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清理涉企收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關于降低企業稅費負擔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和《關于土地資源利用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切實抓好落實。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9日
關于清理涉企收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推進實體經濟穩增促調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16〕14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涉企收費行為,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穩增長、調結構”,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省、市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全國、全省發展改革工作會議的部署,完善涉企收費清單制度,進一步清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市場監管和準入以及其他具有強制壟斷性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全面推進普遍性降費,堅決遏制各種亂收費,不斷強化清費減負,切實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二、主要任務和責任分工
(一)完善涉企收費項目清單制度
1.更新完善已有涉企收費清單。2016年3月底前,梳理更新在我市事權范圍內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政府性基金項目、政府定價和指導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更新相關目錄清單,并通過部門門戶網站對外公布。(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
2.新增價格執法等清單。2016年4月底前,制定完成我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涉企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收費、涉及價格主管部門職責的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等各類項目清單并向社會公布。(牽頭單位:市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口岸打私辦)
3.嚴格執行涉企收費清單公示制度。2016年3月底前,對清理規范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2016年4月底前,對清理規范后保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涉企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收費,各部門要將清單內涉及本部門的收費信息,包括項目名稱、設立依據、征收標準、征收程序、法律責任等,分別編制目錄清單,通過門戶網站和收費場所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并對上述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目錄清單相應內容。(牽頭單位:市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市發改委、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級涉企收費部門)
4.嚴格落實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對違規設立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收費,一律不得執行。政府定價和指導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一律按下限執行。(牽頭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級涉企收費部門)
(二)規范行政事業性、壟斷性、資源性等收費行為
5.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或停征征地管理費、企業注冊登記費、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工業產品許可證審查費、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費、計量認證費、海關知識產權備案費等56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水土保持補償費、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特種設備制造過程監督檢驗收費等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住宿餐飲業計量器具檢定收費按規定標準的50%征收。(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級涉企收費部門)
6.清理規范物流收費。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清理規范物流收費文件精神,清理規范物流園區、口岸、港口碼頭、公鐵水運等環節和領域及進出口環節、海關監管區服務收費,取消不合理收費。積極開展規范物流收費檢查,2016年上半年開展物流園區收費檢查,2016年下半年開展電子口岸收費檢查,2017年上半年在浙江省物價局授權基礎上開展公鐵及水運收費檢查,2017年下半年開展進出口環節收費檢查。(牽頭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商務委、市交通委、市口岸打私辦、寧波海關、寧波檢驗檢疫局)
7.落實電價氣價水價調整政策。貫徹落實省級部門電價政策,從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4.47分。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糧食安全市縣長責任制增強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浙政發〔2015〕14號)精神,2016年5月底前完成對寧波大市范圍內糧食加工企業的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定比測定工作。加強審核和上報工作,落實發電企業環保電價政策,對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設施驗收合格的熱電機組執行每千瓦時加價2.7分(含稅,下同),其中脫硫電價每千瓦時加價1.5分,脫硝、除塵電價每千瓦時加價1分、0.2分。從2015年11月20日起,市區非居民管道天然氣最高價格由4.27元/立方米下降到3.42元/立方米。對列入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的企業繼續執行每立方米0.20元的優惠差別水價政策,并延長至2018年2月2日。2016年6月底前研究出臺進一步擴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水價優惠幅度的政策文件,2016年年底前正式執行。(牽頭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經信委、市城管局、寧波供電公司、寧波城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8.