2、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
3、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后和審結之前。
4、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有主動申請參加訴訟和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兩種。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如何界定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或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申請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行政訴訟的當事人。第三人的判斷標準,關鍵要看是否與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只有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并因而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行政訴訟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所以第三人可以通過自己申請和法院依職權通知兩種途徑參加到他人已在進行的行政訴訟中來。一般來說主要由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相關人以及第三人這三大類組成,但是和一般的民事訴訟不同的是,行政訴訟的被告一方一般都是國家機關,所以在進行訴訟的時候還是有比較多的注意點的,而且在行政訴訟當中還存在共同訴訟人,這與民事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基本上是類似的。司法《行政訴訟》考點: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導語:在司法考試中,行政訴訟的第三人的相關考試內容有什么?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guī)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guī)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行政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因與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通過申請或法院通知形式,參加到訴訟中來的當事人。
1.第三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這里的關鍵是“利害關系”如何解釋。《行訴法解釋》規(guī)定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第三人參加訴訟具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也有協(xié)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解決糾紛的客觀作用,因此,應當對“利害關系”作寬泛的解釋。這種利害關系既包括與被訴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也包括與訴訟結果的利害關系;不僅包括直接利害關系,也包括間接利害關系。
(l)直接的利害關系是指其權益必然受具體行政行為影響的人。例如,知識產權局把某項專利權授予甲,乙對知識產權局的授權決定不服提起訴訟,丙認為該項專利應當屬于自己,也提出撤銷知識產權局授權決定的請求。在這個訴訟中,丙作為第三人請求撤銷知識產權局的授權決定這一點和乙是相同的,但對專利權的歸屬和乙的主張是各自獨立的,即第三人對專利權歸屬的請求與其他當事人是不同的。
(2)間接的利害關系是指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波及。例如,規(guī)劃部門批準了甲的建房申請,但甲的房屋被水利部門以違章建筑強制地拆除,甲對水利部門的拆除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規(guī)劃部門與水利部門的拆除決定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但是對拆除決定審查的結果有利害關系。如果人民法院判決拆除決定合法,甲就可能向規(guī)劃部門提出賠償建房損失的要求。因為規(guī)劃部門批準甲的建房申請,對造成甲的建房損失也有責任。因此在本案中,規(guī)劃部門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總之,只要是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涉及當事人法律權益的'關系,都可以成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
2.第三人是參加到他人訴訟中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三人并非原來就不可能成為原告,只是沒有作為原告起訴。在他人開始訴訟之后,認為有必要參加訴訟的,才申請參加訴訟或者被法院通知參加訴訟。這個參加訴訟的時間差是第三人與原告的重要區(qū)別。
3.第三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參加訴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這方面,第三人獨立于原告、被告,即使其訴訟主張與原告或者被告可能一致或者部分一致。但是,第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既不依附原告也不依附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請求,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上訴。
二、第三人的確認
第三人總體上可以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證人型第三人。所謂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訴權的公民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而是參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第三人。例如,行政裁決案件中沒有起訴的一方當事人。所謂被告型第三人,是指應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為第三人通知參加訴訟的行政機關。例如,若干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告堅持起訴其中的一個,其他沒有被訴的行政機關則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所謂證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作用是協(xié)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第三人。
從行政訴訟法、《行訴法解釋》、司法實踐和相關學理來看,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幾種:
1.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加害人不服處罰作為原告起訴,受害人則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受害人對處罰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訴,加害人可以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
2.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共同被處罰人。在一個行政處罰案件中,行政機關處罰了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訴,而另一部分被處罰人沒有起訴的,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行政裁決案件中的當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民事權益糾紛,由行政機關確權裁決,一部分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另一部分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相互矛盾的具體行政行為,非被告的行政機關可以是第三人。
5.與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處理決定的非行政組織。這種組織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授權組織,不能作被告,但賠償責任不免除。該組織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應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只有一個被告而原告指控又不正確的,法院應要求原告變更為正確的被告。原告如不同意變更的,則駁回起訴。但是,如果應當有兩個和兩個以上的正確被告,而原告只訴其中部分被告,不同意訴其他具有被告資格的行政機關的,這些行政機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程序
這里需要把握的問題是:
1.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時間。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須在原、被告的訴訟程序已開始,判決未作出以前。
2.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途徑有申請參加和通知參加兩種。
申請參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準許而參加訴訟。法院同意的,書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不服裁定可在I0日以內上訴。
通知參加訴訟必須具有根據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絕的權利。
