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3】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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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2年6月5日,周某駕駛電動二輪車與高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致周某受傷,周某負事故主要責任。2022年6月24日,周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人傷和解協議書: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周某醫療費、護理費、物損、交通費、撫慰金等所有費用58800元,并約定本次事故周某受傷相關賠償結束,今后無涉。后經鑒定,周某傷勢構成十級傷殘,周某遂就遺漏的傷殘賠償金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案中,周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人傷和解協議書中明確的賠償范圍內未涉及殘疾賠償金,且周某由于職業技能的缺陷,對其傷勢程度不能正確認知和預見,亦未至專業機構進行傷殘鑒定,致使其在簽訂賠償協議時對其傷勢程度存在重大誤解,且和解協議書中的賠償數額與原告實際發生的損失明顯存在差距,如果該項約定成立,對受害人來講是顯失公平的,原告要求撤銷2022年6月24日與保險公司簽訂人傷和解協議書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殘疾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與原調解協議并無矛盾之處。
法官說法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也可能出現部分無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銷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基于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是在協議簽訂之后或經鑒定機構鑒定后才知曉構成傷殘的事實,并因此就遺漏的殘疾賠償金以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協議重新獲賠。重大誤解是指在協議簽訂時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對事態的判斷出現失誤,在重大誤解的心態下簽訂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顯失公平是指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遠遠超過協議賠償數額,確定顯失公平不僅要看簽訂合同時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經驗、技能等對行為的內容缺乏正當認識能力,還要看實際損失和協議賠償之間是否存在較大差異。正確理解應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來源:平邑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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