規范各種押金、保證金、擔保金、預付款等費用收取行為。對企業消費電、水、氣、熱和通信網絡等壟斷、準壟斷要素資源,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據的,在辦理新裝、增容時不得收取各種押金、保證金、擔保金、預付款等費用,已收取且未發生過欠費及違約等失信行為的一律在2016年4月15日前取消或退還;有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據可收取的一律按照下限收取。經各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于2016年3月31日前將本行業內的各種押金、保證金、擔保金、預付款等費用的收取情況報送市發改委,并及時建立收取項目清單制度。(牽頭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局、市文廣新聞出版局、市國資委、市通信管理局、寧波供電公司、寧波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城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三)降低企業非生產使用要素、運輸物流、獲取金融服務成本
9.降低企業非生產使用要素資源成本。對單獨裝表計量的企業內部職工集體宿舍用電,集體宿舍和食堂用水、用氣,企業可根據消耗量自行選擇居民或非居民價格。(牽頭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城管局、寧波供電公司、寧波城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10.降低企業運輸物流成本。規范港口船舶使費收費項目,改進船舶使費計費辦法,取消靠墊費以及引航員滯留費和引航計劃變更費,對船舶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上限管理;降低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對外貿進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分別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貨物收費標準降低到每噸0.25元。(牽頭單位:市交通委、市發改委)
11.降低企業獲取金融服務成本。積極推進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設。2016年6月底前,出臺2016版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錄,推進實施統一信用代碼制度,提高信息歸集的數量和質量。建立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機制,推進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與各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及其他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推進中小微企業信用服務平臺建設。廣泛采集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2016年9月底前,實現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交換共享,促進金融機構在企業融資貸款中全面應用信用信息。(牽頭單位:市發改委、人行市中心支行;配合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四)推進涉企收費部門相關改革工作
12.推進公用事業部門打破行業壟斷引入市場競爭。2016年6月底前,調研梳理我市現有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電信、有線電視等管道接入工程承建資質、計費標準等有關政策文件,厘清各級政府在改革推進和政策調整方面的權限范圍;2016年12月底前,分析我市具備改革空間的公用事業領域競爭性環節,關注在公用事業部門管道接入工程建設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的可行方案,厘清相關行業部門責任分工和主要目標,研究提出改革總體思路和重點任務,形成政策意見。(牽頭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文廣新聞出版局、市國資委、市通信管理局、寧波供電公司、寧波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城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13.切實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部門脫鉤。2016年4月底前,調研梳理我市現有行業協會商會基本情況和有關政策文件,貫徹中央、省有關改革方案要求,按行業部門分類整理,形成目錄清單,明確改革總體思路和重點任務。2016年7月底前,研究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部門脫鉤改革方案,明確改革推進步驟、相關行業部門責任分工和主要目標,2016年11月底前出臺正式改革方案。(牽頭單位:市發改委、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各行業協會商會業務主管部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抓好機構建設。市政府成立由常務副市長陳奕君任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王洪平、市發改委主任柴利能任副組長,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市清理涉企收費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強化對清理涉企收費專項行動工作的統籌協調。市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提高思想認識,明確分管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二)加強協同配合,抓好工作落實。市清理涉企收費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加強協同配合,及時交流工作進展情況、反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結合工作實際,突出重點,細化工作措施,抓好各項涉企收費優惠政策的落實,加大清費減負降成本工作力度,切實做好減輕企業負擔工作,力求減負工作取得實效。要認真做好企業負擔調查分析工作,針對不同性質的增加企業不合理負擔、侵害企業合法權益問題,進行分類指導,尤其注重探索解決導致企業不合理負擔的深層次問題,從源頭上、制度上提出改進的措施辦法,實現標本兼治。
(三)加強監督檢查,抓好成果鞏固。加強涉企收費監管和指導,市及各縣(市)區要深入開展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涉企收費主管部門要監督本部門、本系統各單位嚴格執行涉企收費各項規定,杜絕亂收費行為。對監督檢查或舉報查實的亂收費行為,必須立即予以整改。對侵害企業權益的違規收費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公開曝光違法違紀典型案例。
(四)加強輿論宣傳,抓好氛圍營造。要加強宣傳營造氛圍,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及時宣傳各項惠企政策,廣泛宣傳清費減負工作的重大意義,公開涉企收費項目和標準,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要加強對清費減負降成本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的宣傳報道,通報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和有關經驗,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清費減負降成本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的輿論氛圍。
