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吸毒拘留的時間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如果是行為情節較輕的則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般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吸毒人員會進行強制戒毒。
一、法律規定吸毒拘留多長時間以上
1.對于吸毒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對吸毒成癮者需要實施強制戒毒,強制戒毒決定書應當于戒毒人員入所前交給本人。且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戒毒人員家屬、單位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3.強制戒毒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自入所之日起計算。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可以延長強制,但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一年。
二、毒品案底多久可以自動消除
案底不會消除。如果有涉毒案底,也就是終身的,無法取消。
1.涉毒被抓案底終身,動態管控全國聯網,身份證信息報警被查。
2.放出來后連續三年派出所尿檢監督檢測,沒有問題,開具證明,然后可以逐級申請取消動態管控。
3.取消管控之后,身份證報警也不會被查了,對正常的工作生活影響小很多。案底消除不了你被處理過一次的三年后系統會自動解除你身份證報警取消動態管控,被二次處理社區戒毒的三年后需根據三年滿22次檢測的記錄給你開具申請取消動態管控的證明自己到禁毒大隊憑此證明申請取消動態管控:1、吸毒記錄終生不會消除的。成功戒毒三年后,可以取消動態管控。2、根據我國相關行政法規規定,涉毒人員的違法記錄不但不會消除,還將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被納入動態管理。如入住賓館時會有人來查房、每月定期尿檢等。《關于禁毒的決定》第8條規定,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者經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過程中予以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其毒癮。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對吸毒者適當勞動教養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是行為人故意吸毒已經形成癮癖;二是行為人因吸毒成癮被適用過強制戒毒;三是行為人再次故意吸毒。只有行為人同時具備了這三個條件,才能適用勞動教養。之所以要規定勞動教養,我們認為是因為這有利于加強對吸毒者的思想教育和改造,因為勞動教養所實行邊勞動邊教育邊學習的管理制度,將吸毒者投入勞動教養場所,使之在勞動教養過程中戒除毒癮,從而得到身心兼治。
三、吸毒被捉多久通知家人
提醒您,吸毒被抓,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吸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1.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吸食、注射毒品的;
4.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滅或者偽造證據;有可能互相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證的。所謂無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后,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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