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上訴或者再審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很多當事人抓住這一條,以為只要能確認對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供偽造的證據,那么就一定可以讓案子重審。但是事實根本不是這樣,這條法律規定的意思,并不是大家以為的那樣。
在民事證據中,證據可以分為主要證據和補強證據。主要證據是指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或主要事實存在與否的證據,是審理案件時,不可缺少的證據,缺少主要證據,案件的基本事實就不能認定。而補強證據,是指某一證據由于其存在證據資格或證據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點,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依靠其他證據的佐證。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很多證據并不是主要證據,可能只是一些間接證據,補強證據。
但是依據民訴法的規定,再審的理由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必須是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如果不是主要證據,只是一些間接證據是偽造的,那么就不能依據該條規定申訴案件,更不可能因為該規定,讓錯案得以糾正。
民事案件的申訴,對于再審理由的選擇十分重要,對于此,大家可以參看錯案申請再審,絕對會再審的事由,相對會再審的理由,有什么區別。任何案件的申訴,都必須謹慎和認真,因為每次申訴都只有一次機會,如果大家連法律條文都不理解,就去申訴案件,那必然是浪費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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