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離婚新規定
2018年婚姻法有了一定的改變,其中就有關于離婚的新規定。這里一起來看看新婚姻法離婚新規則是什么吧。
2018年婚姻法之離婚新規定:第四章離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2018年婚姻法之離婚條件:
1、合法夫妻且自愿離婚
合法夫妻的婚姻才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給發離婚證。
2、一方有下面情形的,經法院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①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②一方出現重婚的;③當事人被宣告失蹤滿兩年的。④有吸毒和賭博惡習屢教不改的;⑤有家暴行為的,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此外,如果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等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情況。一方提離婚的,法院也應準予離婚。
三、2018年婚姻法離婚之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2018年新婚姻法準予離婚條件有哪些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2018新婚姻法對離婚財產分割有何規定
法律分析:首先,夫妻雙方的財產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各自的個人財產是不用進行分割的。對于如何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應當先由夫妻雙方進行自主協商,一般是一人一半,對于不動產等價值較高的財產,還可以按購買時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同時還應當照顧無過錯方、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如果協議不成,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割,一般會在一人分一半的原則上綜合考慮其他情況,比如雙方是否在婚姻中存在過錯。在離婚時,一方經濟困難的,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適當給予幫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2018新婚姻法規定那幾種不準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反之有一方不愿意則不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擴展資料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后專指通過法律程序解除夫妻關系。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婚姻法》
二零一八年新婚姻法法規是什么?
根據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調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18新婚姻法全文共分為六章,包括結婚、家庭關系、離婚、家暴遺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等內容,共五十一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離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2018年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
2018年離婚有財產糾紛的,還是要根據以前的婚姻法進行分割。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除婚姻法另有規定以外的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新修改的婚姻法同時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修改后的婚姻法還對夫妻約定財產作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此外,修改后的婚姻法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內容由于增華離婚律師團隊整理,望采納。
國家婚姻法離婚新規定
2018年《婚姻法》關于離婚沒有最新規定。但關于夫妻債務,出臺了新的司法解釋: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新婚姻法規定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
新婚姻法的出臺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夫妻雙方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情形,這的確是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一種依據,但這并不是說只要分居滿兩年就可以離婚。如果男女雙方不能協議離婚,那么離婚就需要到轄區法院進行起訴離婚,法院的審理,主要依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及庭審中雙方的陳述,判決雙方的感情是否徹底破裂。一般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調解不成,法官會判決不準許離婚,給雙方六個月的緩沖時間,這段時間內很多夫妻調和,成功化解家庭矛盾。
因此,夫妻分居的時間長短并不是判決離婚的決定性因素,更在于夫妻的感情。
我國老婚姻法和新婚姻法都有規定,夫妻二人結婚后,如果感情不合想要離婚,那么接觸婚姻關的方式有以下兩種:一種是去民政部門登記然后協議離婚,第二種是去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那么在2018年,婚姻法新規是否有更改?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呢?事實就是,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動離婚,之前說的分居2年、8年就自動離婚純屬謠言。不過,分居2年的事實確實能幫助加快離婚進程,可以算作是“夫妻感情破裂”,也是法院叛離的重要依據之一。但有這4點要注意:
