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技術的原理是什么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我一竅不通)
器官移植(Organtransplant)是將一個器官整體或局部從一個個體用手術方式轉移到另一個個體的過程。其目的是用來自供體的好的器官替代損壞的或功能喪失的器官。提供器官的一方為器官移植的供體,可以是在世的人,也可以是剛剛去世的人。接受器官的一方為器官移植的受者。歷史發展
1970年,醫學界科學家發現了組織相容性(即對異體生理組織起同樣的作用)的類別之后,器官移植手術越來越多。到1989年,器官移植技術日趨成熟。英國的亞庫布教授在近10年時間進行了1000例心臟移植手術,5年以上存活率約80%。1989年,美國進行了世界首例心、肝、腎同時手術。日本東京女子醫科大學的太田和夫教授成功地進行了首例異血型腎移植手術,將一B血型母親的腎臟移植到她的O血型兒子的身上。澳大利亞、英國、美國還進行了活供體肝臟移植手術,如把母親的肝的一部分移植給其肝損傷的孩子。奧地利因斯布魯克市的賴蒙德·瑪格賴特爾大夫及其醫療組對一位45歲男性病人進行了一次移植4個器官的手術并獲得成功。這次移植的器官為胃、肝、胰腺和小腸,手術歷時13個小時。器官移植發展迅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較好地解決了抗排異問題。1989年,美國發明了高效能抗排異藥物環孢菌素(FK506)。此藥可制止人體排斥異體器官,為同時移植幾個器官創造了條件。在解決移植器官不足的問題上,美、英學者還獨辟蹊徑,研究用少量肝細胞長成完整肝的方法,已取得很大成功。中國也先后為14名患者施行了胃、肝、心、肺、脾等移植手術,其中胰島移植、甲狀腺移植、腎上腺移植、胸腺移植以及睪丸移植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器官移植術是如何發明的?
人的死亡常常是因為某些器官受到了不可逆轉的致命傷害,功能喪失。如腎臟由于得了腎炎等嚴重的腎病,使腎功能全部喪失而不能生成尿;還有冠心病、肝癌等最終都可造成器官的功能喪失而死亡。所以,多年來人類一直夢想能通過器官移植來延長壽命。
在古代瑪雅人的典籍中,就曾有更換內臟以求起死回生的記載。我國的《聊齋志異》中也有陸判“易心換頭”的描述。的確,如能摘除喪失功能的器官,換之以健康的異體器官,這對搶救某些危重患者的生命來說,不僅是一種妙法,而且是一種極其重要的途徑。近幾個世紀以來,人類曾在動物身上進行器官移植的各種實驗,但卻屢遭失敗。而在人體進行器官移植,大約是在600年前,印度的外科醫生用臂部的皮瓣造鼻成功了。1905年,出生于法國的美籍醫生卡雷爾(1873~1944)研究了器官移植,他當時認為人體器官離開機體仍然可以存活,任何人體器官都可以取下培養,然后移植到他人身上,這是把人體看成是像機器一樣的系統。后來發現了人體的排異作用,證明這是不完全對的,但畢竟器官移植受到人們的關注。在1922年~1933年間,蘇聯人費拉托夫(1875~1959)提出了組織相容性理論之后,器官移植的成活率提高了。
20世紀40年代,美國遺傳學家斯內爾選中了“老鼠組織移植與排斥”這樣一個冷門課題,開始致力于異體器官移植和組織“排異”現象的研究。他與英國科學家高拉合作,在美國緬因州巴爾港杰克遜實驗所,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地探索著。終于在1948年,他們公布了一個重要發現:老鼠體內有一種特殊的系統,可以成功地識別自身組織與異己組織,對自身組織能夠接受、相容,對異己組織不能相容,給予排斥。這就是所謂“組織相容性抗原系統”。老鼠的組織相容性抗原系統由其遺傳基因決定,這種基因被稱為“H2系基因”。
到底怎樣才能預先知道兩只老鼠的組織是否相容,是否發生排斥呢?斯內爾首創了一種試驗方式——H2型試驗。它證實了用不同的H2系基因進行組織移植就會產生“排異”的現象,從而首次揭示了器官移植排異機制,為人類器官移植開辟了道路。
要使人體器官移植獲得成功,則必須查明人體組織相容性抗原系統,確定有關基因。而且還要找到一種能鑒定人體組織相容性的試驗方法。
1958年,法國免疫學家多塞研究了患者多次接受輸血的反應后,首次發現了人體組織相容性抗原。接著,他創立了人體組織細胞相容理論,又開創了迅速方便的人體器官移植試驗法——鑒定異體組織是否相容的HLA組織分類血液試驗法。多塞的試驗方法簡便可靠,很快被進行器官移植的醫生們采用,大大推進了器官移植的臨床實踐和深入研究。
由于斯內爾、多塞在研究器官移植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他們獲得了1980年諾貝爾生理學和醫學獎。
在科學家經過了多年探索和臨床試驗之后的今天,器官移植術造福于人類已成為現實。
腎臟移植是開展得最早、最多的一種器官移植。據統計,到1977年,全世界已有13000多人通過腎臟移植獲得了新生。目前僅在美國,每年就要進行數千例腎臟移植手術。
世界上最早的一例腎臟移植手術是1954年在美國波士頓的一家醫院進行的。病人24歲,患了晚期腎炎,從他的孿生兄弟身上移植了一個腎臟,術后沒有產生排斥反應,病人生命得到了延長。從移植的效果看,活體腎比尸體腎好,近親供腎效果更好。
世界上第一例心臟移植手術是1967年12月3日,在南非開普敦的一家醫院里,以巴納德為首的手術小組,為55歲的華希坎斯基移植了心臟,手術相當成功,但抗排斥反應藥破壞了這位病人身體的免疫功能,18天后該病人患肺炎死亡。
在1967年12月~1969年6月間,全世界共做了103例心臟移植手術。其中3/4的病人在手術后3個月內先后死亡。1979年,瑞士一家藥廠研制成了一種可選擇性地抑制免疫系統的新藥——環孢素,使所有器官移植手術成功率大大提高。第一年存活率上升到79%,術后存活6年存活率達60%。英國醫學教授亞庫布從1980年起到現在,已做了1000多例心臟移植手術。手術后存活一年的存活率超過90%,存活五年的存活率約為80%,其中有600多人至今還活著,最長的已經活了20多年。1985年,美國一對“換心”男女,35歲的加里·韋勒普和36歲的蘇姍·斯特菲,經醫生同意結為恩愛夫妻。這表明醫學技術的進展已逐漸克服了困難,能夠進行更安全和更成功的心臟移植手術了。
人類在近40年內已成功地進行了腎臟移植、心臟移植、肝臟移植、胚胎移植、骨髓移植、胰腺移植、脾臟移植、骨骼移植等手術,但腦的移植還未實現。腦可以移植嗎?不要說頭顱受了致命傷后的更換,就是癡呆、瘋傻人的頭顱再換,也是人們所殷盼的。
20世紀60年代末期,美國醫學博士羅伯特·荷華,曾提出過《人頭移植的手術方案》,供同行們討論。一些人認為,他是異想天開,因為即使換頭成功,由于神經切斷后難以連續,也會導致頸部以下的身體癱瘓。這時,羅伯特·荷華用老鼠做實驗,也連連失敗。因神經連接不好,換了頭的老鼠只會搖頭,不會動彈。后來又進行“雙頭鼠”移植,即原來的鼠頭不割下來,再另外移植一鼠頭上去,一鼠兩頭,獲得成功。繼而“雙頭狗”又在70年代末期出現。“雙頭狗”的兩個頭都會叫,都會爭食,但移植上去的頭仍不如原來的頭靈敏。
同時期,一些科學家還做了猴頭移植術。1986年,美國著名腦外科專家韋特與別人合作,首次在世界上移植猴頭成功,但這猴子仍不如天然猴子靈巧。
美國有這樣的實驗報告:取出健康的老鼠的腦組織移植給患糖尿病的老鼠,當移植的腦組織剛一成活,便恢復了分泌激素的功能,結果老鼠的糖尿病消失了。
瑞典、墨西哥和中國是世界上最先成功地在人體中進行腦內移植手術的三個國家。腦內移植手術的成功使科學家們相信,將來人腦也可移植。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國的器官移植也取得了重大進展。移植總數已超過5000例,各類器官的移植已超過18種,其中以腎臟移植最為成功。
隨著醫學科學的發展,將會給千千萬萬因器官損傷而可能死亡的人帶來福音。人類的夢想,必然能夠實現。
人類器官移植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大約在公元前600年,古印度的外科醫師就用從病人本人手臂上取下的皮膚來重整鼻子。這種植皮術實際上是一種自體組織移植技術,它及此后的異體組織移植術成為今天異體器官移植手術的先驅。眼角膜移植是最先取得成功的異體組織移植技術。首次眼角膜移植是由一位愛爾蘭內科醫師比格于1840年前后完成的。比格在第一次撒哈拉沙漠戰爭中被阿拉伯人俘擄。在被拘禁期間,他做了角膜移植手術,他將從羚羊眼球上取下的角膜移植到人的眼球上。
