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有一些外地人員長期在這里工作生活,有一部分是已經擁有了合法穩定住所,根據規定是可以去申請辦理落戶,需要本人提供證明資料才行,有的外地人員咨詢衢州有合法穩定住所落戶受理條件有哪些,下面小編整理材料來給各位解答。
一、衢州有合法穩定住所落戶受理條件有哪些
有合法穩定住所人員落戶。在我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可以在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但非本縣戶籍人員遷入租賃房屋的,還需符合本規定的“合法穩定就業人員落戶條件”。在本縣有穩定的工作,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三年,且取得本縣簽發的《浙江省居住證》的外地務工、經商等人員,可申請在就業地的城鎮落戶。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設區的市級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門評為勞動模范、道德模范、優秀農民工、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人員,不受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限制。
二、衢州有合法穩定住所落戶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第一款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浙公通字〔2020〕5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常住戶口(以下簡稱“戶口”)的立戶、出生、死亡、遷移、變更更正等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戶口,且只能登記一個戶口。
第四條 戶口登記管理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承擔,屬地公安派出所具體承辦。
第三十八條 省內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辦理遷出、遷入登記。其中,跨縣(市)或跨設區市市區范圍的省內戶口遷移應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第三十九條 省外戶口遷入本省,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后,簽發戶口準遷證。申請人憑戶口準遷證向省外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出登記,憑省外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簽發的戶口遷移證等材料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登記。
第四十條 本省戶口遷往省外,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戶口準遷證和居民戶口簿,辦理戶口遷出登記,簽發戶口遷移證。
第四十一條 申報由市外遷入戶口的,遷移人的年齡、學歷、就業、參加社會保險、居住條件等基本情況,應當符合遷入地政策規定的具體條件,并按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二條的要求提交申報事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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