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絡貸款詐騙案例-知乎
盡管部分企業已經復工復產,廣大群眾開始投入正常的工作,但疫情還是影響了很多人的收入,不少人都在為下個月的房貸、車貸、信用卡還款發愁。
由此引來了不少以網上貸款、信用卡升級、網絡投資為噱頭的各類詐騙案件。
接下來,為大家分享幾個典型金融詐騙案例吧!
01貸款包裝費詐騙
一天尹某接到一個陌生電話,對方自稱某網絡借貸平臺客服,可為其提供貸款業務,并許以低息誘惑。
尹某信以為真,添加對方“客服經理”的微信后,在“客服經理”的指引下,通過掃描其發來的二維碼,下載了一款名為“X借條”的APP,并在里面注冊申請貸款。
但在尹某提交完相關申請后,對方卻要求尹某預先交貸款金額的5%作為“包裝費”以幫助尹某順利通過審核,拿到貸款。尹某便通過微信分兩次向對方進行了轉賬。
令尹某萬萬沒想到的是,轉賬過后他卻再也聯系不上對方,發出去的信息也石沉大海,這才驚覺被騙,報警求助。
提示:
不要隨意在網上留下個人聯系方式、身份信息等資料,以免被犯罪分子“盯上”。犯罪分子的詐騙話術及套路豐富多樣,不輕信“放貸快、利率低、無需擔保、無需審核”的宣傳,這些都是網上投資平臺的虛假廣告詞。
02虛假信息貸款詐騙
馬某接到一個自稱中天金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聲稱公司可以低利息放貸30000元,并可自由選擇分24期或36期償還本金和利息。有貸款需求的馬某主動添加了對方客服的QQ號碼,并根據發來的鏈接下載“XX金融”APP,按要求如實填寫個人信息進行注冊。
該客服提出為確保審核信息順利通過,讓馬某按照他們事先準備好的材料進行單位信息的填寫。面對虛假的單位信息和職務身份,馬某雖然心存疑惑,但轉念一想如此便可以讓對方公司高估自己的還款能力,能夠放心給自己貸款,于是按照客服要求填寫提現申請。
不料,在馬某提現的過程中,銀行卡顯示異常,提現申請失敗。隨后,客服打來電話,告知馬某違規操作導致30000元貸款資金被凍結,屬于騙貸行為,將負法律責任。聽到這個消息的馬某慌了,于是向客服求助,客服稱只需交6000元認證費后,便可通過賬戶認證,解除騙貸嫌疑,而且,在貸款資金解凍后將會收到認證費和貸款金額共計36000元。
隨后,馬某收到一份《貸款賬戶認證及解凍貸款賬戶說明》,急需貸款又害怕負法律責任的馬某看到說明書上有銀監會的公章認定,便對此深信不疑。遂按照客服指示分兩筆將1000元和5000元資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匯入對方賬戶。
本以為可以安心坐等貸款到賬的馬某,忐忑地等待了兩天,卻并未收到任何資金。再次聯系客服時,客服竟稱國家機構系統已經關閉無法認證,需要馬某再交12000元認證費方可到賬。馬某越想越不對勁,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于是向派出所報警。
阿中提示:
受騙人往往都是缺乏基本常識,對網絡詐騙套路了解不足,且急于求成,于是掉入了騙子的陷阱。需謹記如果有貸款需求,盡量選擇銀行、實體金融貸款公司進行貸款。如果發現被騙,要及時報警。
03注銷校園貸詐騙
一天在家備戰考研的小李突然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自稱是“京東客服”,聲稱由于誤操作,幫小李開通了京東VIP會員,需要在當天取消這一操作,否則每月將扣掉她賬戶680元。若要取消這一操作,需要她打一筆錢,完成后再把錢退給她。
小李沒有錢,對方誘導她去**白條、**金條、**金融等平臺申請貸款,小李在各個金融平臺提交了貸款申請后,**白條、**金融馬上給她放了貸款。當晚,小李共貸出14400元,并將這些錢打入該“客服”提供的賬戶。
錢轉了,“客服”卻消失了,錢并未返還。小李這時意識到被騙,哭著告訴了父親,李先生聞訊后立即報警,警察隨即立案調查,發現詐騙分子賬戶的錢早已轉出。
P2P網貸公司采取虛假宣傳、降低貸款門檻、隱瞞實際資費標準等手段騙大學生,“注銷校園貸”騙局得以實施,信息、隱私泄露是重要一環,大學生群體因缺乏閱歷,更容易受騙。學校和家長對大學生要普及相關知識,避免騙局悲劇。
04貸款盜取余額詐騙
老張在服裝城開了一家門市,由于手頭緊,他用手機上網找了一家網貸機構申請貸款。老張填好網上貸款申請表,并按要求填好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還款的銀行卡信息。
信息完善后,老張接連收到數條驗證碼。老張打電話咨詢放貸客服,“客服人員”告知老張要及時輸入收到的驗證碼,這是他們放貸公司的操作流程。
就這樣不明就理的老張按照放貸“客服”的要求輸入驗證碼信息,誰知他銀行卡里的錢沒一會就轉出五筆賬,共計1萬元。
老張再次咨詢原因,“客服人員”解釋說這是他們放貸公司在驗證老張的還款能力,并且保證這些錢都是要退還的。沒過多久,“客服人員”真的退回來了2400元。
此后,老張手機上仍然收到多條驗證碼信息,老張越想越不對,也沒敢再按要求輸入這些驗證碼,立即到派出所報警,并且凍結了自己的銀行卡。老張后來才明白先前的“客服人員”退回的2千多元,原來是騙子為了博取他的信任,放長線釣大魚。