器官移植比組織移植復雜得多,難度也更大。現代的器官移植歷史應該從美籍法國外科醫生阿歷克西斯.卡雷爾的工作算起。1905年他把一只小狗的心臟移植到大狗頸部的血管上,并首次在器官移植中縫合血管成功。結果小狗的心臟跳動了兩個小時,后由于血栓栓塞而停止跳動。這位最早嘗試移植心臟的先驅者,因他的多項研究成果而榮獲1912年諾貝爾醫學和生理學獎。
動物器官移植指將一種動物的細胞、組織、內臟移植到另一種動物體內(例如從豬到人)的行為。動物器官移植一直是一個爭議性的話題。首先動物器官移植在醫療領域被認為具有巨大的潛力。尤其是最近科學界在跨物種器官移植排異反應方面的進展使得該項技術大規模應用于實踐的可能性越來越大。終末期器官功能衰竭已成為工業化國家所面臨的重要健康問題之一,隨之出現的則是大量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但由于捐贈器官數量不足,約有60%的病人在等待過程中死去。而通過動物器官移植,使用經基因改造的動物器官來代替人類器官,則有望徹底結束目前困擾醫療界的器官短缺問題。
有關器官移植護理學論文
器官移植中的倫理問題包括活體器官移植、尸體器官移植、異種器官移植的倫理問題,器官分配上的倫理問題以及衛生資源分配上的倫理問題。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器官移植護理學論文,供大家參考。
器官移植護理學論文范文一:淺談器官移植制度摘要器官分配機制不透明,導致人為的不公;捐贈制度不健全,導致器官供應緊張等三個方面為基礎,首先論述人體器官移植潛在的風險。然后就如何應對進行了深入分析,指出應加強宣傳引導、規范醫療機構行為、嚴厲打擊人體器官非法交易來保證器官移植的正常發展。
關鍵詞人體器官移植風險醫療機構
作者簡介:趙桐,成都中醫藥大學助理研究員,研究方向:法學、思政教育。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1-053-02
前段時間,我國臺灣地區移植艾滋器官的事故引起了廣泛討論。此次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發生,緣于器官移植對于效率的特別要求:為了盡快完成手術,保證器官移植成功,復核器官檢驗報告的步驟被省略了。結果檢驗師與協調員之間的溝通出了問題,而醫生基于對協調員的信任,沒有再次確認。移植手術完成48小時后,醫院才偶然在器官書面檢驗結果報告中發現艾滋病病毒測試為陽性。導致不僅5位受捐贈者,40多位醫護人員由于接觸了艾滋器官因此也存在著感染危險。這一被稱為臺灣地區醫學史上最大的災難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廣泛的關注。
一、人體器官移植
作為世界上器官移植大國,我國每年都開展相當數量的各類器官移植手術。作為一項復雜的醫學技術,器官移植更多地引發著人類對于倫理問題、法律問題的討論。經過不斷的探索、總結,2007年5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并先后出臺諸如《刑法修正案八》等相關法規。已初步建立起保障人體器官移植的法律機制。盡管這些法律規定還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人指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2條中規定將人體器官僅限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人體細胞”、“人體組織”卻排除在“人體器官”的范圍之外。一定程度上講,存在著明顯的與醫學上對于人體器官的界定的不一致,縮小了法律保護的范圍豍,但是卻不可否認我國的器官移植制度的探索畢竟已是邁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其載體來自人的身體,因此人體器官移植才會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這里面不僅涉及傳統的道德觀念問題,人體器官嚴重供應不足,長期的供需比例失衡,催生了人體器官的非法交易,這更是觸及了人類社會的道德底線。
二、潛在的風險
(一)執行不嚴,給人體器官非法交易可乘之機
2010年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理的人體器官非法買賣案件中,人體器官買賣中介“養”了十來個供體。這些供體大都是年輕的無業人員,因為經濟原因所以出賣自己的器官。這樣規模的供體群體如何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制度下,順利完成器官移植呢?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相關部門未嚴格執行國家的一系列有關人體器官移植的規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有關規定,醫療機構在每例人體器官移植前,必須將人體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并說明人體器官來源合法性及配型情況,經同意后方可為患者實施人體器官移植。同時,查驗活體器官捐獻人同意捐獻其器官的書面意愿及查核活體器官捐獻人與接受人之間屬于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的證明材料。豎但是在各種利益的催生下,導致上述審查流于形式,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放縱了人體器官買賣行為。
醫療機構當前審查移植對象不謹慎的情形可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擬接受尸體器官移植的受體,其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或年齡、身份證或戶口本的原件與復印件、既往病史、居住地及聯系電話等項目均可存在部分或全部造假的可能。特別是東南亞地區的外國人,通常以此方式來冒充我國內地國民的待遇實施尸體移植,從而達到所謂“移植旅游”的目的。二是供受體雙方為滿足法定親屬關系或親情關系,為了能達到捐贈器官的條件,雙方私下約定,直接開價出賣部分肝臟或一個腎臟。他們以往并不相識或僅僅相識,也不存在血緣關系,于是他們即通過社會非法組織仿制各種公安機關、公證機關、民政部門、司法鑒定部門或居委會等單位出示的證明材料以欺騙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如從廣東省廣州某所大型綜合醫療機構近3年審查患者提交的資料中,每年均可發現有假冒(養)父(母)子(女)、(表)兄弟(姐妹)、或夫妻名義的相關個案材料豏。
(二)器官分配機制不透明,導致人為的不公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22條規定,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排序,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豐。但由于人體器官移植本來就是一項比較昂貴的醫療手段,加之供求分配機制的不完善,導致我國器官移植手術仍比較混亂,“插隊”的現象比較突出。某些醫療機構盲目追求經濟利益,導致器官移植成為有錢人獨享的技術,“富人使用窮人的器官延長生命”成為了刺眼的社會問題。
(三)捐贈制度不健全,導致器官供應緊張
我國的器官捐獻率整體不高。這其中有傳統思想,甚至封建思想的影響,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權威公益機構的組織、實施作為保障。2009年8月25日,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衛生部在全國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會議上將著手建立人體器官捐獻體系提上了議事日程。但是2011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引發對紅十字會的信任危機后,別說捐器官,連捐錢都成了比較難的事。
