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通過招商引資、向熟人借貸,來慶安縣開辦了家具廠,卻被慶安縣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了刑。出獄后,迫于無奈我們以財產抵償債務并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卻又遭人算計落得兩手空空。縣法院的法官未經我們同意,就擅自處置我們的財產,而我們的債權人也被耍了:他們阻止開發商施工,縣法院的法官就出面承諾由他們負責清償我方債務,當開發商的樓蓋好并銷售后,法官卻變臉了,我們都落入了人家的圈套!”2015年8月28日,接到原慶安縣眾森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森公司”)股東、副總經理楊淑杰投訴的記者,趕到事發地進行了采訪。
借貸“借”來牢獄之災
“要說清我的事兒,就得從2003年說起。”坐在記者對面的楊淑杰聲音低沉。
楊淑杰在潤澤園小區前向記者介紹情況
“2003年,我和前夫張永成被慶安縣政府招商引資招到了當地,我們租賃了5萬平米國有土地(期限50年)創辦了以出口家具為主的‘眾森公司’,2006年前后,企業經營狀況達到了鼎盛,年銷售額達到了2000多萬元,我們生產的宜家家具產品,銷售到了歐美30多個國家,成為當地公認的家具行業的龍頭老大。”楊淑杰稱。
“為什么有那么多借款呢?”記者問。
“我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需要一個過程,在貸款還在申辦時,我們就以每月2到3分的利息,陸續向朋友借款1000多萬元。有縣國土局、規劃局、稅務局、體委的人,其中有多名領導干部。他們之所以敢把錢借給我們,就是因為了解我們的為人,也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他們聽說我們急需用錢,就把錢借給我們了。”楊淑杰稱:“我們所借錢款,都用于生產和廠房、場地建設了。”
“什么原因導致資金鏈斷裂呢?”記者問。
“2008年的世界性金融危機,導致我公司貨物大量積壓,資金周轉出現了問題,就不能按時給付利息了。”嘆了口氣,楊淑杰說:“如果2005年不聽慶安縣政府某官員的話,就不會有后來的一系列噩夢。”
“2005年究竟發生了什么?”記者問。
“2005年那年,慶安縣政府搞‘綠色食品節’,要在我公司的院子里搞會場。為了好看,他們讓我們把數千平米的土地面澆筑成水泥地面,把原本并不準備繼續施工的面積為五千多米的二號廠房完工。其實,原有的一號廠房,已經夠用了。”楊淑杰長長地嘆了口氣說:“為了配合政府,我們只好借款八九百萬元施工并按時完了工,但形成了很多欠款,其中,含張某成(時任安慶縣工商局市場治安大隊大隊長)的工程款及利潤就高達178.8萬元。后來,這筆錢轉成了借款。隨后,張某成就以我拖欠這筆借款為由,將我和前夫送進了監獄!”
“請詳細介紹一下情況。”記者說。
“我企業陷入困境后,張某成想乘機低價收購我企業,用于房地產開發。于是,2008年9月,他到縣法院對我們提起民事訴訟。2009年1月,縣法院下發了支付令。張某成找我們談判,要低價購買我們這塊地。當時,這塊5萬平米的地,已經升值到3000多萬元。因為他后來得知我們的廠房等已經抵押貸款了,于是變招了。”楊淑杰稱:“2009年6月,張某成以我們涉嫌集資詐騙為由向綏化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7月6日,我前夫被抓進了綏化市看守所,7月28日,我也被抓進了看守所。”
“結果怎樣?”記者問。
“2011年4月30日,我倆被放了出來。期間,我倆都被慶安縣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了刑,我們上訴到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綏化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而縣法院并沒有補充什么證據,又將我前夫判三緩四,將我判三緩三。”
說罷,楊淑杰將慶安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1)慶刑初字第14號}遞給了記者。“我們沒有進行宣傳,都是出于自愿,而且資金在法院判決書上也明確說明是用于企業生產,法院憑什么認定我們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呢?!”楊淑杰稱。
“合作”落得兩手空空
“出獄后,我們發現那5萬平米土地已經升值到5000多萬元。這塊肥肉也被魏某程看上了。在2011年9月前后,他10多次來找我。”楊淑杰稱:“魏某程是安慶縣一要害單位主要領導的弟弟,他本人是綏化市公安局的警察,據說已經多年不上班在外經商,資產雄厚,神通廣大。”