3.第三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享有上訴權,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而不通知的,構成訴訟主體的遺漏。
行政訴訟的第三人如何確定
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訴訟的個人或者組織。法律規(guī)定第三人參加訴訟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辦案效率。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guī)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依據這一規(guī)定,行政訴訟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個人或者組織,并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2、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這里的利害關系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且僅限于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3、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后和審結之前。否則,就不發(fā)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問題,這是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共同具備的特征。
4、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有兩種:即可以主動申請參加訴訟,也不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地位,從而享有與原、被告基本相同的權利義務。例如,在訴訟中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上訴等。但什么樣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行政訴訟法未作具體規(guī)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和司法實踐,對行政訴訟第三人作一歸納、探討。
第三人總體上可以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證人型第三人。
一、所謂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訴權但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訴訟,而是參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主要有:
1、行政機關對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兩個以上相對人給予行政處罰,其中一部分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另一部分人不起訴。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被處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因實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等)行為而被行政處罰的被處罰人或者受害人,被處罰人或者受害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通知沒有起訴的被處罰人或者受害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一方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有關民事爭議所作的處理或者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爭議另一方當事人未起訴。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4、聯(lián)營企業(yè)、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yè)的聯(lián)營、合資、合作中的一方認為聯(lián)營、合資、合作企業(yè)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起訴的另一方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5、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訴訟地位相當于被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主要有:
1、應當追加為被告而被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通知相應行政主體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幾個行政機關共同實施某一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只起訴其中的一部分,不同意追加其他行政機關為被告,則這些行政機關應作為第三人。
2、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的組織共同署名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這種情況下,非行政機關的組織因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不能成為被告,人民法院通知非行政機關的組織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證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作用是協(xié)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第三人。主要有:
1、與原告的被查處行為有批準關系的行政機關。如行政機關認為原告的行為違法予以處罰,而其該行為經過了另一行政機關批準,批準原告進行該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作為第三人。
2、被行政機關賦予某種權利或資格的公民或組織。行政機關賦予某公民或組織某種權利或資格,他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該行為侵犯了其相鄰權或公平競爭權而提起訴訟的,則被賦予權利或資格的該公民或組織應當作為第三人。
3、行政機關認為經營者經銷的產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對其進行查處的,該產品的生產者應作為第三人。因為質量不合格或密封產品的容量不足,主要責任在于生產者。原告如不知情,受處罰后,可向其追償。
4、行政機關認為經營者經銷的散裝產品份量不足對其進行處罰,則該經營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標準器具的生產者可作為第三人。因為份量不足可能是由于計量器具不準確造成的。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劉建宇
淺析如何界定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第三人問題是行政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在行政訴訟中如何確定第三人的問題,是行政審判實踐中爭議較多的問題之一,也是困擾行政審判工作的難點之一,本文現就行政審判制度中有關第三人的問題略抒己見,以起到拋磚引玉,達到完善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審判實踐表明,只有掌握有關第三人的基本理論問題,才能正確確定第三人,從而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實現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一、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征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7條的規(guī)定,所謂行政訴訟第三人,就是指因與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通過申請或法院通知形式,參加到訴訟中來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第三人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一)行政訴訟第三人是與本訴所爭議的訴訟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行政訴訟第三人,本來的含義就是除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他參加到原告與被告的訴訟中來,必定與本訴有密切的聯(lián)系。這種聯(lián)系就是他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即第三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該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在客觀上調整或涉及到了作為第三人的權利義務,所以該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律上的存在與變動,就直接決定了被行政行為所調整或涉及的第三人的行政法或民法上的權利義務變化。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直接影響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權利和利益,才能視為行政訴訟意義上的“利害關系”。