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后,事故車主如何賠償事故中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法院作出決定,使車主按照賠償限額支付賠償金。小欖鎮的王建(化名)有一輛小貨車,他聘用了秦榆(化名)為自己開車拉貨。秦榆發現王建未給小貨車買交強險,遂提醒王建,但王建不以為然,只說看看情況再說。
2007年7月27日晚,阿明駕駛摩托車從小欖鎮邕寧工業路開往紅蓮路。這時,秦榆開著一輛面包車到阿明的左邊,把阿明撞倒在地。阿明昏迷了,被秦榆及時送到醫院。阿明脫離了危險。阿明被診斷為中度顱腦損傷、左肺挫傷、左側氣胸和左下肢多發性骨折和多發性軟組織挫傷。
交警部門對貨車司機秦榆在沒有安全技術檢查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輛的道路進行了事故認定,違反了道路禁令標志指示,未保證對第三者責任的強制保險,這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阿明不應該按照規定進行保險。機動車第三人責任險和不戴安全帽的摩托車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2007年9月19日,阿明將肇事司機秦榆及車主王建訴至市法院,要求賠償7.3萬元。
我方已幫阿明支付賠償款1.4萬元醫療費,至于其他賠償款項,我方未買交強險,則應按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責任分擔。再說,我只是車主,只承擔墊付責任,而不是原告所稱的連帶賠償責任。車主王建庭審時表示。
市法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肇事車輛未按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故應由車主王建先行承擔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超出賠償限額部分,由司機秦榆按照責任分擔比例承擔賠償,王建作為肇事車輛的車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市法院判決王建、秦榆賠償阿明3.9萬元,王建按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先行承擔賠償給阿明的損失為1.4萬元,其余2.5萬元由王建和秦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車主王建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市中級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近日,羅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決未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被告李老漢賠償原告12萬元,其余部分再由被告李老漢和原告各承擔50%的責任。
2009年10月20日9時10分,家住羅江縣萬安鎮的李老漢駕駛其私家轎車與騎自行車的陳某在108國道上發生碰撞,致陳某受重傷,在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經羅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老漢和陳某負此次事故同等責任。事后,死者陳某的家屬與李老漢協商賠償事宜,因分歧太大未達成一致意見,于是一紙訴狀將李老漢告上法庭,以李老漢的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具有保險過錯為由,要求李老漢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27161元。經法庭審理查明,事發時,李老漢的私家車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到期而未續保,處于脫保狀態。
庭審后,法院認為機動車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機動車第三人中的第一人。責任保險應當在賠償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未能購買強制第三方責任保險,勞漢麗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調解無效后,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