附件:寧波市清理涉企收費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附件
寧波市清理涉企收費專項行動工作
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組長:陳奕君
副組長:王洪平市政府
柴利能市發改委
成員:車宏斌市發改委
魯章敖市經信委
楊英市民政局
高國平市財政局
諸國平市住建委
劉立群市城管局
任建成市交通委
剛勇市商務委
張菊琴市文廣新聞出版局
朱德人市市場監管局
趙海洋市口岸打私辦
謝志初市國資委
章成智市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
倪炯市通信管理局
呂建偉寧波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沈菲君寧波城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趙建中寧波海關
王繼蓬寧波檢驗檢疫局
周偉軍人行市中心支行
孫志能寧波供電公司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柴利能兼任辦公室主任,車宏斌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日常工作的統籌協調。
關于降低企業稅費負擔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推進實體經濟穩增促調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16〕14號)精神,落實稅費優惠政策,結合我市稅費管理實際,特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目標
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省、市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轉型升級為主線,以優化發展環境為目的,以中小企業為重點,以服務企業為宗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開展多種形式的惠企專題行動和宣傳活動,扎實推進降低企業稅費負擔專項行動,確保各項惠企優惠政策落到實處,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二、主要任務
(一)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嚴格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積極配合做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給予整體引進的市外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同等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參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通過認定的企業按照國家稅法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二是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三是居民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四是落實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政策,對規定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含)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全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五是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六是對企業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七是對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整體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條件的,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降低小微企業負擔。一是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的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的不超過9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二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三是從2016年2月1日起,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四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五是免征風景名勝區維護管理費、貨物港務費、引航、移泊費、土地登記費、房屋登記費、住房交易手續費、環境監察服務費、林權勘察費、拖拉機安全技術檢驗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新藥審批費、國內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證書費、“四自”航道收費(限于政府投資)等涉企收費。
(三)貫徹取消、停(免)征、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政策。一是取消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中的定期檢驗費、計量認證費、船舶港務費、征地管理費、房屋租賃手續費、特種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護航費、印刷經營許可證工本費、紡織原產地證書費、貨物原產地證書費、星級標牌(含證書)費等涉企收費。二是停征企業注冊登記費、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費、采礦登記費、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費、海關知識產權備案費、森林植物檢疫費、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等涉企收費。三是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標準降為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2016年2月1日后并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等兩項政府性基金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藥品檢驗費、特種設備制造過程監督檢驗收費等4項收費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住宿餐飲業計量器具檢定收費按規定標準的50%征收。
三、主要措施