“經過幾次談判,將我公司作價4600萬元,我們與魏某程的連襟周某力的慶安縣達亨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亨公司’)簽訂了《以財產抵償債務及合作開發合同書》并進行了合作。”
“為什么與‘達亨公司’簽合同?該公司與魏某程是什么關系?”記者問。
“‘達亨公司’名為周宏力的,實際的控制人是魏某程。”楊淑杰稱:“那時我想,跟魏某程合作,我們就可以少很多麻煩,加之債權人連連上門逼債,而且我們被關在看守所將近兩年,也沒什么社會關系,魏某程告訴我們,債務這些鬧心事兒,都由他管,法院等部門都由他協調,所以我們簽字了。”
說著,楊淑杰將該合同書遞給了記者。
該合同書顯示:甲方(“達亨公司”)與黑龍江省科力科技公司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力擔保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甲方收購了“科力擔保公司”對“眾森公司”的全部債權以及債權項目的財產抵押權。
“達亨公司”購買“科力擔保公司”債權的欠條
“你們與‘科力擔保公司’是什么關系?”記者問。
“當年我們向銀行貸款時,‘科力擔保公司’為我們做了擔保。”楊淑杰答。
“你方以什么與對方一起搞房地產開發?”記者問。
楊淑杰拿過合同,指向了合同的第二條。
記者看到,該合同有這樣的表述:約定的4600萬元作價金額減去甲方對乙方債權額、甲方購買乙方的其他債權或者甲方代乙方向其他債權人償還債務所剩余的部分款項,乙方同意以投資入股的方式與甲方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
“你們雙方所占的投資比例是多少?”記者問。
楊淑杰指向了合同的第二部分的第二條。
記者看到有這樣的表述:項目先期資金預計為人民幣1.2億元,甲方出資1.1億元(包括代乙方還債的2800萬元)占合作項目的比例為85%,乙方出資1800萬元(乙方以預計甲方應找回給乙方的剩余的1800萬元抵債款出資),占比為15%。
對于雙方的合作期限與清算,記者看到該合同有如下約定:合作期限自甲方摘牌取得合作項目土地使用權之日起2年。如期滿所開發建設的項目未銷售完成,則雙方可另行協商延長合作期限或者清算并分配剩余產品。
“魏某程沒通過我這個‘眾森公司’的股東,沒有與債權人簽署任何債權債務轉讓協議,就擅自決定由‘龍一公司’在我公司原址進行開發,并直接找到了縣法院商談,‘龍一公司’向法院做出了一份替‘眾森公司’償還債務的承諾書(約定在2014年年底還清),法院就將查封的土地解封了,允許他們開發了。”楊淑杰稱:“當時法院判決的我方債務一共只有1800萬,法院就允許他們在我公司價值5000萬元的土地上任意開發,而我們回來之后生產時法院卻處處加以阻撓。債權人每次討債時,法院都替他們擋下了,因為債權人是相信法院的,法官告訴債權人,由法院負責清償債務。如果當時法院這樣幫助我們,我們的企業不早就起死回生了嗎?”
債權人向記者展示“龍一地產公司”向法院做出的承諾書
“我曾多次去縣法院找主管領導,質問法院未經我的同意,沒有履行任何法定手續,就將我方價值5000萬元的公司交給交給魏某程等人開發的依據是什么,法院立案庭楊庭長說,已經有人替我們還債,我們當事人沒有必要知道。”楊淑杰稱。
“為了安撫債權人,他們也確實給法院拿了1000萬元左右的錢款,但在錢款的發放上,卻存在嚴重問題。2014年底,債權人再次追要欠款,魏某程才告訴我去法院核實確認債權人以及錢數,這時我才看到還款明細。”楊淑杰手指《‘龍一公司’代‘眾森公司’還款明細》告訴記者。
《‘龍一公司’代‘眾森公司’還款明細》表
“存在什么嚴重問題?”記者問。
“因為我受到的只是刑事判決,而沒有附帶民事賠償,我就問法官還款的依據是什么,為什么拿我的財產當人情去送人,法官說依據的是債權人出示的借據,我問他沒有我的確認,沒有經過訴訟,僅僅憑債權人的單方借據怎么可以,他無話可說。在2014年年底,我還請律師給縣法院發律師函,讓他們停止付欠款。他們置之不理。”楊淑杰稱:“我就去北京上訪,縣法院主管領導承諾給我解決,我回來后,只給我做了筆錄,就沒下文了。”
“2014年,‘龍一公司’開發的潤澤園樓盤完工了,銷售了,債權人的債務,并沒有如期清償完畢,法院卻告訴他們去起訴‘龍一公司’,債權人多難啊!債權人跟‘龍一公司’沒有任何關于債權債務的法律文書啊!我則更慘,我的公司沒了,魏某程還態度非常強硬地拖著不給我算賬不給我結算。因為我們是跟‘達亨公司’簽署的合同,而開發的卻是‘龍一公司’,你看他們的手法多高!”楊淑杰稱:“2014年年底我求魏某程他們幫我一把,先劃拔兩套房子給我,可他們一不給房二不算賬,無奈之下只好按照他們的意思出高價購買屬于我自己的房子,我不窩囊嗎?!”
