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X學校的一位老師被自己的學生毆打了。知情人向我講述了事情的經過。打人的學生是休學一年后,復學留在這個班級的。休學的官方原因是生病,但據原班老師、同學甚至同級老師講,這個學生經常遲到早退、欺……
前幾天,X學校的一位老師被自己的學生毆打了。知情人向我講述了事情的經過。
打人的學生是休學一年后,復學留在這個班級的。休學的官方原因是生病,但據原班老師、同學甚至同級老師講,這個學生經常遲到早退、欺侮同學,被學校勸退后家長被迫辦了休學。
復學后,本年級知道這個孩子情況的班主任都拒絕接受這個孩子。只有這位班主任不知道就接受了。知道情況后,班主任也很樂觀的認為自己一定能教育好他。
但是不久,這位班主任就淡定不了了。這個學生帶匕首、打同學、慫恿同學焚燒校園里的風景樹。讓班主任很是棘手。叫家長、交學校德育處、報警,能想的辦法都想了,但是這小子外甥打燈籠—照舊。該咋樣照咋樣。
那天早晨,這小子背著書包在樓道里晃蕩。從知情人眼前路過時,知情人發現他書包里背著一根棒子。笑著問他:“你怎么背著棍子呀?”他看了知情人一眼說:“我要負荊請罪。”知情人奇怪的問:“給誰請罪呀?”他冷冷的說:“給我們老師。”知情人還笑這小子瘋了。
沒有料到,一會兒就發生了毆打老師的事件。聽本班同學講,這小子遲到早退已成習慣。早晨班主任正在上課,這小子大模大樣的走了進來。班主任很生氣,就說:XXX,你不想學就出去,不要影響其他同學”。結果這小子抽出棍子就向老師掄了過去。好在班主任是個大個子男教師,很快就控制了局面,沒有受到太大的傷害。
類似這樣的事件在校園里不是個例,網上報道的也只是極少的一部分。有些女教師被學生扇耳光、挨拳頭、甚至揪住頭發按在講桌上動彈不得,即使是男教師也照樣被學生當堂辱罵不敢還口,甚至被個頭高大的男學生當場撂到。大多數被打的教師自覺顏面掃地,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也知道除非被打傷打死,一旦被家長纏住,教育局、學校領導立馬臨陣倒戈,沒有人為了你的利益出頭抗爭,最后只能挨打受氣還要背處分。
教師已經是一份高危職業。有個段子形容的好:一個戰戰兢兢的領導領著一群唯唯諾諾的老師,面對如狼似虎的學生,還要應付一群無事生非的家長。這的確道出了目前教育的現狀。
這件事對老師們的震動很大。這以后怎么教育學生?老師懲罰學生,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可是學生傷害了老師,又有什么法律來保護老師呢?
其實《民法典》中對于維護教師權益也有一些明確的規定。
一、民事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1.未成年學生毆打教師,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包括向教師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
2.有財產的未成年人,先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3.成年學生(年滿18周歲)或學生家長毆打教師,應由其本人承擔侵權責任,包括向教師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
4.第八條的規定:
多名學生共同毆打教師,多名責任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行政處罰責任
根據《教師法》第三十五條、《教育法》第七十二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學生毆打教師,公安機關應根據不同年齡段的學生,給予不同程度的行政處理,具體如下:
(一)不滿14周歲的學生,不予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學生,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年滿18周歲的學生,依法正常處罰,處罰種類由輕至重依次是警告、罰款、行政拘留;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學生,或者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學生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執行行政拘留,但可對其進行警告或罰款;
(五)毆打教師或者故意傷害其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六)結伙毆打教師或傷害其身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刑事責任
毆打教師屬于故意傷害行為,若教師傷情較重,經鑒定構成“輕傷或以上傷情”,則侵權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以下幾條:
(一)若學生不滿14周歲,則該學生不承擔刑事任;
(二)若學生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若教師重傷或死亡,則學生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若學生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則學生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若學生已滿18周歲,則學生應承擔刑事責任。
實際上我們面對的更多的是中學生,初中生性格叛逆,更容易與老師發生沖突,教師在教育學生時要充分了解學生的性格特點和家庭教育情況,只有因材施教、因家施教、因時施教,因勢利導,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才能減少師生間的矛盾和沖突。也才能避免這樣的慘劇發生。我們看到以上的幾種責任,對未成年人來說實際上并沒有多大的約束力,但終歸也是一種保障。老師們只能切行切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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