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張某某騙取貸款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分別在四家銀行先后使用其公司名下不動產進行抵押貸款,累計貸款金額740萬元整。被其用于進行貸款抵押擔保的房屋,在貸款之前均已出售,但未辦理不動產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被告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的行為,嚴重侵犯了金融機構的財產利益,給金融機構帶來重大財產損失。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0000元。
【典型意義】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烏蘭察布市化德縣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張某某刑事責任,體現了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安全的保護,嚴厲打擊和懲治危害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切實維護了受損失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下一步,化德縣人民法院將繼續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涉企的刑事案件,打擊侵害企業及企業家權益的犯罪活動。同時,提升市場主體防范、提升法律風險管理意識和能力,保護守法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為企業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褚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