債權人:我們被縣法院給坑了
“我們這些債權人,純粹是被法院給坑了!”一邊吸煙。一邊接受記者采訪的債權人孫國忠有些激動。
孫國忠等債權人在慶安縣法院門前向記者介紹情況
“開始的時候,我們不讓‘龍一公司’動工,法院的人說他們負責給錢,我們相信法院,否則我們也不能讓他們動工,房子也不能蓋呀,現在誰也不管了!今年五六月份法院讓我們起訴龍一公司,我們也不知道咋回事兒。我給法院主管的王副院長打電話,他的態度還不好。龍一公司用房子頂賬,他們作價很高,市價每平米2400元左右的房子,賣給我們3400元,樓層還不好,他們是用我們的錢搞的開發,現在反而高價賣房給我們!他們總共欠我100多萬,現在還欠80多萬元。”孫國忠稱。
和孫國忠一樣有同感的還有孫國華、孫國輝、吳云雷等人。
“縣法院楊贊斌庭長承諾到2014年年底還清。后來又讓起訴龍一公司,欠我材料款還剩20萬元,啥時候能要回來,太沒譜了!”孫國華稱。
“你開發商把債務接過去了,現在龍一公司說只對法院說話,法院讓我們起訴,還欠我30多萬,啥時候能把錢要回來呢!”孫國輝滿臉困惑地看著記者說。
“當初法院出頭,說18個月還清,現在過去七八個月了,還欠我40多萬元,又讓起訴!”從伊春趕來接受采訪的吳云雷滿臉愁容。
在所有的債權人中,劉玉梅的情況比較特殊。
她告訴記者:“我聽同學說,楊淑杰的廠子干得很好,但進貨需要錢,就把給兒子結婚的房子賣了,借給楊淑杰20萬元,利息3分,后來出事后,楊淑杰還錢就很困難了,要了七八年,還剩一半要不回來。我只好在親屬家寄住,兒子兒媳孫子只好住在鄉下。兒媳說我沒正事兒,都不理我了。我一個寡婦,多難啊!”
“龍一公司”:我們還錢
就楊淑杰的投訴,8月24日上午8點50分許,記者來到了“龍一公司”開發的潤澤園社區項目部,試圖找到魏某程與該公司的杜總經理,以核實楊淑杰投訴內容的虛實。
10點半左右,記者在杜的辦公室采訪到了他。以下是雙方的對話。
記者:“龍一公司”與“達亨公司”簽訂了合同,是否簽署了“眾森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轉移合同?
杜:“龍一公司”與“達亨公司”簽的協議書,把“達亨公司”的債務延續下來了,我們承擔了張永成他們的債務,我們已經付出了3000多萬。
記者:到法院起訴的還有多少未還?
杜:大約六七百萬。
杜還告訴記者,他們已經“付超了”。
對于楊淑杰所說的不給結算的問題,杜解釋說:現在債務還沒還完,房子還沒銷售完,虧盈沒算出來。
對于剩余債務,杜表示:“我們已經付出了這么多,外邊還有這么多債務,法院審理完,你不拿錢還,我們還要還,這是有合同的。”
魏某程:我們不對債權人,只對法院
9點半左右,魏某程接受了記者的電話采訪。以下為雙方對話。
記者:楊淑杰稱,未經她的同意,你就讓“龍一公司”開發,這事兒存在嗎?
魏:存在,但不是說不同意,她說的不對,我們有合同,我們跟杜總簽的合同都在,還有我們之間的買斷合同。合同上都有簽字。
記者:跟債權人簽合同了嗎?