某些有意捐獻者“捐獻無門”的現狀很大程度上歸咎于全國性公證透明的人體器官捐獻體系的缺失。社會信任危機以及科學的器官采供管理系統缺失這兩方面的問題,嚴重制約著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開展。世界上開展器官捐獻較早的國家之一——美國,1984年通過《國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專業機構負責器官的捐獻與分配。同時,一個名為“器官獲取與移植網絡(OPTN)”的以獨立、統一、公開為特點的網絡在器官捐獻與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等方面也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美國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詢到,不同地域的患者公平、公開地享有獲取器官信息的權力;患者的排序情況也得到公開,以便隨時接受公眾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從臺灣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案例中,我們也可以看到一個類似的機制在運作。三、積極的應對
(一)加強宣傳引導,形成正確的社會風氣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國家應通過建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體系,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推動工作豑,確定人體器官移植預約者名單,組織協調人體器官的使用。在我國,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與進步,人們的思想也在發生著改變,逐步在與國際接軌,但是很多舊思想、老觀念仍然根深蒂固,這使得開展器官捐贈及移植的宣傳教育工作任務更顯艱巨。國家必須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學習和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從而引導并形成正確的社會風氣。
美國在器官移植領域可謂是獨領風騷,雖然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出現了很多替代的措施,但器官移植的缺口依然很大。為此,美國當局出臺了很多鼓勵性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州都采用駕照審領登記捐獻器官意愿的制度,給登記的捐獻者減輕個人所得稅,從而推動器官捐獻。所以在美國,作為身份的證明駕照,同時也是器官捐獻書。西班牙則采取了一個更為有效、人性化的制度——協調員制度來推動器官捐贈工作的進行:以溝通見長的協調員通常在在病人患病早期就與其及家屬聯系,并幫助他們作出捐贈器官的決定。這項制度使西班牙成為目前世界上器官捐贈率第一位的國家。
(二)借鑒國際先進的經驗,結合自身的具體實際,我們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開始一些嘗試
1.建立全國性的器官移植工作機構,開展相關的宣傳教育工作
(1)結合駕校考試培訓。重大災害逃生訓練等課程在駕校考生、高校學生中宣傳器官捐贈的科普常識及倫理道德,樹立科學、健康、正確的生死觀、正義觀、榮辱觀等等。(2)在黨政機關中帶頭開展捐贈登記工作,發揮黨員干部帶頭模范作用,為群眾樹立榜樣。(3)培訓醫務戰線的人員,使其系統地掌握器官捐贈與移植的相關知識,提升其溝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夠在每個個案中為患者和家屬服務。
2.統一認識,規范醫療領域行為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雖在我國統一實施,但因地域遼闊,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不一致,地區差異大:針對同一個病例,由于地域的不同,醫療機構的差異,研討專家的區別等多種因素,會造成不同的理解與認識。海南農墾總醫院就與廣州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的倫理委員會在“認干親”是否屬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的可以實施活體器官移植的范圍的問題上就存在著不同的認定:廣東醫院認為“認干親”不能構成幫扶要件,不符合活體器官移植條件。而海南農墾總醫院,經醫學倫理委員會討論達成一致意見,愿意承擔他們的交叉換腎手術,并答應減免一定的費用。我們必須在總結病例的基礎上,形成統一的器官移植倫理學指南,才能保證器官移植的公平與合理。否則各地醫院各自一套標準,最后受傷害的還是器官移植的事業。
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各醫療機構應該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自覺的接受社會的監督,抵制經濟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誘惑,加強醫療機構內部管理體制和監管機制,嚴格審查供受者的血緣關系、捐贈志愿書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體器官移植嚴格地以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原則為基礎開展。
(三)強化醫療機構的風險意識、嚴厲打擊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處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顯示: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指導,對于器官買賣行為的判處比較混亂,有以非法拘禁罪判處的,有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的。雖然這種定罪在處罰的層面上達到了處罰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針對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會教育意義。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非法器官移植行為豒得以明確界定,并納入刑罰處罰的范疇。刑法修正案(八)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體系,必將對打擊非法器官移植和人體器官買賣起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也需警惕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更加嚴格遵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有關條款,規范自身的行為,履行基本的注意義務,避免出現器官移植事故。拒絕來源不明的器官,舉報人體器官買賣、非法中介等違法活動,尊重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充分保障供體與受體的權益,盡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雙方的風險減低到最低。
四、結語
臺灣地區的艾滋器官移植問題引發了關于醫療機制完善的問題,也引發了筆者對我國大陸地區器官移植現狀的擔憂。目前大陸地區與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規與管理機制還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會嚴重影響器官移植健康發展的潛在風險。醫療機制的完善,有賴于我們是否抱有勇于直面風險的態度。人體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礎上的科學,這門科學集中體現了慈善與奉獻的魅力。我們期望中國的人體器官移植事業能夠健康的發展,弘揚大愛的精神,造福人類。
注釋:
豍何悅,劉云龍.中國人體器官移植立法之完善.中國發展.2011(3).27-30.