(一)推進審批制度改革,落實簡政放權。取消高新技術、加計扣除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審批,以備案代替審批管理;對加速折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以自行申報代替備案。將每一涉稅優惠事項的辦稅依據和申請資料等條件進行標準化設計,使納稅人可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稅收事項,原則上當場予以辦結。對不符合條件的稅收事項,實行一次性告知落實。
(二)優化服務舉措,實現便民辦稅。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建立納稅人需求征集和響應分析機制,努力彌補服務短板,保持和穩步提升納稅人滿意度。建立完善實體和網上納稅人學堂,推出“稅收大講堂”講座,圍繞涉稅報表、政策解讀、優惠認定等熱點,制作視頻短片,通過門戶網站對外發布。運用“互聯網+學堂”模式,向納稅人在線提供課程公告、課件下載、網絡課堂、需求征集等服務,形成線上線下整合互動。不斷完善服務合作常態化機制、誠信納稅機制和服務需求響應機制,探索實體大廳整合升級,把服務優化成果轉化成納稅人實實在在的獲得感,進一步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和滿意度。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附征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三)發揮技術引領,實現信息護稅。運用信息技術手段,不斷簡化申報、管理程序,提高企業的積極性。推廣使用CA認證簽名,精簡紙質申報、申請等資料的報送,逐步實現全程無紙化辦理。對納稅人已報送過的數據,實現系統自動讀取,納稅人只要對這些數據進行核對,不需要再次錄入,加強已采集數據的重復利用,避免多頭采集、數據不一的情況出現,實現數據的標準化采集。拓展網上辦稅服務廳功能,借助新媒體帶動效應,拓展網上辦稅服務廳業務范圍,根據納稅人的企業屬性、納稅記錄、操作習慣和辦稅需求,有針對性地為每家企業建立個性化網辦頁面,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更為便捷高效,為納稅人提供專屬性空間。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全面推行為契機,擴大增值稅電子發票推行范圍,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認證,使企業可在網上進行增值稅扣稅憑證數據的比對和確認,實現足不出戶即可辦理增值稅進項發票抵扣事宜。
(四)落實改革方案,實現協作共贏。落實《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范(2.0版)》,理順和完善國地稅合作工作機制,形成優化服務、強化管理的合力。采取國稅、地稅互設窗口、共建辦稅服務廳、共駐政務服務中心等方式,實現進一家門、辦兩家事,使三方滿意。強化國稅、地稅12366納稅服務熱線共建力度,建立寧波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創新實現“同問同答”,提供能聽、能問、能看、能查、能約、能辦的“六能”型服務。組建由國地稅業務骨干和第三方稅務師組成的現場專家團隊,有力支撐前臺咨詢服務,充實政策法規庫、咨詢問答庫,提高咨詢服務績效。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納稅的原則,擴大國地稅互相委托代征范圍,國地稅聯合實施個體和集貿市場稅收社會化管理,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業負擔。
(五)深化收費清理,強化源頭治理。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要求,按照設立權限繼續深入推進全市收費清理改革。凡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且未經國務院批準,越權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一律取消。凡未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理部門批準,越權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違反規定擅自提高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擴大征收范圍的,一律停止執行。對明令取消、停征和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以及降低的收費標準,要逐項落實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變換名目或者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收取。要落實好對小微企業、養老醫療服務業、保障性住房建設等減免收費基金的政策,加大對小微企業和服務業的支持。行政事業單位利用行政權力或資源、強制企業參加培訓、學術研討、考核評比并收費的按亂收費行為查處。
(六)公開收費清單,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各部門應結合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收費目錄清單常態化公開工作。按照規范的格式在政務外網對外公布收費目錄清單,注明收費項目、設立依據、收費部門等內容,并根據政策變化情況實時進行調整,建立常態化的公示機制,接受社會監督。凡未列入目錄清單的項目,企業有權拒繳。各級財政、發展改革、經信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收費公開公示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杜絕亂收費行為的發生。
(七)強化后續管理,實現跟蹤問效。各地稅務部門要定期對申報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對異常情況進行分析核對,保證政策執行的準確性。各級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涉企稅費優惠政策實施情況的督查調研,摸清政策實施情況、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測算實施效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推進經濟穩增促調工作,要將降低企業稅費負擔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明確本地區專項行動任務分工,抓好督促協調,確保各項任務順利實施。
(二)密切協作配合。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工作涉及面寬,任務重,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作為工作任務主要承擔單位,要積極協調配合、通力合作,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資源優勢,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共同推進專項行動。各級財政、發展改革、經信、審計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涉企收費監督檢查和審計監督,并深入企業調查了解情況,及時糾正并查處亂收費行為。涉企收費部門要強化內部約束機制,監督本部門、本系統各單位嚴格執行涉企收費管理規定,杜絕亂收費行為。各地要加強交流互通,及時關注工作推進中出現的問題,積極向上級部門反映,群策群力、集思廣益,共同推進涉企優惠政策落地生根。
(三)強化宣傳力度。各地各部門要積極通過新聞媒體、網絡報紙、宣傳輔導手冊、面對面專題輔導會、辦稅服務廳電子顯示屏幕、稅企QQ群等多種渠道,全面宣傳優惠政策。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結合納稅人網上辦稅服務廳和短信平臺,對一些涉及面廣、實效性強的優惠政策發送點對點的通知,確保每個納稅人能了解到新優惠政策,提醒每個納稅人積極辦理相應優惠。要建立分稅種、分業務的師資培訓隊伍,壯大宣傳骨干力量,加強優惠政策培訓,通過納稅人學堂等宣講渠道層層布置輔導,確保各項政策宣傳取得實效。
