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和清算義務人的區別在于其主體范圍不同、二者所負義務及義務性質不同、不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原因不同、法律資格也不同。對于二者所負的義務,清算義務人是法定義務,無法解除;而清算人的義務則是約定或者指定的,可以因為特定原因而解除義務。
一、清算人和清算義務人的區別是什么
1.主體范圍不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義務人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清算人分為法定清算人、議定清算人和指定清算人三種。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人可以由董事、股東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2.所負義務內容不同
清算義務人的義務是負責啟動清算程序、組織清算和產生清算人;而清算人的義務是執行公司具體的清算事務。
3.所負義務的性質不同
清算義務人的義務是法定的,不能解除;清算人的義務是約定或者指定的,是基于公司或者法院等的委任或者指定而產生的,因公司或者法院的解任或者清算人的辭職而解除義務。
4.不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原因不同
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義務時對公司債務承擔的賠償責任源于其法定的義務,清算人不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時承擔的賠償責任源于其與公司之間的委任關系。
5.法律資格不同
清算人對內處理、了結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具有訴訟主體地位;而清算義務人沒有這樣的法律資格。
清算義務人和清算人也會存在人員交叉的情況,清算義務人可以成為清算組成員。
二、公司破產進行清算的流程如何
提醒您,公司破產進行清算的程序是:
1.管理人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2.以破產財產清償債務;
3.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分配破產財產;
4.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5.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后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并載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三、公司清算的清償順序如何
提醒您,公司清算的清償順序如下:
1.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再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
3.其次清償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最后清償的是普通破產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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