豎李偉偉.我國器官移植法律問題研究.東南大學.2009.
豏鐘旋,吳育珊,劉秋生.人體器官移植的法律風險及原因分析.中國衛生法制.2010(5).15-17.
豐范讓.淺談器官移植資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中國醫學倫理學.2008(2).
豑王晶.我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體系”的構建及其生命倫理學研究.山東大學.2009.
豒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行為,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行為。
器官移植護理學論文范文二:淺議器官移植犯罪摘要隨著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現象不斷產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國內外的普遍關注。許多國家都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國目前關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還不夠完善,這一問題亟待解決。
關鍵詞器官移植器官移植犯罪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簡介:李鶴群,河北經貿大學研究生院2012級刑法學專業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3-064-02
隨著器官移植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斷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現象不斷產生且演愈愈烈,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國內外的普遍關注。國外和國內一些國家也都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器官移植犯罪,中國也不例外,但是中國目前關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還不夠完善,這一問題亟待解決。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觀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們必須從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點、構成要件及其所引發的相關犯罪來進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點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與器官移植有關的各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的總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況下器官移植用于醫療或者醫學實驗,常常具有救死扶傷的目的,雖然產生了一些危害社會的嚴重后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況下這類犯罪主觀上是為了謀取高額的經濟利益,但是由于被移植的器官最終用于救人,因而使得這種移植在客觀上產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較強的倫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過程中,將會產生許許多多的的倫理問題,醫生有時候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尸體的器官而他的家屬卻毫不知情,這樣便侵犯了家屬的知情權;還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勢群體器官的例子,這也可以視為一種歧視。簡言之,在某種程度上講,器官移植必須不能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如果違背了這種社會倫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勢必會發展成為犯罪行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而產生和出現的,生物科學技術尤其是現代醫學技術對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個顯著特征,而這一特征決定了與之相關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征。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就主體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體也包括特殊的主體。具體來講主要包括以醫生為主體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單位為主體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體所實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體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國家正常的醫療秩序。在這類犯罪當中往往會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國家有義務來維持正常的醫療秩序和社會穩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為也侵犯了正常的醫療秩序。第三,主觀方面行為人必須是主觀故意或者過失。從犯罪動機方面來看,行為人實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為了個人的利益。第四,客觀方面,行為人需要實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為或者與其有關的其他非法行為。
二、器官移植引發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業的發展給許多病人帶來了福音但也引發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來大概有以下三種。
(一)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我國《刑法》第234條對故意傷害罪做了明確的的規定。在器官移植過程當中產生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罪名的一般主體是醫生。根據德日等國的刑法理論上的通說認為:在摘取活體器官時應當向提供者說明具體情況并告知其可能會產生的身體危害性。同時器官提供者應當處于自愿必須是真誠捐獻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覺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進行器官移植。一旦發現移植者是運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并進行移植的,那么就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是殺人罪。但是我國目前并沒有這方面的的明確規定,法條里只明確規定了故意傷害罪。