溫馨提示:
網上辦理貸款有風險,為了自身的安全,千萬不要在網上隨意泄露個人信息和銀行卡信息,不要向陌生人提供驗證碼等信息。
在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我們一定要提高防騙意識,成武公安提醒您,謹記以下幾點:
1.正規貸款公司絕不會在貸款發放前以各種名義要求先支付保證金;
2.不輕信無抵押、零手續費等貸款信息;
3.注意保護好個人信息,不給陌生賬戶轉賬匯款;
4.大學生貸款需謹慎,家長監督要跟上;
5.發現有不法分子意圖實施貸款詐騙的情況,第一時間向警方舉報,避免更多人上當受騙。
P2P借貸中法律關系最全解讀(附五大案例)
原標題:P2P借貸中法律關系最全解讀(附五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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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中院從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審結的相關案件中挑選了五個典型案例予以發布。這些案例從P2P網絡借貸訴訟主體資格、居間服務費的審核、借款本息的認定等多個角度,就P2P網絡借貸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借貸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向公眾予以傳遞和說明。
日前,蘇州中院從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審結的相關案件中挑選了五個典型案例予以發布。這些案例從P2P網絡借貸訴訟主體資格、居間服務費的審核、借款本息的認定等多個角度,就P2P網絡借貸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借貸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向公眾予以傳遞和說明。
法院在此提醒廣大公眾:互聯網金融平臺一方面為公眾拓寬了融資、投資的渠道,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和陷阱。對出借人而言,要仔細甄別,不迷信高息;對借款人而言,要及時還貸,維護個人征信。我國已進入大數據背景依托下的誠信社會體系,借款人切勿存在僥幸心理,要衡量自己的資信及還款能力,合理、適度借貸,切勿貪圖享樂,超出自己能力范圍同時向多平臺貸款,或拆東補西、以貸還貸,最終影響個人征信;如產生爭議,借款人也應當積極應訴,避免因缺席審判影響自身合法權利。對借貸平臺而言,要恪守法律,依法提供服務。
依法提供居間服務
有權獲取居間服務費
智信公司是一家提供借貸居間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10月28日,蔣某與智信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約定蔣某通過智信公司向合適的出借人擬借款50萬元,蔣某為此應向智信公司支付10800元借款服務費。同日,蔣某通過智信公司旗下網站與李某等24人達成借貸意向,并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由李某等人向蔣某共同出借資金50萬元,借款服務費為10800元,在借款實際發放到位時由蔣某承擔,同時合同還約定了利息、還款方式及違約條款等其他內容。同日,李某等人分別通過智信公司第三方監管賬戶將50萬元款項支付給蔣某的指定賬戶。后因蔣某未按約定向智信公司支付借款服務費,智信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智信公司為居間服務方,與蔣某、出借人依法形成居間服務法律關系,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向蔣某收取10800元作為居間服務費,最終判決支持了智信公司的訴訟請求。
【點評】在P2P網絡借貸法律關系中,借貸平臺作為提供信息配對服務的中介平臺,與借貸雙方一般形成居間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法律規定,由借貸平臺撮合借貸雙方達成借貸合同關系的,作為居間人,借貸平臺有權按照約定獲得居服務報酬費用。智信公司旗下的網貸平臺,為蔣某與出借人提供交易信息,信用咨詢、評估、還款提醒、賬戶管理、還款情況、溝通服務等,并撮合出借人李某等與借款人蔣某達成借款合同,已實際提供了居間勞務,智信公司有權獲取居間服務費。現合同中明確約定居間服務費由蔣某一人支付,系當事人意思自治,未為法律所禁止,且費用未明顯過高,應予支持。
依法受讓債權
有權起訴還款
