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媒體報道或官方通報中,我們常常看到行賄、受賄者被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形,當然,更多的情況是受賄者受到法律懲處,而行賄者受到的處罰相對比較少,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我國現行的《刑法》第390條第一款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但是,其第二款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正是因為行賄者在追訴前或在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貪污受賄案件中,行賄者主動交代問題、主動揭發貪官,從而免受刑事處罰,這也是為回答了為什么行賄者比受賄者更少受到處罰的原因。
在現實中,除上述情況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實施行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我們來看下哪四大情形:
第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在社會現實中,人們痛恨腐敗,痛恨貪官污吏,他們破壞了社會公平,侵蝕了公共利益和財產,當然,人們也痛恨行賄者,尤其是同時或先后向多人行賄的情況,更是人們不能容忍的,法律之所以規定了如果向三人以上行賄,就必須嚴懲的情況,也是說明了這一點,嚴懲無所顧忌的行賄者。
第二,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對于一些公眾而言,如果有一些行賄行為,但這些行為未構成犯罪,或未達到刑事處罰的額度,則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而一些行賄者,達到一定數量,則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其情形比較輕微,可能是緩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思悔改,繼續行賄,那么,法律將對其進行嚴懲。
第三,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在社會現實中,多數的行賄行為,都是為了取得自己一些特定的利益,但也有一些情況,行賄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新的犯罪活動。例如,一些不法人員,為了取得炸藥等特殊材料、物資,而行賄司法機關人員,違法獲得審批,取得這些物資后,又會實施了新的違法犯罪活動,這種情況,要受到法律的嚴懲,而不能免于刑事處罰。
第四,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對于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法律雖然沒有詳細列舉。但是,對于通過行賄,非法取得或占有救災、搶險、扶貧的物資,導致更多弱勢群體沒有得到應有的幫助等,都是造成嚴重后果的體現。
對于不能適用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的四大行賄情形,你了解嗎?你認為,還有哪些行賄情形,應該納入必須受到刑法懲處的情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