第一,分居兩年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
意思就是說,不能是因為工作原因分居,必須是兩人感情不好,一人離家出走,或者感情上不愿意和另一方待在一起的躲避而分居。
第二,兩人分居2年的時間必須是連續性的,不可以累計
這個很好理解,就是連著分居兩年。不能分居一年后一起住了幾天,又接著分居什么的,分居中間的時間不可以中斷。
第三,兩人分居后,2年時間里互不履行夫妻生活的義務
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不可以僅僅簡單理解為兩人分開居住。有的夫妻因為住房原因分別居住,或是小吵小鬧不住在一起,但是心情好時又會去酒店開房進行肢體接觸等,這樣的分居不能被判定為夫妻感情破裂。
第四,所謂“夫妻分居滿2年”必須有實質的證據材料
別忘了,法律訴訟的靈魂是證據,不能空口白牙。如果分居是為離婚而打算,記得一定要保存證據,有條件的可以記錄自己的居住視頻,總之是證明兩年沒有在一起
2018新婚姻法的頒布,確實讓婚姻中的男女有了明確的方向。新婚姻法規定的首要條件是感情確已破裂,這個感情確已破裂,不是哪一方說了算的。
同樣的,夫妻到底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理論上二年。但前提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且向當地司法部門起訴判決生效才可以算真正離婚。
2018新婚姻法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首先我們排除兩種情況,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二是排除軍婚,軍婚無論是多少年,只要一方不答應,是不可離婚的。破壞軍婚是犯罪,無論是誰也擔不起責任哦。
然后我們來看滿足上面條件,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而不是因其他客觀原因滿兩年。現在因工作關系,夫妻之間兩地分居比較多,如果一方中途變了心,或有了外遇,雖然分居了二年,這婚也不是這么容易離的。
首先你須爭得對方同意,讓對方心甘情愿和當初拿結婚證一樣,高高興興去離婚,有一絲勉強、脅迫都不可以。只要一方不愿意,就證明之間還是有感情的。本著勸和不勸離的原則,這離婚證也不是這么容易得到手的。
其次,如果協商不成,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需要提出起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出離婚的一方必須提供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此證據要向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司法所進行舉證。
再次,人民法院得到舉證后,需進行調查,進行調解,如果經過反復調解無效,確實感情破裂,可以考慮準予離婚。
記住,在這里還只是考慮,到真正判決離婚還有一個過程。
這個過程是較為漫長的,如果在此期間同居(在一個屋子居住)是不會準予離婚的。在此期間,要離婚的你要忍得住寂寞,受得住誘惑,不要動不動就來個非法同居啥的。
當地司法部門或法院接到要求離婚的一方舉證,會去做詳細的調查,了解事情的真相。如果確實有理有據,還要在子女、財產等方面達到一致意見,確保沒有沖突,雙方沒有異議,并且雙方在協議書上當面簽字,才可判決離婚。
因此,離婚與結婚一樣,也是要心甘情愿的,無論你多么想離婚,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即使分居了兩年,也不一定符合離婚的條件。不是為離婚設坎,是“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因緣而聚不容易,走得了一起就要好好珍惜,怎么能一離了之。
結婚路上,我們曾經進一步刀山火海無怨,都是為“執子之手,與子偕老”而來;離婚路上,更要退一步海闊天空有憾,唇齒相依,怎么能不瞌瞌絆絆?夫妻本是同林鳥,離婚來時還是要一起飛哦。
2018年新婚姻法離婚多久可以復婚
婚姻法對復婚沒有時間規定,只要雙方自愿即可。
男女雙方離婚后又自愿復婚,可以通過辦理恢復結婚登記,重新恢復夫妻關系。復婚登記手續基本與結婚登記手續一致,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在辦理復婚登記時,應提交原離婚證,以備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其次,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復婚登記。在辦理復婚登記過程中,應當收回雙方當事人的離婚證,重新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的目的,是防止當事人重婚。對于復婚的當事人一般不再要求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最后,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因此,對于離婚后,未辦理恢復結婚的登記手續而又實行同居,可以說法律是不承認其婚姻效力的,這種同居將產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一是法律上不承認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合法的婚姻關系。
二是由于未辦理復婚手續,相互之間沒有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和相互扶養的義務。
《婚姻法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擴展資料:
復婚相關事項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系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后即屬于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愿,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復婚后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夫妻雙方離婚以后,如果自愿復婚的話,到我國民政局辦理復婚就可以了。另外在辦理復婚的時候,需要攜帶好當初的離婚證,如果離婚證已經丟失的話,需要進行重新補辦以后才可以辦理復婚登記。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