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無效的法律情形有:要約被受要約人拒絕;要約被依法撤銷;要約中規定的承諾期限屆滿,而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或者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了實質性變更。關于要約無效的具體法律情形的問題
一、要約無效的具體法律情形
1、要約無效的法律情形有:
(1)要約被受要約人拒絕;
(2)要約被依法撤銷;
(3)要約中規定的承諾期限屆滿,而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或者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了實質性變更。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八條【要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要約不可撤銷情形都有哪些
1、要約撤銷是一項使生效的要約歸于無效的重要的單方法律行為,要約一旦被撤銷,已經生效的要約將歸于無效,要約人將不再受要約內容的約束。不同于要約撤回的是,要約撤銷發生于要約生效之后,其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說要約撤銷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應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
2、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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