被告梁某與案外人劉某均為人人行公司開發的“借貸寶”APP的實名注冊用戶,2016年7月11日,劉某作為出借人、梁某作為借款人與借貸平臺人人行公司訂立三方《借款協議》,約定梁某向劉某借款2萬元,借期10天,并約定了利息等違約條款;同時該協議中還約定,“借款人超過寬限期75日未償還借款的,為方便人人行公司為出借人提供訴訟服務,出借人可將本協議項下債權零對價轉讓給人人行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由新債權受讓人對借款人提起民事訴訟,上述債權轉讓由出借人委托人人行公司通過‘借貸寶’平臺注冊手機號碼發送短信或平臺信息推送的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或平臺信息推送一經發出即視為通知借款人”。
協議簽訂后,劉某通過網絡平臺向被告梁某轉賬支付了協議約定的金額,但借款到期后,梁某未能償還借款。
2016年10月,劉某與人人行公司通過“借貸寶”網上平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劉某將上述債權包括未償還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全部轉讓給人人行公司。債權轉讓的當日,人人行公司通過EMP短信平臺向被告梁某在借貸寶平臺預留的手機號發送含有債權轉讓內容的短信,告知梁某債權轉讓的事實,該短信平臺反饋的信息狀態為“成功”。后人人行公司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梁某償還2萬元借款本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梁某與案外人劉某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有效,梁某未按照協議約定歸還借款,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劉某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人人行公司,符合法律及各方當事人的借款協議約定,應予支持。人人行公司有權作為原告要求被告梁某還本付息,被告梁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因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人人行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點評】在P2P網貸糾紛中,一般情況下,借貸平臺僅為提供借貸咨詢與服務的居間方,仍應由出借人作為原告起訴借款人要求承擔還款及違約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借貸平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機構亦可能成為借貸合同關系的主體,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關于債權轉讓的相應法定條件。本案中,梁某、劉某及人人行公司在訂立借款協議時即約定了債權轉讓條款,當借款人符合違約條件時,出借人即同意將協議項下的債權無償轉讓給人人行公司,由人人行公司統一向借款人梁某主張權利。該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于法無悖,且訴爭債權具有可讓與性,人人行業已履行了轉讓債權的通知義務,故債權轉讓依法有效,人人行公司成為合法債權人,與本案具備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等額本息還款
超還利息部分應抵扣本金
2014年6月20日,張某與秦某通過某P2P網貸平臺簽訂《借款協議》一份,約定張某向秦某借款30000元,還款分期18個月,還款日為每月15日,每月還款數額2434.66元,還款起止日期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12月15日,并約定了利息及違約條款等其他內容。秦某履行出借義務后,張某僅自2014年7月15日起按時還款至2015年2月15日,共計歸還7期,后再未還款。秦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張某與秦某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張某未依約履行全部還本付息義務,理應承擔相應責任。經審查,雙方借貸本金為3萬元,根據還款期數為18期及每月還款額2434.66元,可推算出本案借款的年化利率已遠超24%。張某已歸還8期,對于其已經歸還的上述利息部分,應先按照最高年利率上限36%抵扣利息,剩余部分抵扣借款本金。據此,法院最終判決張某于歸還秦某借款本金1萬余元以及利息(以1萬余元為基數,自2015年2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
