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促銷?
在我國,經營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采用有獎銷售、價格促銷、免費試用等方式開展的經營活動,稱為促銷。其中,價格促銷方式包括:折價、減價,或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
促銷活動的一般規范包括:
1.活動信息須公開透明、真實準確、清晰醒目,并明確公示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
2.作出的優惠承諾,應嚴格履行;
3.交易場所提供者在統一組織的促銷中,應當保存有關信息記錄,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4.不得假借促銷等名義從事商業賄賂;
5.不得以侵權、不合格或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等作為獎品或者贈品。
二、什么是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其中,“財物”包括以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支付的現金或實物,或者通過?報銷各種費用輸送?利益?;“其他手段”則?包括資助?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手段。
商業賄賂具有以下特征:
1.進行賄賂主體是經營者(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視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2.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為目的;
3.賄賂的對象為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或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促銷”與“商業賄賂”的界限
實踐中,由于“促銷”的種類和形式多種多樣,二者之間的界限有時很難認定,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折扣”與“回扣”。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第七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1996)的相關規定,兩者的區別是:
1.是否明示進行
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清晰醒目地標示活動信息,亦即經營者應通過商業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明示進行。雙方簽有合同的,則還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中間人支付與其提供的勞務的價值相稱的傭金。
商業賄賂行為則一般是非公開進行的。
2.是否如實入賬(實質區別)
在促銷活動中,經營者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必須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經營者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中間人接受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
而在商業賄賂中,經營者給予對方的財物或者通過其他手段給予對方的利益,則不會按照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明確、如實的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做假賬等。
“明示且入賬”的是折扣,屬于促銷;“賬外或暗中”的則是回扣,屬于商業賄賂。
3.指向?的對象?
在促銷活動的“附贈式有獎銷售”中,經營者可以向滿足一定條件的“消費者”(個人)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金額一般較?。?/span>
但,經營者直接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單位)附贈現金或者物品的,視為商業賄賂行為(金額一般較大)。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