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一個月前向單位遞交了辭呈,單位以內部規章制度為由未批準其辭職申請,但卻以其曠工為由開除了他,并出具了書面文件。
用期離職(勞動者服務期未滿即離職)
張某在原單位時,單位對其進行了規培,因他提前離職,因此原單位要求他賠償40萬元。
【處理結果】
勞動仲裁委:張某因違反規培協議約定,需要向原單位賠償違約金20萬元。
【律師解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單位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但是不會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本案中張某已經履行了一半服務期,因此只需要承擔未履行部分對應的違約金。
關于勞動爭議問題,律師提醒讀者注意三點:
第一,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可以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為三日)以書面方式提出離職,但是,辭職信中不要使用諸如“請批準”“請準予”等請求用人單位批準辭職的字眼,一旦如此行文,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就交到了用人單位手中,只有用人單位批準你離職,你才能離職。而不使用以上字眼,僅以“通知”的方式告知用人單位你即將離職,那么用人單位收到該通知后三十日,你們之間就解除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是只有到期才能解除,這種預告式的解除以及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都能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遞交書面離職申請后一定要繼續按時上班三十日并認真完成工作。三十日以后才算解除勞動合同,我這個客戶被開除的原因就是遞交辭呈后就不再上班了,因當時勞動合同還未解除,給了用人單位開除他的理由,雖然在法律上和他主動辭職并無不同,但是在工作上,有了被開除的記錄下一家用人單位肯定還是會介意的。
第三,關于違約金的問題,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除此之外,員工都不用對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書上如果寫了其他情形下的違約責任條款,勞動者也可以大膽放心的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