(二)盜竊、侮辱尸體罪
我國《刑法》第302條也對盜竊、侮辱尸體罪坐車了明確的規定。如果說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并沒有同意死后對他人進行器官移植,那么就會依照我國《刑法》第30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關于這方面不管是國際上還是國內的學者都持肯定的意見。侮辱尸體的方式包括很多種,比如毀壞尸體、猥褻尸體或者對尸體進行凌遲、鞭刑等等。當然侮辱尸體一方面是指對尸體整體的破壞也包括對尸體的一部分進行損傷。因而非法摘取尸體器官的情況當然成立侮辱尸體罪。
(三)醫療事故罪
我國《刑法》第335條對醫療事故罪做了明確的規定。由于當前的醫療水平還沒有達到相當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過程當中應當嚴格明確醫療事故罪的范圍。但是同時,醫務人員在器官移植過程當中,本來可以預見到其行為嚴重違法醫院的相關規定或者有極大的可能會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險,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是輕信可以避免,導致嚴重危害后果的,應當認定為醫療事故罪。
三、我國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議
目前,我國關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還不夠完善,一些問題急需我們去解決。我們應當認識到其存在的缺陷并且不斷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國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中雖然也加入了一些關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規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采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器官、違背親屬意愿摘取器官等。但是由于我國關于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斷地完善和發展當中,它必定會存在一些缺陷。
1.客體的錯誤界定
我們都應該了解人體器官移植犯罪是一類犯罪,其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同時也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醫療監管秩序。但是我國的刑法卻將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權利這一章節,而完全沒有考慮到醫療秩序這一重要的客體,在這一點上我們急需進一步的改進和完善。2.主體范圍的錯誤界定
我國刑法是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來規制非法器官移植行為的,但是事實上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體既包括一般主體也包括特殊主體。在這一方面上,該條款顯然對主體的范圍做出了錯誤的界定。
3.界定范圍的局限性
該條款明確規定的是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很顯然范圍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現實的情況當中除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以外還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購買器官,更有許多的中介機構在販賣器官,而對于上述的行為我們用該條款根本無法進行一定的制約,這樣嚴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彌補。
4.缺乏具體罪名的制定
在我國的刑法當中關于器官移植的具體罪名的規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們很難對其進行準確的定位和研究,在某種程度上來說這些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又是特別大的,所以我們應當增加具體罪名的制定,使我國的刑法更加完善。
(二)我國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建議
1.借鑒外國的相關規定
日本、德國關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規定相對較為完善,我們可以吸取這些規定相對完善的國家的一些優點,比如在我國的刑法當中直接規定有關器官移植的條款。設立一些具體的罪名,例如非法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強迫出賣人體器官罪”、“、“非法侵害他人身體罪”、“非法刊登人體器官買賣廣告罪”等。我們可以把器官移植犯罪歸到一個犯罪大類當中,通過對一些具體的罪名的規定和解釋進而預防和打擊器官移植犯罪的不斷發生,同時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維護社會的良好秩序。
2.制定《器官移植法》
從我國目前的具體情況而言,我們不僅關于這方面的規定十分不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國沒有一部對其進行規范的法律,鑒于情況緊急我們應當盡快的制定《器官移植法》。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時我們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由于器官移植犯罪屬于一類犯罪,所以在應當在刑法中單獨規定器官移植犯罪的條款。第二,由于我國刑法對其主體范圍界定錯誤,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時不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來規制器官移植犯罪,而是要對器官移植犯罪的主體做出正確的界定,明確器官移植犯罪的主體既包括一般主體又包括特殊主體。第三,我國刑法對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范圍僅僅是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時應當彌補這一漏洞,應當考慮到患者自己購買器官和中介機構販賣器官等情況。第四,由于缺乏具體罪名的制定,所以我們應當制定具體罪名,使某些具體罪名的具體規定更加的詳細。
