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4條補充規定有什么內容
婚姻法是一部與我國公民生活息息相關的一部法律,因此,隨著我國經濟文化社會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形勢的不斷變化,婚姻法的內容也需要跟隨我國的現狀進行一定的調整。在2017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就對婚姻法進行了補充規定那么。那么,婚姻法第24條補充規定有什么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的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推進和諧健康誠信經濟社會建設。通知明確提出,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應當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庭審中應當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通知規定,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系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通知強調,要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要注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在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的基礎上,該通知還明確提出,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于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后用于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在相關案件執行工作方面,該通知提出,要樹立生存權益高于債權的理念,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通知同時強調,在處理夫妻債務案件時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原則。要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特別是虛構債務的犯罪,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大家事審判對下指導力度,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同時將積極配合相關立法工作,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問題、夫妻債務等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對這條法條進行補充說明,主要是因為在社會生活當中出現了利用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情況,通過對本條法律的完善,就可以對這種虛假訴訟行為進行制裁,保證良好的社會秩序。新的婚姻法內容(新婚姻法內容修改了哪些條款)
一、2018年新婚姻法內容修改了哪些條款
(一)賭債、吸毒等違法借債不受法律保護。
實踐中,不少夫妻一方因為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而欠下巨額的債務,債主也常常找配偶的麻煩,催其還債。這次,新規明確規定了,這些債務都不受法律保護。遭受非法借貸的債主恐嚇、暴力威脅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報警,保護自身安全。
(二)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原24條規定,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筆債務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已經明確過是個人債務的;或者夫妻之間,對婚姻期間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又以各自的財產來償還債務,并且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的,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其他情況,一般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孔倩律師補充:
(三)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的,不受法律保護。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特別是虛構債務的犯罪,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四)認定夫妻共同債務,要有足夠的證據。
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系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
孔倩律師普法:
二、新婚姻法離婚后財產如何分配
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2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補充規定有哪些?
一、新婚姻法補充規定有哪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新婚姻法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進行了新的規定,并且強調了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補充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新婚姻法對婚后財產如何處理隨著新婚姻法的實施,以前的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段時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款被取消。因此,婚后財產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復雜性,生活中的夫妻雙方很難達到條件相等的情況,總會發生一方較弱、一方出軌、一方家暴等等情況。