并且行政訴訟意義上的“利害關系”應源于行政法律關系,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既有第三人與被告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也有第三人與原告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還包括第三人與原告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既有維護第三人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有全面查明案件事實和全面正確解決糾紛的考慮。因此,第三人的根本特征是他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本案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也就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這也是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行政訴訟第三人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具體可以分為以下三種:l、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以兩個以上當事人為對象所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中,原告以外的當事人與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影響到原告與他人之間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原告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的特定行政法律關系。(二)行政訴訟第三人須是參加到他人訴訟中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第三人并非原來就不可能成為原告,只是沒有作為原告起訴。所以,他所參加的訴訟只能是別的主體之間的訴訟,即本訴。既然如此,那么,他就是在本訴程序已經開始尚未終審判決以前加入,他在這個階段均有權申請參加。在他人開始訴訟之后,認為有必要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才申請參加訴訟或者被法院通知參加訴訟。這個參加訴訟的時間差是第三人與原告的重要區(qū)別。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只是同一完整訴訟程序的兩階段,只要一審判決沒有生效,第三人隨時可申請參加二審訴訟。如果在第一審程序中第三人沒有參加訴訟,在第二審程序中第三人要求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該允許,因為第二審程序已經開始,整個案件審理尚未終結,這樣做有利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對第一審判決作出客觀正確的評價,避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發(fā)生錯判。(三)行政訴訟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與原告或被告均不一樣,他參加到訴訟中來,既不是為了維護原告的權益,也不是為了維護被告的權益,而是為了維護自己獨立的合法權益,第三人既不必然地依附于原告也不必然地依附于被告,他自己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即使其訴訟主張與原告或者被告可能一致或部分一致,但是,第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也既不會依附于原告也不會依附于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請求,也可以發(fā)言、辯論、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上訴等等。第三人參加訴訟可充分陳述自己的意見,提供證據,為維護自己的主張參加辯論,從而有利于法院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全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達到降低訴訟成本,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的目的。二、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種類行政訴訟第三人從總體上可以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證人型第三人。所謂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訴權的公民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而是參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第三人。所謂被告型第三人,是指應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為第三人通知參加訴訟的行政機關。所謂證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作用是協(xié)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第三人。從《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審判實踐和學理通說來看,行政訴訟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行政處罰案件中的被處罰人或被侵害人,均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行政處罰案件中,特別是在治安處罰案件中,不但有被處罰人,還有被侵害人。如果被處罰人不服處罰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另一方被侵害人則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是被侵害人對處罰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處罰人也可以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guī)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上述規(guī)定,被處罰人或者被侵害人均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他們也就均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治安行政案件中,行政處罰的內容與被侵害人和被處罰人的權益密切相關,如果被侵害人認為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起訴要求加重對被處罰人的處罰的,被處罰人可以以自己的權益將受到影響而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樣被處罰人就與公安機關之間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如果被處罰人起訴,要求撤銷或減輕對他的處罰,被侵害人也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樣被侵害人與被告公安機關之間沒有行政法律關系,但是與被處罰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有法律關系,也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總之,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不僅關系到被處罰人的利益,也與被侵害人的權益密切相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論是被處罰人或者是被侵害人都與行政處罰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都具有行政訴權,因此,都有資格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二)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共同被處罰人,其中未提起訴訟的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機關就同一違法事實處罰了兩個以上共同違法的人,其中有的起訴了,有的沒有起訴,未起訴的人是否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應區(qū)別情況對待。1、如果起訴人對共同違法事實的認定和行為的定性都無異議,只對處罰結果不服而起訴,那么其他未起訴的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是因為未起訴的人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2、如果起訴人因對共同違法事實的認定有異議或是對違法行為的定性以及違法責任的大小的分配有異議而起訴,那么沒有起訴的其他被處罰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是因為行政處罰不是針對原告一個人作出的,而是針對包括其他未起訴人在內的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多人作出的,人民法院審查行政處罰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必然要對各個共同被處罰人共同實施違法事實進行全面審查,分析比較各自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大小,從而正確衡量行政處罰是否合法、適當,判決維持、撤銷或變更。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什么,也無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結果如何,在人民法院尚未對案件進行全面審理并作出裁判以前,都很難確定其他未起訴的被處罰人與被訴行政處罰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在共同被施以行政處罰的人中一部分起訴,一部分未起訴的情況下,未起訴的當事人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三)確權行政案件中主張權利的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依照法律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民事權益糾紛,有些需由行政機關進行確權裁決。