3.完善相關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證器官移植規范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為其提供堅強的后盾。所以我們應當建立相對完善的制度,比如器官來源審查制度,器官移植手術許可等制度對器官移植進行規范和整合。此外,還要建議一些與他相關的民事救濟制度和行政處罰制度,當然醫療衛生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做到以上幾點才能使我國器官移植走向正軌,保證器官移植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器官移植犯罪維護法律的威嚴,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總而言之,面對不斷出現的關于器官移植犯罪帶來的問題應當盡快出臺《器官移植法》,并且要從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等多方面的角度提出相應的法律防范對策,對器官移植行為進行明確規定,以盡早將器官移植全過程納入法制化軌道,促進器官移植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劉長秋編.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2]康均心.人類生死與刑事法律改革.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
有關人體器官移植的資料
醫學術語器官移植(Organtransplantation)
器官移植將健康的器官移植到通常是另一個人體內使之迅速恢復功能的手術,目的是代償受者相應器官因致命性疾病而喪失的功能。
廣義的器官移植包括細胞移植和組織移植。若獻出器官的供者和接受器官的受者是同一個人,則這種移植稱自體移植;供者與受者雖非同一人,但供受者(即同卵雙生子)有著完全相同的遺傳素質,這種移植叫做同質移植。人與人之間的移植稱為同種(異體)移植;不同種的動物間的移植(如將黑猩猩的心或狒狒的肝移植給人),屬于異種移植。
常用的移植器官有腎、心、肝、胰腺與胰島、甲狀旁腺、心肺、骨髓、角膜等。在發達國家,腎移植已成為良性終末期腎病(如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等所致的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首選常規療法。
器官移植歷史
器官移植是活性移植,要取得成功,技術上有3個難關需要突破。
一是移植器官一旦植入受者體內,必須立刻接通血管,以恢復輸送養料的血供,使細胞賴以存活,這就要求有一套不同于縫合一般組織的外科技術,而這種完善的血管吻合操作方法,直到1903年才由A.卡雷爾創制出來。
二是切取的離體缺血器官在常溫下短期內(少則幾分鐘,多則不超過1小時)就會死亡,不能用于移植。而要在如此短促的時間內完成移植手術是不可能的。因此,要設法保持器官的活性,這就是器官保存。方法是降溫和持續灌流,因為低溫能減少細胞對養料的需求,從而延長離體器官的存活時間,灌流能供給必需的養料。直到1967年由F.O.貝爾澤、1969年由G.M.科林斯(均為美國人)分別創制出實用的降溫灌洗技術,包括一種特制的灌洗溶液,可以安全地保存供移植用腎的活性達24小時。這樣才贏得器官移植手術所需的足夠時間。
三是醫療上用的器官來自另一個人。但是受者作為生物有著一種天賦的能力和機構(免疫機構),能對進入其體內的外來“非己”組織器官加以識別、控制、摧毀和消滅。這種生理免疫過程在臨床器官移植上表現為排斥反應,導致移植器官破壞和移植失敗。移植器官正象人的其他細胞一樣,有二大類主要抗原:ABO血型和人類白細胞抗原(HLA),它們決定了同種移植的排斥反應。ABO血型只有4種(O、A、B、AB),尋找ABO血型相同的供受者并不難;但是HLA異常復雜,現已查明有7個位點,即HLA——A、B、C、D、DR、DQ、DP,共148個抗原,其組合可超過200萬種。除非同卵雙生子,事實上不可能找到HLA完全相同的供受者。所以,同種移植后必然發生排斥反應,必須用強有力的免疫抑制措施予以逆轉。到1960年代才陸續發現有臨床實效的免疫抑制藥物:硫唑嘌呤(1961)、潑尼松(1963)、抗淋巴細胞球蛋白(ALG,1966)、環磷酰胺(1971),這以后才能使移植的器官長期存活。1962年美國J.E.默里(1990年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獲得者)第一次進行人體腎移植獲得長期存活,器官移植作為醫療手段,才成為現實。
【第一次器官移植】
1989年12月3日,世界首例肝心腎移植成功。這一天,美國匹茲堡大學的一位器官移植專家,經過21個半小時的努力,成功地為一名患者進行了世界首例心臟、肝臟和腎臟多器官移植手術。
這位名叫辛迪-馬丁的婦女今年26歲,是第二次接受移植手術治療。三年前她曾做過心臟移植手術,但她體內對移入的心臟產生了排斥作用,并患了肝炎和腎功能障礙。馬丁手術后情況正常。
器官移植種類
要移植的器官若為成對的器官(如腎),可取自尸體,也可取自自愿獻出器官的父母或同胞;而整體移植的單一器官(如心、肝),只能取自尸體。移植于原來解剖部位,叫做原位移植,如原位肝移植,必需先切除原來有病的器官;而移植于其他位置則稱為異位移植或輔助移植,原來的器官可以切除也可以保留。若移植的器官喪失功能,還可以切除,并施行再次、三次甚至多次移植。一次移植兩個器官的手術叫做聯合移植,如心肺聯合移植。同時移植3個以上器官的手術叫多器官移植。移植多個腹部臟器(如肝、胃、胰、十二指腸、上段空腸)時,這些器官僅有一個總的血管蒂,移植時只需吻合動、靜脈主干,這種手術又名“一串性器官群移植”。現在還不能用動物器官作移植,因為術后發生的排斥反應極為猛烈,目前的藥物不能控制,移植的器官無法長期存活。
器官移植應用
進入80年代后,由于外科技術的進步、保存方法的改進、高速交通的發達、移植中心的建立,特別是新的副作用少、效力強大的免疫抑制劑如環孢素A和單克隆抗體OKT3的應用,器官移植器官移植與死亡判斷的療效大為提高,最新問世的免疫抑制劑為FK506。現在常用的移植器官有腎、心、肝、胰腺與胰島、甲狀旁腺、心肺、骨髓、角膜等;處于臨床初用或實驗階段的有心肺、肺、小腸、腎上腺、胸腺、睪丸以及肝細胞、胎肝細胞、脾細胞輸注等。在先進國家中,腎移植已成為良性終末期腎病(如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等所致的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首選常規療法,到1990年底全球已施行234559例次(中國5000余次),存活10年以上者成批出現,許多人恢復工作,結婚、生育一如常人。心、肝移植到1990年共分別施行16136和14168例次(在中國分別為3和58例),1年存活率分別達90%和80%以上,最長存活均已20年,工作、生活均甚滿意。胰腺移植到1990年底已達2836例次(中國8例次),已出現8年以上有功能存活者,適用于治療Ⅰ型糖尿病。一串性器官群移植到1990年已有21例,其中治療上腹部肝、胰等惡性腫瘤伴有腹腔淋巴轉移的15例中,有9例長期存活。中國在帶血管胚胎甲狀旁腺移植、胚胎胰島移植以及帶血管異體脾移植、腎上腺移植等方面積累了較多經驗,成績較好,而國外對這些移植極少報道。有些部位,如角膜的移植較為特殊。可能由于該部位沒有血管生長,血流中的免疫活性淋巴細胞不能接觸角膜,這兒成為免疫特惠部位。因此,角膜原位移植很少發生排斥反應,效果甚好,成功率達95%以上;即使發生排斥,也僅表現為角膜混濁,應用潑尼松龍有效。角膜移植已成為常規手術,在眼科中廣泛應用。
【組織移植】
指各類組織包括皮膚、脂肪、筋膜、肌腱、硬膜、血管、淋巴管、軟骨和骨2006廣西器官移植講壇的移植。其中除同種皮膚移植屬活性移植,其表現與上述器官移植特點相同外,其他各類組織移植則屬于另一種類型,叫做非活性移植或結構移植。移植后組織的功能并不決定于移植組織內的細胞,而僅僅依靠移植物組織所提供的機械結構:支持性基質和解剖網絡,使來自受者的同類細胞得以在此定居。因此,結構移植時移植組織內細胞的活性并非必要,事實上這些細胞已失去活力。新鮮組織可用作移植,有活細胞,移植后不會發生排斥反應,因此,毋須應用免疫抑制藥物。
器官移植中的倫理學問題
器官移植中主要的倫理學問題是提供器官的供者在什么情況下提供的器官:是否自愿或事先有無同意捐獻器官的意愿?是否供者可以不需要這個器官而保持其生活質量?抑或供者已經不再需要所提供的器官?答復如果都是肯定的,器官移植就可視為符合倫理學。
西方國家許多人都立下遺囑,死后愿將器官無償地捐獻給需要它的人。西方國家車禍較多,因車禍而死亡者身體一般均較健康,器官可供移植。也有親屬自愿獻出一個腎臟以挽救親屬生命者。法國則規定,凡生前未表示拒絕捐獻臟器者,經治醫院有權在其死后將臟器取出以供移植。國外許多國家已開始應用腦死亡概念,若昏迷病人腦電圖多次呈一直線,而又不屬服用麻醉藥、深低溫、嬰幼兒等情況,即使靠人工呼吸機、升壓藥物尚能維持心跳血壓者,也可確認為死亡,其臟器可提供移植。