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時,按照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婚后財產分割并非像法律規定的那么簡單,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三、婚后個人財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一)哪些是婚后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如未約定歸屬的,屬于夫妻一方婚后個人財產:1、一方婚前的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3、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以上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婚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在轉化為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不計入分割范圍。(二)哪些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分割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生產、經營的收益2、工資、獎金3、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4、知識產權的收益5、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6、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9、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之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的補充內容主要在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中對夫妻雙方財產分割時進行了新的規定,進一步規范了財產分割的程序。另外,對夫妻雙方出軌或者受到家庭暴力等新情況新問題的判決也作了新規定,明確了對無過錯方進行多分財產和補償的司法行為。最新規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婚姻法24條最新補充規定
你好!《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最高法院作岀新婚姻法第24條補充規定
1、您說應該婚姻司解釋(二)第二十四條2、其全文:第二十四條債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能夠證明債權與債務明確約定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除外3、婚姻存續期間外舉債特殊原屬夫妻共同債務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財產般情況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規定保護善意債權利益4、律規定發點夫妻間存忠誠、及深厚情家庭看作整婚姻法24條新規出了,執行的案件還能申訴嗎
婚姻法24條新規出了,執行的案件還能申訴嗎24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爭議討論內容:王錦蘭離婚后不久,法院送傳票的人登門造訪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錢財的被告。她的父母是農民,不識字。看見法院的制服,他們還以為女兒犯了什么法。接到傳票的王錦蘭氣憤地打中國質問前夫。前夫也不隱瞞,承認曾幫父親向人借過300多萬元。29歲的王錦蘭并沒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沒花他們借來的錢,官司一定贏啊。”她甚至沒有出庭,把所有的事情交給了律師。判決書下來,她輸了,需要共同負擔債務。判決書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這份司法解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二十四條”字數不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現在王錦蘭知道,這兩句話意味著,如果配偶背著自己在外面打借條,縱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為夫妻關系而讓她承擔責任。直到進入一個叫做“二十四條公益群”的微信群里,王錦蘭才發現,原來不光是自己,任何人都有可能遇上“二十四條”。相比之下,王錦蘭覺得自己的遭遇悲慘和離奇程度,簡直就是“小巫見大巫”。溫州一位法官使用“二十四條”宣判過他人后,自己卻因“二十四條”敗訴,搬進了800元月租的民房里;云南有位群友4個月沒吃過一口肉,只能在晚上去菜市場挑剩下的菜葉;濟南的一位小學老師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賺錢,工作時會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認出來;杭州一位群友,醫保卡被查封,患了乳腺癌,只能借錢來做手術……“婚姻有風險,離婚須謹慎”群里與王錦蘭同病相憐的,包括公務員、教師、記者、國企員工……他們的共同遭遇顯而易見:因為“二十四條”而被動負債,官司纏身,工資賬戶被凍結,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債從幾萬元到千萬元不等。群成員彭云、李秀萍等人開展的一項面向527名成員的實名問卷調查顯示,87.1%的群成員為女性,80.6%受過高等教育。超過一半的人說,自己的涉訴金額超過100萬元。在中國裁判文書中國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關鍵詞,出現的判決書多達81288份。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去年5月,王錦蘭在自己的微博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婚姻有風險,離婚需謹慎》。文章的點選量達到了650萬次。在博文中,她貼上了自己的婚紗照,并告誡所有人:如果決定結婚,一定要先學習《婚姻法》,特別是司法解釋“二十四條”。“一旦你嫁錯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這個錯誤的代價是巨大的,可能你窮盡一生都無法走出困境。”她這樣寫。婚前,王錦蘭對婚姻有過幻想:談場“舒服”“長久”的戀愛,生個可愛的孩子,過溫暖的一生,“不怕無聊,不怕老去”。可在經歷了一場失敗的婚姻后,她把自己微信朋友圈里過去的照片全部刪掉,不敢跟人提起自己是單親媽媽,害怕一遍遍向人解釋為什么自己總是孤身一人。她更擔心的是自己萬一成了法院認定的“老賴”,自己和孩子又該如何抬起頭。失眠時,王錦蘭常在心里呼喊:為什么是我,誰來幫幫我?真當困境發生后,很多人會先從譴責自己開始:為什么是我遇到了“***”?梁女珠就是這樣的。在前夫欠債500萬元并“人間蒸發”后,梁女珠的第一反應是“哭”。她一個人開車來到廣東佛山的一個小湖邊,從白天哭到了晚上,整整8個小時。大學同學找到她,送她回家。母親笑著對她說“回來就好”,但話音剛落也跟著哭了起來。當時的梁女珠害怕接到陌生的中國,害怕快遞,看見藍色的郵件封皮就哆嗦——那通常代表著傳票的到達。每收到一張傳票,她都會躲進屋子里大哭一場。她的父親賣了兩套用來養老的房子,一家一家登門還錢。梁女珠不止一次告訴父親,“借錢的時候我們不知道,也沒用錢,不要還錢。”但父親回答,借錢的人都是因為認識他們才借錢給她前夫的。有一次,半夜11點有人帶著醉腔,拿著磚頭在門外罵罵咧咧地喊著要錢。70多歲的父親拿著菜刀就沖了出去說:“誰進來我就砍死誰!”梁女珠在那一刻突然抑制住了眼淚。“自己不能再軟弱下去。我要保護我的家人。”此后,當有人諷刺她“誰叫你們遇見***”的時候,梁女珠會這樣回敬對方:希望您的女兒不會遇見***。