在確權行政案件中,主張權利的人與被告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當行政機關對權利歸屬糾紛進行裁決之后,如果一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經行政裁決已享有權利的另一方就面臨失去該項權利的危險,因而他與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其主要有以下幾種案件:l、土地確權行政案件中主張權利的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甲乙兩人爭執(zhí)某塊土地的使用權,國土局確定該爭執(zhí)地使用權歸甲,乙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國土局的確權決定,這時甲就面臨著失去該塊土地使用權的危險,甲就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2、其他如草原、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的確權案件及專利確權案件中主張權利的人都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甲乙兩人因專利權歸屬發(fā)生爭議,經專利局確認該項專利權為甲所有,乙不服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專利局的確權決定,這時甲就面臨失去該項專利所有權的危險,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四)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應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巾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如果只有一個被告而原告指控又不正確的,法院應要求原告變更為正確的被告;原告如不同意變更的,則駁回起訴。但是如果應當有兩個以上的正確被告,而原告只起訴其中部分被告,不同意起訴其他具有被告資格的行政機關的,這些行政機關依法應由人民法院通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五)因行政機關的損害賠償決定而引起的案件中致害人與被害人均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類案件由于被裁決的雙方當事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或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由于行政機關做出的損害賠償決定與致害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都密切相關,如果致害人認為要求賠償的數額太多或以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為由請求法院審查行政機關的賠償處理決定,則被害人將面臨失去或減少賠償數額的可能;反之,被侵害人起訴要求加重賠償,致害人的權益也將受到影響,因此這類案件中致害人與被侵害人在相對一方向法院起訴的隋況下,另一方均可以以利害關系人的身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六)同原告受處罰的行為有批準關系的另一行政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同原告受處罰的行為有批準關系的另一行政機關與原告受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主要表現為如果行政機關的批準行為合法,那么原告就會勝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就會被撤銷;如果行政機關批準行為違法,原告將會敗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就會維持,原告因受處罰所遭受的損失將應由行政機關予以承擔。如李某經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批準在公路旁建房一座,但某市公路管理部門認為李某的房屋系建在公路建設控制區(qū)內,影響公路建設,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越權審批無效,責令李某拆除房屋,李某對處罰不服,起訴到法院后,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的審批行為同公路管理部門的處罰行為是相互矛盾的,如果法院認為處罰決定合法,則意味著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的審批違法,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同時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的審批行為是否合法,要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在訴訟中進行舉證或辯論,這樣才能有利于查明案情,一并裁決,防止發(fā)生新的訴訟。因此同原告受處罰的行為有批準關系的另一行政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七)行政機關和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的處理決定,非行政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非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依法不具有國家行政職能,沒有行使行政職權的權利,它不能成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即使是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職權,也不能成為獨立承擔行政責任的行政主體,從而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人民法院只能將與其共同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列為被告,但是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審查結果與非行政機關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如果人民法院確認了行政機關所作的處理決定是錯誤的,并且需要進行賠償時,非行政機關就應當作為賠償訴訟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承擔起應負的法律責任。(八)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遷行政案件中,建設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遷行政案件中,因征地或拆遷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糾紛,當事人不服這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相關的建設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是因為具體行政行為是在實現建設單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益,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一旦被訴,則與建設單位的權益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如甲所有的房屋在城市建設中需要拆遷,甲與建設單位就有關的拆遷補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經拆遷管理機關裁決后,甲對行政裁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建設單位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案件的處理結果和建設單位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九)房產登記行政案件中第三人的確定房產行政案件第三人是指同原、被告之間爭議的具體房產登記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申請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到訴訟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確定第三人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l、同一房產管理機關在一個具體房產管理登記行政行為中分別對幾個管理相對人作出處罰決定,只有部分相對人起訴,其他未起訴的相對人如果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2、房產管理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應予頒發(fā)產權證而不予頒發(fā)的,單位和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其作為的,法院判決房產管理機關履行職責后,房產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或影響到其他人的利益,利益受到影響的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以外的人不發(fā)生效力。3、房產機關超越其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或影響到被處理人以外其他人的利益,這些利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雖然表面上看似乎與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這種利害關系不是房產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的行為所致,而是其超越職權所致,不屬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問題,所以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三、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異同區(qū)分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異同,可以更好地把握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立法目的和特征,準確地確定行政訴訟第三人,防止和避免將二者相混淆,錯列行政訴訟第三人,增加訴訟參與人的訟累。