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與出租
[縣簡稱]土包(租)字第[年份]號轉包(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接包(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包(出租)面積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村__________組__________畝土地(地名、面積、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轉包(出租)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__________生產經營。
二、轉包(出租)期限轉包(出租)期限為_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止。
三、轉包(出租)價款轉包(出租)土地的轉包金(租金)為每年__________元人民幣(其中包括、不包括依法向國家和集體繳納的農業稅費等)。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包金(租金)。1.現金(一次或分次)支付轉包金(租金)的方式,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2.實物(一次或分次)支付轉包金(租金)的方式,實物為:__________,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
五、交付時間和方式甲方應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將轉包(出租)土地__________或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1.甲方與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轉包(出租)合同義務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約時,乙方應與甲方一起承擔連帶違約責任。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并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3.甲方有權在轉包(出租)期滿后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4.轉包(出租)期限內遇自然災害,上級給予甲方核減或免除相關土地上的稅費義務和核發的救災款,甲方應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辦理手續的,甲方應負責及時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5.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轉包(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6.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7.乙方不得改變轉包(租用)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8.乙方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七、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1.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使用轉包(出租)土地的,應服從國家或集體需要。2.乙方在轉包(出租)期限內將轉包(出租)合同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需經甲方和發包方同意,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3.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須提前______個月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4.乙方在轉包(出租)期間,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土地被毀而無法復耕的可解除或變更合同。
八、違約責任1.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因一方違約造成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雙方協商或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定或法院判決。
九、爭議條款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2.提請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生效條件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__________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鑒證)后生效。
十一、其他條款1.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鑒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鑒證單位:(簽章)_________鑒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簽證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條件
1、轉讓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農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生活的時候,才應允許其轉讓。目前農民進城發展的情況比較負載。有的是農閑時進城打工,農忙時回家種地;有的是有相對穩定的工作,已在城市生活了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但他們通常是合同工,合同終止即失去生活來源;有的已在城鎮安家置業;有的在城市上學;有的是進入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這些人的相當一部分,當失去工作,失去生活來源和生活保障時,可能回到他們的故鄉,依*他們的承包地維持基本的生活。
《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才可以轉讓土地,不具備這一條件的不應允許轉讓土地。至于什么叫“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實踐中可根據實際具體情況而定。有一點明確的是,所謂穩定的職業不能是農業職業。
2、經發包方同意。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經發包方同意,而不像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只需向發包方備案即可,這是因為:一方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得原由的承包關系終止,發包方與受讓方要確立新的承包關系,特別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轉讓,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關系也不再是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的內部關系,受讓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承包主體資格,是否具有承包經營的能力,直接關系到承包義務的履行。另一方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將使承包方失去土地,如果由承包方隨意轉讓土地就可能出現某些人為了欠窄還錢或游手好閑,將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款項花光后,又要集體經濟組織為其負擔生活保障或又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承包地的情況。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許經發包方同意是必要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轉讓土地的,發包方應予準許。
3、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該條件對受讓方有二方面的要求:一是,受讓方必須從事農業生產;二是受讓方是農戶。投資開發農業的工商企業,城鎮居民,外商不能夠成為受讓方。要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可以保證土地的農業生產用途,滿足其他農戶對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需求。
承包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對已經轉讓的部分,不論是全部還是部分轉讓,受讓方都應與發包人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對于未轉讓的部分,原承包人與發包人應重新確立承包關系,變更原有的承包合同。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范文
合同編號:
甲方(轉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聯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或營業執照號):
住所: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四川省實施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在原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包/出租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愿將位于鄉(鎮)或街道村或社區村民小組或居民小組的畝承包地(詳見附件2)的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給乙方,轉包/出租土地為農業用途,主營項目是生產經營。
(二)、轉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期限不得超過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轉包/出租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轉包/出租價格與支付方式
(一)轉包/出租按下列第種形式計價:
1.實物。乙方每畝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寫:)(稻谷、玉米、小麥等),共計每年支付公斤(大寫:)(稻谷、玉米、小麥等),按該品種當年當地大宗上市時均價折算現金。
2.現金。乙方每畝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幣元(大寫:),共計每年支付人民幣元(大寫:)。
3.其他。
(二)轉包費/租金按下列第種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當年度/下年度)轉包費/租金,且每年遞增%(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他方式。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獲得土地流轉收益,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流轉土地,有權制止乙方損壞流轉土地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城鄉環境規劃、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4.流轉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時,除按投資權屬明確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外的其他補償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條件的改善。
7.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該流轉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2.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在流轉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農業生產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產設施。
3.依法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提供的規模性產業發展的獎勵、扶持、補助。
4.流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時,有權獲得接包/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補償、投資權屬明確歸己的地上附著物補償及相關損失補償。
5.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流轉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隨意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6.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應及時交還接包/承租的土地。需繼續接包/承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并于接包/承租期滿前個月與甲方平等協商,重新訂立合同。
7.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1.因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無過錯方依法可免除責任,有權要求過錯方按照當年轉包費/租金的%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過錯方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逾期支付轉包費/租金,每日按當年應支付金額的‰承擔違約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當年轉包費/租金的‰承擔違約金。
3.甲方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4.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負責修復;不能修復或不能如期修復的,負責賠償。
5.乙方接包/承租甲方的土地從事違反相關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國家有關機關的處罰,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害由乙方負責賠償。
(七)、其他
1.簽訂合同時,對甲方留在轉包/出租土地上的樹木、竹林、地上附著物等的處理約定:;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的約定:。
2.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產設施外,對改變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設施,若甲方接受則乙方不負責修復;甲方不接受的部分則遵循本合同第六條第4款約定。
3.乙方因生產需要招聘員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甲方。
4.乙方對土地進行再流轉,需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再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流轉期限。
5.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經協商,決定申請(是或否)鑒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7.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協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請求村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的,可以向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縣(市、區)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或鑒證機構各執一份,發包方、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各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流轉協議
(本協議適用于農戶委托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其他組織代為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時使用)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聯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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