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局裁決是什么意思
終局裁決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審理終結時對當事人提交的全部實體爭議所作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
對于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或因執行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均可實行終局裁決。
一般的勞動爭議是一裁二審制,對仲裁結果不服到基層法院起訴,基層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是從立案起三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一般不會。基層法院的判決如果不服,雙方均可向中院上訴,至此才終審。
法律規定勞動爭議追索勞動報酬等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終局裁決的勞動仲裁裁決書上會對裁決類型做明確記載。這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個別別有用心的用人單位惡意訴訟,以拖延時間、加大勞動者維權成本的行為。
什么是勞動仲裁終局裁決
勞動仲裁的“終局裁決”,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庭在案件審理終結時對當事人提交的全部實體爭議所作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對于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或因執行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均可實行終局裁決。對于勞動仲裁庭所作出的終局裁決,如果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能起訴,但如果該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勞動仲裁終局裁決的適用范圍
一、終局裁決適用范圍(一)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1、勞動報酬主要包括以下分項:
(1)計時(件)工資(含病假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基本生活費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以及與該分項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獎金以及與該分項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津貼和補貼以及與該分項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4)加班工資以及與該分項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工傷醫療費包括:
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跨統籌地區就醫的食宿費、交通費或者與工傷職業病治療有關的費用等。
3、經濟補償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項:
(1)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3)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差額;
(4)競業限制補償金。
4、賠償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項:
(1)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4)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拓展資料:仲裁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時,按對應的各分項(含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分別確定是否未超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述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經仲裁裁決,每項裁決結果所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裁決做出時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如何申請撤銷終局裁決?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依據特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仲裁裁決撤銷的申請。經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行為。
在當事人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申請撤銷終局裁決條件: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終局行政裁決種類:
1、受公安機關罰款或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申訴,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選擇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的行政決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2、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
3、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所作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申請撤銷裁決
勞動仲裁一裁終局的情形與解讀
【法律分析】一裁終局制度是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經仲裁審理和裁決即告終結,該裁決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中知道,勞動仲裁終局性裁決的情形有以下兩種,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