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在法律特征上的相似之處l、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都同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必須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關系”,而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必須是“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看起來提法有所差異。其實,“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必然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就這一點而言,兩者是相同的。2、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訴途徑相同,即均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3、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時間都必須是在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和判決之前。4、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5、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都是獨立的訴訟主體。在訴訟中都享有請求回避、陳述事實、提供證據、質證、辯論、請求重新勘驗、鑒定,以及對不利于自己的判決結果提出上訴等訴訟權利,同時都要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二)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存在重大差異1、參加訴訟的法律關系不同。行政訴訟第三人必須和被告行政機關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雙方處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訴訟第三人和原、被告一方或雙方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即第三人與原、被告之間存在著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彼此均屬于平等民事主體。2、行政訴訟中不存在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民事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客體有獨立請求權,因而有權提起訴訟,成為訴訟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處于原告的地位,而原訴原、被告均處于被告的地位,從而形成了原來的訴訟和第三人提起訴訟兩個訴訟的合并審理。行政訴訟的第三人和原告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一方是行政機關,因此第三人和原告方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關系,因而不可能把原、被告雙方都作為行政訴訟被告而提出自己的獨立請求。假如第三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獨立請求而又符合起訴條件,則這時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就不應是第三人而應是共同原告。3、行政訴訟第三人概念的外延較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概念外延要小。在行政訴訟中,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不一定都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因而不一定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第三人。例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所為的行政行為,如果被提起行政訴訟,盡管行政機關敗訴的處理結果有可能導致他受到紀律處分或承擔賠償義務,這當然也是一種利害關系,因不屬于行政訴訟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不符合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條件,他就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4、行政訴訟第三人處分訴訟權利的范圍與民事訴訟第三人有所不同。行政訴訟第三人一般具有原告資格,只是因為對具體行政行為未起訴而未成為原告。如果在訴訟過程中,他重新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撤銷或變更之訴,只要這種訴訟請求沒有超過法定期限,法院應予準許,這時他的第三人身份就轉變成為共同原告的身份,行使原告的訴訟權利,承擔原告的訴訟義務。而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則不存在這種情況,他無權提起訴訟。5、行政訴訟第三人在訴訟中獨立為訴訟行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不協(xié)助原、被告任何一方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參加訴訟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他總是協(xié)助當事人一方為訴訟行為。6、行政訴訟第三人如果未參加訴訟,以致合法權益未得到保護,不可能另行起訴,只有通過申訴和再審程序改變原判決才能解決,因為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不宜作為兩個案件的審理對象。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未參加訴訟,其合法權益問題可以另行起訴請求解決,而不是一定要對原案進行再審。例如,買賣糾紛中的連環(huán)無效買賣糾紛,凡原告、被告以外的所有買賣各方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一并解決糾紛,也可以在原訴訟結束后和直接發(fā)生買賣關系的一方另案單獨解決糾紛,一般不會引起對原案的再審。四、結論行政訴訟第三人是一個頗有爭議且比較復雜的理論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對于第三人的參訴地位,何種人應當參加訴訟,以及在訴訟中應當給予其哪些權利,其應履行哪些義務等問題一直是困擾行政審判工作的難題。應通過審判實踐的不斷探索活動,來促進我國行政審判制度的不斷完善,使行政審判制度能夠充分發(fā)揮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職能,逐步實現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從而大力推進我國的法制化進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什么是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并因而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行政訴訟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所以第三人可以通過自己申請和法院依職權通知兩種途徑參加到他人已在進行的行政訴訟中來。一般來說主要由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相關人以及第三人這三大類組成,但是和一般的民事訴訟不同的是,行政訴訟的被告一方一般都是國家機關,所以在進行訴訟的時候還是有比較多的注意點的,而且在行政訴訟當中還存在共同訴訟人,這與民事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基本上是類似的。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權利和義務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不象民事訴訟那樣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他不僅與訴訟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享有行政實體法上的權利,而且享有訴訟法上的一些權利。如請求賠償的權利,上訴的權利等。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參加,既可以實現訴訟的合并,簡化訴訟程序,也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還可以提高辦案效率,節(jié)省訴訟時間,防止因新的訴訟而帶來的人力、物力等審判資源的浪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定義
《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由此可見,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參加訴訟或有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何確定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中確定第三人的規(guī)定是:自己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法律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