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一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業務探討丨如何準確把握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表述和執行)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一、準確把握處分的表述
撤銷黨內職務是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中的一種,在決定給予違紀黨員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時,應當明確處分種類名稱是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決定標題應表述為《關于給予×××同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決定》,但實踐中一些地方表述不規范,寫為《關于給予×××同志撤銷縣教育局黨委副書記、委員職務處分的決定》等,應注意糾正。
對撤銷一切職務的,一般不需在處分決定正文中寫明;對撤銷一個或者幾個職務的,處分決定正文中須寫明撤銷的具體職務,比如“決定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撤銷其所任省公安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職務”。
二、準確把握處分的執行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應當明確是撤銷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不能撤銷較低職務而保留較高職務。
在具體把握上,若擔任的各黨內職務之間存在緊密關聯的,或者擔任某一黨內職務是擔任其他黨內職務的必要條件的,一般應撤銷其一切職務。
例如,對擔任黨委副書記職務的,在撤銷其黨委副書記職務的同時,其黨委常委、委員職務一般也應一并撤銷。
又如,某省轄市市委常委、縣委書記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后,不僅要撤銷其市委常委、委員職務,也要撤銷其縣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若擔任的黨內職務之間沒有緊密關聯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應當撤銷的職務。
關于“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的規定,具體把握上應當注意的有:
(1)從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看,第一款所稱“作出相應處理”應為撤銷黨外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同時被給予政務處分的,因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均基于同一違紀違法事實,處分幅度應大體平衡,也即一般應給予其與撤職處分相當的處分,降低其職務層次等職級待遇,重新安排工作,且一般不得安排擔任領導職務。
(2)對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黨外職務的,一般應建議按程序終止其人大代表資格、撤銷其政協委員資格。
關于被免職后可否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問題。根據本條和中央紀委《關于“對違紀黨員領導干部被免職后可否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請示”的答復》的規定:
(1)黨組織對違紀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審查期間,如果該黨員領導干部因查處其問題被免去職務的,案件查清后,該黨員領導干部確實犯有嚴重錯誤,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仍然應當按其原任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而不應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根據違紀事實,應當給予違紀黨員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在黨組織查處其問題前,該黨員領導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黨內職務的,若其還有行政職務,可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建議撤銷其行政職務。
(3)根據違紀事實,應當給予違紀黨員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如果在查處其問題前,該黨員領導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黨內職務且沒有行政職務的,可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應當作出降低其職級待遇的決定。(本文摘自《黨紀處分運用規則和紀法銜接適用指南》)
本書從監督執紀實務角度,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全面梳理黨紀處分規則和紀法銜接適用中的重點難點,系統闡釋了如何準確把握從輕、減輕、從重、加重,以及規定處分幅度以外減輕、免予處分適用情形;如何辨析處理再犯、漏錯、合并處理、違紀競合、共同違紀、集體違紀等行為;如何精準適用紀法銜接專門條款,實現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