美國曾有申請成立營利性的企業,經營供移植的人類臟器,但被國會否決。因為一旦提供器官有利可圖,便可能誘使一些人以此謀利,出售不合格的器官,甚至把急需用錢的人解剖開來拍賣給有錢的人。
器官移植的技術要求較高,費用也很驚人,以最常見的腎移植為例,每例的費用約為3~4萬元,還不算手術成功后終身服用的抗排異的免疫抑制劑。肝移植費用更數倍于此。當衛生資源有限時,器官移植病人的費用,往往會擠掉其他人可享用的衛生資源。這是從宏觀上不能不考慮的一個倫理第四屆羊城肝移植高峰論學問題,也是一個衛生經濟和衛生政策問題。國外在60年代一度廣泛開展器官移植,以后逐年減少,收縮到幾個中心深入研究。當然,像角膜移植、皮膚移植等費用不大、貯存要求不高而療效肯定的器官移植是值得推廣的。
器官移植是將某個健康的器官通過手術或其他方法放置到一個患有嚴重疾病、危在旦夕的病人身體上,讓這個器官繼續發揮功能,從而使接受捐贈者獲得新生。
器官移植在二十世紀以前一直是人類的夢想,在二十世紀初期,醫學界對治療那些身體某個器官功能嚴重衰竭的病人依舊束手無策。由于受種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器官移植在當時只是停留在動物實驗階段。到了五十年代,世界各地的醫生開始進行人體試驗,但由于不能很好地控制移植后的排斥反應,器官移植的效果不盡人意。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諾華公司發明了免疫抑制藥物--環孢素(新山地明)。環孢素的發明使移植后器官存活率大大提高,器官移植事業得到了飛速的發展,這是二十世紀尖端醫學的重大成就之一。
【可以接受器官移植的臟器包括】:
心臟:由各種病因導致的心臟衰竭的病人,心臟移植是唯一的治療方法。
肺臟:終末期良性肺部疾病的患者,經過傳統內科治療無法治愈,但估計尚有1-3年存活希望,可考慮進行肺移植手術來改善身體狀況。
肝臟:處于良性肝病末期,無法用傳統內科手術治療的患者,肝臟移植是唯一的方法。
腎臟:當一些疾病對腎臟產生損害,腎臟不能發揮正常的生理功能時,就會逐漸發展為腎功能不全,氮質血癥,其終末期就是尿毒癥。挽救尿毒癥患者生命的方法包括透析和腎臟移植。
胰臟:胰臟移植多數是與腎臟移植同時進行的,主要用于治療晚期糖尿病、I型糖尿病、和胰切除后糖尿病。
除了上述器官,尚有患有脾臟、小腸等可以通過接受移植手術獲得治愈。
移植醫學的貢獻
半個世紀以來,移植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歷經坎坷,達到了今天的臨床應用階段,使得成千上萬的終末期患者重獲新生。移植醫學不愧是本世紀醫學奇跡之一,并且不斷向其它醫學領域擴展和挑戰。半個世紀的移植醫學對人類的貢獻如下:
1.發現人類及各種常用實驗動物的主要組織相容性抗原系統,并明確主要組織相容性復合物(MHC)為移植治療的基本障礙。
2.各類器官移植外科技術的發展和完善以及各種顯微外科移植動物模型的建立和應用。
3.免疫抑制劑的開發和臨床應用,使器官移植得以成為穩定的常規治療手段我國器官移植科學新聞發布會。
4.從細胞水平到亞細胞水平,直到DNA水平的不斷深入的基礎研究,為揭示排斥機理、尋求用藥對策打下了基礎,使臨床診斷及治療水平達到了新的高度。
5.對新型疾病的認識和挑戰,如移植物抗宿主病和本次會議提出的xenosis、微嵌合體與自身免疫性疾病的關系等。
6.基因治療在移植學中的應用有可能預示用克隆技術開發無抗原性生物器官替代物的興起。曾有人提出移植學的最終出路在于免疫耐受和異種移植,而現在則有傾向認為生物工程器官更有可能一箭雙雕。
C.A.Vacanti關于組織學工程的演講使人們進入了對未來的遐想。應用polymer纖維作為基底質,多種細胞得以生長,從而構成具有復性結構的組織。該技術擬用于耳或鼻的再造。英國劍橋大學和F.Bath的研究中心現已初步掌握控制青蛙發育的基因技術,并能重復無頭蛙、無肢體蛙或無尾蝌蚪的生長實驗。無疑,該技術與克隆羊技術一樣,一方面會給移植學帶來新的希望,另一方面亦可激發醫學倫理學爭辯的波瀾。
器官移植分類:
1.自體移植,指移植物取自受者自身;
2.同系移植,指移植物取自遺傳基因與受者完全相同或基本相似的供者;
3.同種移植,指移植物取自同種但遺傳基因有差異的另一個體;
4.異種移植,指移植物取自異種動物。
器官移植排斥的類型
一、宿主抗移植物反應
受者對供者組織器官產生的排斥反應稱為宿主抗移植物反應(hostversusgraftreaction,HVGR)根據移植物與宿主的組織相容程度,以及受者的免疫狀態,移植排斥反應主要表現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一)超急排斥
超急排斥(hyperacuterejection)反應一般在移植后24小時發生。目前認為,此種排斥主要由于ABO血型抗體或抗Ⅰ類主要組織相容性抗原的抗體引起的。受者反復多次接受輸血,妊娠或既往曾做過某種同種移植,其體內就有可能存在這類抗體。在腎移植中,這種抗體可結合到移植腎的血管內皮細胞上,通過激活補體有直接破壞靶細胞,或通過補體活化過程中產生的多種補體裂解片段,導致血小板聚集,中性粒細胞浸潤并使凝血系統激活,最終導致嚴重的局部缺血及移植物壞死。超急排斥一旦發生,無有效方法治療,終將導致移植失敗。因此,通過移植前ABO及HLa配型可篩除不合適的器官供體,以預防超急排斥的發生。
(二)急性排斥
急性排斥(acuterejection)是排斥反應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一般于移植后數天到幾個月內發生,進行迅速。腎移植發生急性排斥時,可表現為體溫度升高、局部脹痛、腎功能降低、少尿甚至無尿、尿中白細胞增多或出現淋巴細胞尿等臨床癥狀。細胞免疫應答是急性移植排斥的主要原因,CD4+T(TH1)細胞和CD8+TC細胞是主要的效應細胞。即使進行移植前HLA配型及免疫抑制藥物的應用,仍有30%~50%的移植受者會發生急性排斥。大多數急性排斥可通過增加免疫抑制劑的用量而得到緩解。
(三)慢性排斥
慢性排斥(chronicrejection)一般在器官移植后數月至數年發生,主要病理特征是移植器官的毛細血管床內皮細胞增生,使動脈腔狹窄,并逐漸纖維化。慢性免疫性炎癥是導致上述組織病理變化的主要原因。目前對慢性排斥尚無理想的治療措施。
二、移植物抗宿主反應
如果免疫攻擊方向是由移植物針對宿主,即移植物中的免疫細胞對宿主的組織抗原產生免疫應答并引起組織損傷,則稱為移植物抗宿主反應(graftversushostreaction,GVHR)。GVHR的發生需要一些特定的條件:①宿主與移植物之間的組織相容性不合;②移植物中必需含有足夠數量的免疫細胞;③宿主處于免疫無能或免疫功能嚴重缺損狀態。GVHR主要見于骨髓移植后。此外,脾、胸腺移植時,以及免疫缺陷的新生兒接受輸血時,均可發生不同程度的GVHR。
急性GVHR一般發生于骨髓移植后10—70天內。如果去除骨髓中的T細胞,則可避免GVHR的發生,說明骨髓中T細胞是引起GVHR的主要效應細胞。但臨床觀察發現,去除骨髓中的T細胞后,骨髓植入的成功率也下降,白血病的復發率,病毒、真菌的感染率也都升高。這說明,骨髓中的T細胞有移植物抗白血病的作用,可以壓倒殘留的宿主免疫細胞,避免宿主對移植物的排斥作用;也可以在宿主免疫重建不全時,發揮抗微生物感染的作用。因此,選擇性地去針對宿主移植抗原的T細胞,而保留其余的T細胞,不但可以避免GVHR,而且可以保存其保護性的細胞免疫功能。
器官移植發展史
回眸二十世紀醫學發展史,器官移植無疑是人類攻克疾病的征程中一座屹立的豐碑。在這其中,肝移植又是難度最大的項目,這不僅要有高水平的外科隊伍,同時要有相關學科的大力豐富知識,才能為晚期肝病的患者提供再生的機會。
1977年10月,開展了國內第一例人體原位肝移植
2001年7月,國內第一個施行劈離式肝移植
2004年11月,上海第一個開展小腸和肝臟的聯合移植
2004年12月,國內第一例7個臟器的聯合移植
2005年7月,國內第一例運用肝移植成功救治一名妊娠合并急性脂肪肝患者
2005年9月,上海第一個將胰十二指腸切除術與肝移植結合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器官移植技術有哪些成就?
