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章建筑拆除的法律程序
我國《行政強制法》是專門規定行政單位進行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律,具體內容多而繁雜。今天為您整理出針對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程序。
在職能部門下達《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后,政府部門是不可以直接在限拆決定規定的限期屆滿后直接采取強制拆除措施的。是因為《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性拆除的,理應由行政單位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方可依法強制拆除。弦外之音就是在限期拆除決定書下達后,您就算不行使任何訴權,政府部門也務必等到最長的6個月的起訴期限屆滿后,方可進行下一階段拆除程序,這一個條件在實踐中通常會被忽視掉。
緊隨其后,要是您在6個月內既不申請辦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房屋,那么行政單位會下達《催告書》。該書面形式催告要包含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形式、您具有的陳述申辯權等。在規定期間內,要是您提出了要陳述申辯,行政單位務必聽取意見,并且記錄、核查,否則一樣違法。
隨后,若您在催告期間,沒有行使陳述申辯權,也沒有履行,那么行政單位將會下發《強制性拆除決定書》,拆除違章建筑相關文書您要特別注意的是頒發主體是不是有強制性拆除主體資格,及其具體內容是不是全面。
最后,才可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二、什么是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三、違章建筑的拆除費用誰給
國家規定,違章建筑不僅要被拆除,違建當事人還要承擔拆除違建所花費的全部費用。
這篇幫文章介紹的是關于“違章建筑拆除的法律程序”方面的內容,主要向大家介紹了違章建筑拆除的法律程序,除此以外,還有違章建筑的概念以及違章建筑的費用問題,對于違章建筑的問題,避免產生不良影響,建議咨詢一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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