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理財要不要交稅?要交的話,交哪些稅?_騰訊新聞
有些企業缺錢,有些企業卻是有錢但沒有好的項目投資,于是他們選擇了購買理財產品。
而隨著中國金融行業的發展,可以供企業購買的金融商品也越來越多了,不僅僅是傳統的銀行理財產品,還有保險產品、信托產品、公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等資管產品。
在營改增之前,購買這些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要怎么繳稅,其實是沒有一個統一說法的,但是2016年營改增后,增值稅一統江湖,對于此業務的繳稅一時也沒解決,不過后面又發布了《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等規范文件,對于這塊的處理,才有了一個較為明確的規定。
企業購買理財產品,主要涉及的稅種為增值稅和所得稅。
一、增值稅
對于增值稅,不同類型的產品是不同的,主要是要區分理財產品是保本型還是非保本型。
3.對于提前轉讓理財產品,屬于金融商品轉讓,需要按照出售價格減去買入價格的差價,按照6%稅率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3%)。如果出售價格低于買入價格,也就是說是虧本賣的,那么這個負數的金額,可以結轉到下一個納稅期,與其他轉讓金融商品有盈利的進行互抵,如果到年末還是有負差,那么不能結轉到下一個年度。
二、所得稅
按照規定,除國債利息收入、補助收入、股息紅利、公募基金分紅等可以免征所得稅外,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私募基金、信托產品等,均需要繳納所得稅。
當然,這里還要說明的是,企業的所得稅并不是按照單一業務來繳納的,而是所有業務匯總后,看企業是否有利潤,有利潤,則需要繳納所得稅,匯總后利潤是負數,則無需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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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收益要交哪些稅?_中國會計網
公司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收益要交哪些稅?
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于投資行為,根據投資的理財產品的性質不同,征稅規定也有不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所以像國債利息收入是不用交企業所得稅的,而如果是投資銀行理財產品的收入和投資股票的收益呢?
轉讓銀行理財產品和股票收益為轉讓財產收入,理財產品利息為利息收入,都屬于企業所得稅征收范圍.
股票收益,除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均征收企業所得稅.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符合條件的投資基金收益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參考《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公司購買銀行理財取得保本收益是要交增值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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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收益要交哪些稅-會計學堂
公司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收益要交哪些稅,這里主要有兩個選項,那就是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我們說要不要交稅,那也不是隨便說的,得有證據,也就是政策依據,有些情形因為稅務優惠,減免掉了稅務,有些是必須要繳納的,避免錯誤的結論,我們要做合理的分析才好.
公司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收益要交哪些稅
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于投資行為,根據投資的理財產品的性質不同,征稅規定也有不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所以像國債利息收入是不用交企業所得稅的,而如果是投資銀行理財產品的收入和投資股票的收益呢?
轉讓銀行理財產品和股票收益為轉讓財產收入,理財產品利息為利息收入,都屬于企業所得稅征收范圍.
股票收益,除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均征收企業所得稅.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符合條件的投資基金收益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參考《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公司購買銀行理財取得保本收益是要交增值稅的.
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取得收益如何繳納增值稅?
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時,根據理財產品的特征計入"
交易性金融資產
"、"短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收益通過"投資收益"核算.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時,會產生一些費用,包括:銷售服務費、托管費、賬戶管理費、交易費等,建議這部份費用直接沖抵"投資收益",不計入"財務費用",或者直接將買賣理財產品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另外,財稅365有老師在問:企業對公賬戶存款利息(每個季度21日結息)是否繳納增值稅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第2小類明確規定,存款利息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所以,企業銀行賬戶每個季度結息收到的利息收入不繳納增值稅,直接沖抵財務費用,借:銀行存款,借:財務費用(紅字).
公司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收益要交哪些稅,企業的一切行為應該遵守法律,該交納多少稅就要繳納,不要因為給稅務機構稽查你的機會,購買理財產品能獲得收益,當然也可能賠錢,投資嗎,都有風險,如果是獲利,這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就要考慮一下要不要繳納了.
購買理財產品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會計學堂
參考財稅【2008】1號文第二條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部分第(二)項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當年購買的理財產品屬于財稅【2008】1號文所稱的證券投資基金,則可以依據該文件申請備案適用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免稅)。如果是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等,目前并無免稅政策可以適用。
這里存在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在企業所得稅層面并未對資管產品(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金等)政策適用做出明確規定,是像增值稅那樣直接規定由管理人繳納資管產品運營環節的所得稅,然后對資管產品投資者適用稅后投資收益分配的免稅政策;還是將資管產品作為類似于合伙企業那樣穿透體,直接對投資人按照先分后稅的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并無明確規定。
另外,企業購買理財產品等資管產品的增值稅適用財稅【2016】140號文和財稅【2016】36號文有關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140號文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如果納稅人投資于資管產品獲得的利益分配,如果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則按照貸款服務繳納6%的增值稅。資管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持有期間取得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你知道嗎?_騰訊新聞
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持有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呢?來跟小編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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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1.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一條第五項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第二條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上述政策依據可以看出,對于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在持有期間取得收益的情況,要區分該理財產品是保本型理財產品還是非保本型理財產品。
1.對于保本型理財產品,其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對于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其持有期間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
接下來看兩個例子
1.持有至到期的理財產品
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持有一份至2021年1月8日到期的保本型理財產品,持有至到期取得21.2萬元的理財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持有至到期的理財產品,如果為保本的理財產品,持有期間取得收益應當按貸款服務6%計算繳納增值稅(注: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率計算);如果為非保本的理財產品,持有期間取得收益不征收增值稅。
所以A公司需要繳納增值稅21.2/(1+6%)*6%=1.2萬元。
注意: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2.購入的理財產品到期前轉讓
B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持有一份至2021年10月20日到期的理財產品,買入價為130萬元,現因公司資金運轉提前賣出該理財產品,賣出價為151.2萬元。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購入的理財產品到期前轉讓,屬于金融商品轉讓,應按賣出價減買入價的差額為銷售額,按6%計算繳納增值稅(注: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率計算)。
具體計算時,企業應按當前所有轉讓的金融商品的賣出價減買入價的差額計算繳納增值;金融商品的賣出價減買入價的差額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所以B公司需繳納增值稅(151.2-130)/(1+6%)*6%=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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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買理財產品稅收分析_稅屋--第一時間傳遞財稅政策法規!