器官移植發展迅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較好地解決了抗排異問題。1989年,美國發明了高效能抗排異藥物環孢菌素(FK506)。此藥可制止人體排斥異體器官,為同時移植幾個器官創造了條件。在解決移植器官不足的問題上,美、英學者還獨辟蹊徑,研究用少量肝細胞長成完整肝的方法,已取得很大成功。中國也先后為14名患者施行了胃、肝、心、肺、脾等移植手術,其中胰島移植、甲狀腺移植、腎上腺移植、胸腺移植以及睪丸移植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我國器官移植法律規定
第一章總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人體器官移植,適用本條例;從事人體細胞和角膜、骨髓等人體組織移植,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體器官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將其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過程。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等工作。國家通過建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體系,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推動工作,確定人體器官移植預約者名單,組織協調人體器官的使用。
第二章器官捐獻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
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愿,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愿,有權予以撤銷。
談談器官移植
在臨床醫學上,當某器官患有用其他療法已不能治愈的致命性疾病時,需采用器官移植手術,將保持活力的健康器官,從身體的某一部分移植到自己或另一個體的某一部位,以取代有病的器官。器官移植已有一個世紀的歷史,真正蓬勃發展只在近40年。目前同種器官移植已是有實用價值的醫療方法。同胞間,異卵雙生子之間,父代與子代間,親屬及非親屬間的移植均屬同種移植。移植用的器官可用來自活體或尸體,成雙的器官如腎來自自愿獻出一個健康腎的活體,多半為同胞或父母;而單一器官如心、肝等,則尸體是唯一來源。動物供給器官的異種移植,由于會引起強烈排斥反應,目前作了大量的試驗,正逐步向臨床過度。
1954年世界上首次施行同卵雙生姐妹間的腎移植成功。70年器官移植技術發展速度加快,其中腎移植始終占據首位。到目前為止,全球腎移植即達35萬余例,心臟移植3萬余例,肝臟移植4萬余例。心移植一年以上存活率在70%以上,肝移植則達88%。最長存活者為31年。腎、心、肝移植長期存活者恢復了工作、學習和生活能力,已各自成為晚期腎、心、肝病一種不可替代的治療手段。目前,世界各國已先后在臨床上開展了腎、心、肝脾、胰、腺、骨髓、腎上腺、胰島、甲狀旁腺、肺睪丸、關節、胎胰、胎甲狀旁腺、胎腎、胎胸腺、胰腎聯合、肝細胞、脾細胞、腦細胞和神經組織等的器官移植。我國器官移植起步約晚于世界10年,但進展較快,上述各種器官移植我國均已開展,并形成了自己的特點,特別是多種類別的胚胎器官移植在國際上處于領先地位。
進入21世紀的器官移植,將要解決供體器官、人體器官與人造器官、排斥與抗排斥反應等問題,使器官移植更好地為人類服務。
21世紀將需要建立更多的調劑移植器官的機構棗器官移植中心。如荷蘭的歐洲器官移植中心,,凡有可供移植的器官時,立即通過電腦尋找患者,可在極短的時間內,從全歐洲找到合適的病人。該中心科學的管理,靈通的信息,高效的工作,僅在1990年就調度和輸送了5000多個器官,其中包括3219個腎,690顆心臟,599個肝,62個胰腺,50個肺和大約1000塊眼睛角膜。隨著對“腦死亡”判斷死亡定義的確定,已可為更多病人提供移植的器官,下個世紀將會有更多的供體器官來源。
一些移植方法的改進是未來解決器官供需矛盾的辦法。如脾內肝細胞移植,形成肝化脾,使之具有一定的肝功能,當克服臨床難點后,脾內肝細胞移植可與同種異體肝移植、輔助性肝移植成三足鼎立之勢;將成人肝分成兩上體積較小,且具有完整功能的減體肝移植,既可解決供體器官缺乏,供兩個病人需要,也可為肝體積較小的兒童患者供肝;將小塊脾組織移植到腹膜腔作異位移植的自體脾移植術進入臨床,則可解決供脾來源。
全世界每年僅腎、心、肝病晚期患者分別有50、30、和20萬,器官總需求每年00萬個,供體器官遠遠不能滿足需要。除同種移植外,動物器官的異種移植將是供體來源的重要手段。1992年英國科學家已將人的基因導入豬胚胎,出生了世界上首例轉基因豬,植入的人基因使豬的器官與人的免疫系統相適應,免疫排斥較小。1995年,美國學者把一頭轉基因豬的腦組織移入一位帕金森氏病患者的大腦獲得成功,病人震顫消失。由于豬的器官和人的器官大小相仿,形態相似,繁殖力強,成長迅速,因而其心、肝、腎、肺和其它器官均可供移植,轉基因豬將成為人類未來的器官工廠。動物器官的異種移植將是21世紀器官移植的主攻方向。
http://news.163.com/06/0520/19/2HJEO2Q00001126S.html
http://www.chinatrans.org/publ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