進入執行程式的案件仍然合法有效,不適用新出臺的婚姻法24條新規。
可以申訴,但不會被受理。
不可以翻案。
一、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依據是過去的法律作出的判決。在執行中不涉及案件事實的重新審理和裁斷。
二、現行施行的法律法規,一般而言,不溯及既往,這也保持了法律的既判力,維護了已經生成的法律準則和社會秩序。
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發回重審是撤消了一審判決,由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因此仍然屬于一審程式。
法院判決后,對方不執行,可向法院申請,由執行庭執行,當然必須承擔費用。
請問新婚姻法是哪年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婚姻法24條新規出臺后,申請再審24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爭議討論內容:王錦蘭離婚后不久,法院送傳票的人登門造訪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錢財的被告。她的父母是農民,不識字。看見法院的制服,他們還以為女兒犯了什么法。接到傳票的王錦蘭氣憤地打中國質問前夫。前夫也不隱瞞,承認曾幫父親向人借過300多萬元。29歲的王錦蘭并沒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沒花他們借來的錢,官司一定贏啊。”她甚至沒有出庭,把所有的事情交給了律師。判決書下來,她輸了,需要共同負擔債務。判決書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這份司法解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二十四條”字數不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現在王錦蘭知道,這兩句話意味著,如果配偶背著自己在外面打借條,縱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為夫妻關系而讓她承擔責任。直到進入一個叫做“二十四條公益群”的微信群里,王錦蘭才發現,原來不光是自己,任何人都有可能遇上“二十四條”。相比之下,王錦蘭覺得自己的遭遇悲慘和離奇程度,簡直就是“小巫見大巫”。溫州一位法官使用“二十四條”宣判過他人后,自己卻因“二十四條”敗訴,搬進了800元月租的民房里;云南有位群友4個月沒吃過一口肉,只能在晚上去菜市場挑剩下的菜葉;濟南的一位小學老師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賺錢,工作時會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認出來;杭州一位群友,醫保卡被查封,患了乳腺癌,只能借錢來做手術……“婚姻有風險,離婚須謹慎”群里與王錦蘭同病相憐的,包括公務員、教師、記者、國企員工……他們的共同遭遇顯而易見:因為“二十四條”而被動負債,官司纏身,工資賬戶被凍結,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債從幾萬元到千萬元不等。群成員彭云、李秀萍等人開展的一項面向527名成員的實名問卷調查顯示,87.1%的群成員為女性,80.6%受過高等教育。超過一半的人說,自己的涉訴金額超過100萬元。在中國裁判文書中國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關鍵詞,出現的判決書多達81288份。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去年5月,王錦蘭在自己的微博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婚姻有風險,離婚需謹慎》。文章的點選量達到了650萬次。在博文中,她貼上了自己的婚紗照,并告誡所有人:如果決定結婚,一定要先學習《婚姻法》,特別是司法解釋“二十四條”。“一旦你嫁錯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這個錯誤的代價是巨大的,可能你窮盡一生都無法走出困境。”她這樣寫。婚前,王錦蘭對婚姻有過幻想:談場“舒服”“長久”的戀愛,生個可愛的孩子,過溫暖的一生,“不怕無聊,不怕老去”。可在經歷了一場失敗的婚姻后,她把自己微信朋友圈里過去的照片全部刪掉,不敢跟人提起自己是單親媽媽,害怕一遍遍向人解釋為什么自己總是孤身一人。她更擔心的是自己萬一成了法院認定的“老賴”,自己和孩子又該如何抬起頭。失眠時,王錦蘭常在心里呼喊:為什么是我,誰來幫幫我?真當困境發生后,很多人會先從譴責自己開始:為什么是我遇到了“***”?梁女珠就是這樣的。在前夫欠債500萬元并“人間蒸發”后,梁女珠的第一反應是“哭”。她一個人開車來到廣東佛山的一個小湖邊,從白天哭到了晚上,整整8個小時。大學同學找到她,送她回家。母親笑著對她說“回來就好”,但話音剛落也跟著哭了起來。當時的梁女珠害怕接到陌生的中國,害怕快遞,看見藍色的郵件封皮就哆嗦——那通常代表著傳票的到達。每收到一張傳票,她都會躲進屋子里大哭一場。她的父親賣了兩套用來養老的房子,一家一家登門還錢。梁女珠不止一次告訴父親,“借錢的時候我們不知道,也沒用錢,不要還錢。”但父親回答,借錢的人都是因為認識他們才借錢給她前夫的。有一次,半夜11點有人帶著醉腔,拿著磚頭在門外罵罵咧咧地喊著要錢。70多歲的父親拿著菜刀就沖了出去說:“誰進來我就砍死誰!”
來源濟寧律師網頁連結
梁女珠在那一刻突然抑制住了眼淚。“自己不能再軟弱下去。我要保護我的家人。”此后,當有人諷刺她“誰叫你們遇見***”的時候,梁女珠會這樣回敬對方:希望您的女兒不會遇見***。
案件正在申訴法院還能執行嗎申訴即申請再審,申請再審不停止執行。法院決定再審就會中止執行。法院決定再審會作出民事裁定書,并有中止原判執行的內容。
案件進行到執行階段還能申訴嗎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以前的法規與新婚姻法相牴觸的,以新婚姻法為準。
1、現最新的《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2、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三》,當日開始實行,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新婚姻法。
3、《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