魏:我們不對債權人,只對法院。
記者:楊淑杰說找你結算,你說愛找誰找誰,有這事兒嗎?
魏:這事兒不這么簡單。
記者:請介紹一下。
魏:楊的債務多,入不抵出,原因是我們太善良了,給他們拿了很多錢,讓他們還債,我們再還錢就不夠了。咱們開發的項目有利潤分成的,掙錢才給她分成,但是,項目賠錢了。但人性化,不讓楊賠,我們清算了一下,楊還有存留資金六七百萬,現在應給法院的錢就有900萬,法院就扣了房子。我們不能算,一、你要跟張永成共同來算。二、咱這項目沒錢。咱為了照顧她,給她兩套房子,她不執行合同,抵押物還沒扣呢。
慶安縣法院:未做任何答復
“最高法院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此罪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其中包括‘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等,而記者在慶安縣法院作出的{(2011)慶刑初字第14號}判決書中并未找到相關這兩個要件的事實與證據。那么,判楊淑杰與張永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依據是什么”,“慶安縣法院有權直接處置并非刑事附帶民事企業的財產嗎?處置涉案企業財產的依據是什么”,帶著諸多疑問,8月24日8點半左右,記者來到了慶安縣法院,試圖找到相關人員,傾聽他們的解釋和說明。
記者表明了身份、說明了來意,政工科的管科長禮貌地進行了接待。
他告訴記者,先與相關人員聯系后,再向記者介紹情況。因時間所限,記者只好留下聯系方式,請他無論如何在上午11點之前給記者回復。
11點,管科長準時給記者打來電話,并與記者約定,下午3點給記者作出書面答復。直至截稿,記者也沒有等來書面答復。
律師說法:楊淑杰夫婦的借貸行為不構成犯罪,法院無權擅自處置涉案企業財產.北京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就楊淑杰夫婦的行為是否有罪,以及慶安縣法院處置涉案財產的行為發表以下看法:
楊淑杰夫婦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是正常的民間借貸?首先兩者的行為目的不同。民間借貸行為的指向性比較明確,往往是用于生產經營等特定的急需資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吸取公眾資金至其“金融機構”后,其目的雖是通過貨幣運營等金融手段獲取利潤,但資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確,多為把錢倒出去賺取高額回報。而楊淑杰夫婦屬于前者。
罪與非罪的另外一個最顯著的區別,在于他們是否吸收了社會不特定人的資金,而是否吸收社會不特定人資金的顯著標志,則是對社會不特定人進行宣傳,是否發生在諸如同學、朋友、熟人等一定范圍之內。經過一定手段進行了宣傳,借貸發生在不特定人群中,則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嫌疑;沒刻意宣傳,借貸發生在基于了解信任特定社會關系之間,不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屬于民間借貸。
2011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明確規定,此罪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其中“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上兩個構成要件并不具備,楊淑杰夫婦和企業并不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
即便企業面臨金融危機,造成資金窘迫,短期內無法如期償還民間借貸的情況下,也不應作犯罪處理,否則就是罪刑擅斷,違反了罪刑法定。
本案不適用法院受理和處理,即便屬于“刑事犯罪”后的涉案財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屬于公安機關追繳的范圍,不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更何況本案涉及的房屋和土地,不是犯罪所得,不屬涉案財產。慶安縣法院無權受理該案的附帶民事訴訟,更無權處理涉案企業的財產。假如慶安縣法院未經依法審理,沒有生效的判決、裁定,而僅以“熱心人”自居,擅自處理他人財產,就會違反“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則,手伸得太長,容易涉濫用職權,由違法所形成的一切行為,因違法而無效。本律師認為:企業的合法財產歸于企業,應當由企業處置,法院在無權查封且無權處分的情況下,應及時返還給企業,由企業處置后償還自身債務,而不應當由法院越俎代庖。法乃公器,不是個人或企業非法利用的工具,公權在握,更不可任性!
截稿前,遠在他鄉的張永成給記者打來電話稱,自己和前妻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刑實在冤枉。他還告訴記者,慶安縣法院向債權人發錢之前,也沒經過他的確認。而他的態度,并沒有楊淑杰激烈。楊淑杰曾向記者表示,她即將走上訴訟維權之路,而一旦走上此路,無論結果如何,都將關乎多方利益,但記者最關心的還是公平與正義能否得到實現,且以公眾都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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