(四)加大督查力度。要建立重點任務落實情況督查制度,對專項行動開展好、效果突出的,企業滿意度高的地區給予通報表揚,對專項行動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并提出改進措施,切實抓好落實。
關于土地資源利用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推進實體經濟穩增促調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16〕14號)精神,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地成本,促進經濟“穩增長、調結構”和土地資源高效集約利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杠、降成本、補短板”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甬政發〔2016〕14號文件要求,深入推進土地資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創新土地供應政策,鼓勵企業挖掘用地潛力,支持企業創業創新。
二、主要任務
(一)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軍事航空等要求前提下,新增工業項目用地不再設定容積率、建筑高度上限控制指標和綠地率下限控制指標。(牽頭單位:市規劃局,配合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城管局、市人防辦)
(二)鼓勵用地企業存量挖潛。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倉儲用地經批準實施拆建、改擴建、加層改造、利用地下空間等途徑提高容積率或建設配套停車場(庫),不增收土地價款,免繳增加面積的城建配套費。[牽頭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經信委、市規劃局、市住建委]
(三)引導工業用地流轉。在出讓合同無約定,且符合規劃、建設、國土、消防和環保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允許工業、倉儲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分割轉讓給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牽頭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
(四)適當下調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比例。土地出讓時,可將競買保證金比例調整至土地出讓起始總價的20%以內,同時可限定最高不超過一定數額。涉及房地產用地的,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20%。[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五)合理確定合同履約保證金比例。研究確定合同履約保證金在開工、竣工、達產等不同階段的返還比例,簡化保證金退還程序,降低企業成本。創新產業用地出讓合同履約保證金收取方式,研究以銀行出具保函的形式來代替原有收取方式。對已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探索用銀行保函進行置換的辦法。[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金融辦、人行市中心支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園區管委會]
(六)組織開展工業用地彈性出讓試點。余姚市開展工業用地彈性出讓試點,探索彈性年期出讓,根據現有的產業生產周期特性等因素,在法定工業用地使用權最高出讓年限內,合理確定彈性出讓年限,完善相應地價評估確定辦法。探索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多種供地方式,研究制定續期評估考核辦法。(牽頭單位:余姚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
(七)實行差別化供地政策。運用多種方式供應新產業用地。新產業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供應。鼓勵以租賃等多種方式向中小企業供應土地,降低其土地取得成本,以保證新產業新業態項目在發展初期集中資金投入到研發等生產性支出上。采取差別化用地政策支持新業態發展,探索以地役權的方式解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移動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積小、需多點分布的新產業配套基礎設施用地需求。[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配合單位:市經信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園區管委會]
三、實施步驟
專項行動從2016年3月開始,至2018年2月結束,主要分三個階段開展。
(一)準備部署階段(2016年3月底前)。成立市土地資源利用專項行動工作協調小組,明確各單位工作任務和責任分工,啟動專項行動相關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功能園區管委會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市土地資源利用專項行動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責任分工和工作任務,各司其責、互相配合,積極開展有關工作,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三)總結檢查階段(2018年2月底前)。市專項行動協調小組定期對各項工作任務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各牽頭單位要及時總結各自工作成效,評估實施績效,提出改進意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常務副市長陳奕君任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王洪平和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史躍萍任副組長,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城管局、市金融辦、市人防辦、人行市中心支行等單位為成員的市土地資源利用專項行動工作協調小組。協調小組統籌協調和解決企業土地資源利用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有關政策措施。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園區管委會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相應的政策和目標措施。
(二)加強督查考核。強化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切實掌握企業用地開發利用實際情況。每季度對土地資源利用情況進行一次通報,每年對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一次考核,確保全市土地資源利用專項行動取得成效。
(三)嚴格規范管理。依法規范運作,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調動原土地權利人的積極性。充分利用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和全市建設用地全程監管系統,實行土地資源利用全過程動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