個人投資購買理財產品是否繳納個稅?
答:銀行理財收益須繳納所得稅(個人和企業均無免征規定)。儲蓄存款利息不交個稅,但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因此,企業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理財產品利息,均需納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
財稅[2008]132號
“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不交個人所得稅,但理財產品利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操指南
根據
財稅[2002]128號
,證券投資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不繳納所得稅(個人企業均免),但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128號文是個神奇的文件,依據
財政部令第83號
《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二批]的決定
》,本法規全文廢止。但個稅改革時公布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7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
》,對本法規標注為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個人投資購買理財產品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保本保收益的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非保本浮動收益持有至到期的產品收益無需繳納增值稅;中途轉讓的,根據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
中第一條第二十二項規定,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企業轉讓理財產品需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理財產品(保本和非保本)到期贖回不屬于“轉讓金融商品”行為,不繳納增值稅。
新金融工具準則下理財產品稅會處理_稅屋--第一時間傳遞財稅政策法規!
企業在滿足資產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往往希望獲得比活期存款更高的收益,銀行理財產品往往是企業的選擇。根據是否保本保息,通常的理財產品包括三類:保本保息、保本浮動收益和非保本保息。
理財產品兼具貨幣資金的流動性和低風險性以及金融資產投資的收益性,這導致如何對其進行會計核算,令不少會計人員比較疑惑,現予以詳細分析。
一、會計核算及列報披露
如前所述,企業保證流動性是前提,所以本次不討論超過一年不能贖回的理財產品情況,這類投資在實務中也比較少見,討論的意義也不大,現金為王還是降低企業財務風險的重要手段。理財產品分類為何種資產,需要根據合同現金流量的特點,以及管理層的持有意圖決定。
(一)根據
新金融準則
的三分類法,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
(2)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實際上對于理財產品這兩條都很難滿足,對于第一條,對銀行理財產品來說出售金融資產的目標可能無法實現,需要等到期后贖回,理財產品與股票和基金有區別,通常沒有活躍的二級市場,當然也存在可以提前轉讓的理財產品,但收益僅可取得接近活期存款的收益,這也實質上可以判斷企業不會提前出售;第二條實際上需要滿足保本保息的要求,與貸款等按照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一致的合同現金流量,理財產品也很難滿足基本的借貸關系。
此外,初始計量指定為本類的,準則要求是企業可以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理財產品的底層資產多種多樣,也不滿足這一條件,所以將理財產品分類為這類資產的情況基本可以不計。
(二)對于保本保收益的,合同現金流量為本金及以未償付本金為基礎的利息支付,滿足分類為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條件:
(1)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
(2)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這類金融資產可以按照銀行存款進行核算,按照貨幣資金列報和披露。
(三)對于保本浮動收益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的理財產品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列報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實際按照新金融工具準則本類資產是以上兩類資產之外的都歸為本類資產。在實務中,企業購買的理財產品還是以這兩類居多,也多在交易性金融資產項目進行列報。
二、稅務處理
按照是否保本,以上涉及的三類理財產品分為兩大類,在增值稅方面,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精神,是否繳納增值稅的情況是:
1.保本類的,不論收益是否保證都屬于貸款服務,需要按照貸款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2.非保本類的不屬于利息收入,不繳納增值稅。
具體政策如下: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1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40號
)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企業購買基金獲得收益是否需要繳稅?稅務局權威解答來了_增值
原標題:企業購買基金獲得收益是否需要繳稅?稅務局權威解答來了
企業購買基金獲得收益是否需要繳稅?
上海稅務2021.5.14
基金是當下常見的理財方式,有些企業也會把閑置資金用來理財購買基金,那么企業購買基金獲得收益,是否需要繳稅呢?跟申稅小微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企業取得基金收益分為兩部分:一是出售基金獲得增值收益,二是基金分紅收益,涉及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
基金增值收益
1.基金持有未到期進行轉讓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根據上述規定,基金的轉讓屬于金融商品轉讓,因此企業出售未到期基金取得收益,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2.基金持有至到期
根據《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入基金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無需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基金分紅收益
1、保本型基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五)金融服務。1.貸款服務。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兩項規定,企業購買的如果是保本型基金,在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則基金收益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非保本型基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買的基金如果為非保本型基金,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屬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質的收入,不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基金增值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基金分紅收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二)項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的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屬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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