【點評】“等額本息”是P2P借貸中一種常見的還款方式,即預先將要收取的全部利息平攤到每個月的還款金額中,這種方式看似減輕了借款人每月的還貸壓力,實則每月攤還的金額中已包括了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借款人在借款期滿后應當支付的利息,不能超過年利率24%;借款人已實際歸還的借款利息,對于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以本案為例,2014年6月20日出借的3萬元借款本金,按照法定實際支付的最高上限年利率36%計算,張某每月利息至多僅需歸還900元,但張某每期實際歸還2434.66元,故對于已經支付超過36%的利息部分,應當按照先還利息后抵本金的法定原則,依法予以調整;對于尚未支付完畢的借款利息,應按照年利率24%計算。
來源:江蘇法制報作者:沈莉菁張羽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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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業典型案例分析(39頁)-原創力文檔
PAGEPAGE38P2P行業典型案例分析一、研究背景與研究方法(一)研究背景由于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等信息不對稱問題,傳統的金融機構往往傾向于向大企業發放貸款,而在向中小企業、個人的放貸過程中,銀行會要求高額的風險溢價及抵押擔保品。普通借款人由于自身資本不足或缺乏擔保往往難以通過金融機構的審核。P2P平臺恰恰填補了這一市場空白,P2P網絡借貸可以提供急需的資金給個人,尤其是銀行服務未覆蓋的人群及小微企業主。此外,P2P網貸也為個人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投資渠道。國內的投資者往往缺乏良好的投資渠道。銀行和儲蓄機構的利率較低,房地產市場不景氣,證券市場進入風險大,傳統的民間借貸又缺乏良好的風險稀釋措施保護。與這些投資渠道相比,P2P平臺可為普通投資者提供更高額的風險收益回報。目前,P2P借貸在我國正處于高速發展的狀態,但作為民間借貸及互聯網金融重要的一個細分行業,其理論、技術與政策尚不清晰,民眾對其價值并不了解,中國P2P的收益與風險仍不明朗,監管仍存在很大問題,諸多疑問和爭論尚未解決。政府監管的不完善,平臺使用者的風險意識薄弱,融資成本高,逾期帳款多,這一系列問題讓人們重新審視P2P平臺作為一種新型借貸渠道的適用性。2014年以來,P2P行業危情不斷,從盛融在線和紅嶺創投出現問題,再到被爆出壞賬面臨擠兌危機的陸金所和銅板街,爆出問題的平臺一個接一個。據統計,2015年第一季度已經出現了百余家問題平臺。跑路,失聯,賠付等問題持續不斷,行業正面臨著一筆筆上億的損失。問題平臺的頻頻發生,令P2P網貸的安全性受到質疑。央行行長周小川也曾特別指出“P2P網貸問題較多,如跑路、違約的問題以及一些做法不太符合規定”,他提出應加強對網貸平臺的監管。在這平臺市場混亂的情況下,必將出現一批平臺倒閉,形成優勝略汰的行業趨勢。劣質的平臺將陸續退出,這一退出機制將持續到泡沫消失,剩下的有實力的平臺將成為P2P企業的領頭羊,支撐中小企業和個人的融資需求。針對這一狀況,筆者查閱了國外與國內的大量資料,研究了國內的P2P借貸的典型案例,嘗試回答以下問題:(1)中國p2p行業現狀,面臨困境的原因有哪些?(2)影響p2p借貸匹配成功的因素有哪些?(3)影響p2p借款成本的因素有哪些?(4)中國p2p借貸的風險主要是哪些?如何應對這些風險?(5)中國p2p借貸的市場前景如何?該如何促使平臺可持續發展?(二)研究方法本文在研究過程中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計量經濟學模型。本文依托典型平臺人人貸公布的數據,經過采樣、整理匯總、分析后建立計量經濟學模型。(2)筆者通過大量閱讀國內外文獻并進行梳理,了解了國內外P2P行業現狀和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礎上分析國內P2P行業現狀。二、中國P2P行業現狀P2P行業近年來成長迅速,但其無序增長至今已陷入困境。本章將從成交額、利率、問題平臺數等方面介紹國內P2P行業的現狀,結合資本涌入等情況分析行業的基本面,在本章最后將探討平臺問題多發的原因。(一)行業發展迅猛2014年是P2P行業高速成長的一年,其行業規模迅速擴大,各項指標實現快速增長。據統計,全國P2P行業在2014年內期末貸款余額為1000億元,平臺成交量突破2500億元,總計63萬融資者和116萬投資者通過P2P平臺進行投融資業務。與2013年比較,運營平臺數量同比增長97%。如圖1所示,中國P2P平臺近年來整體成迅猛增長趨勢。2015年1月份全國P2P網貸成交額為459.66億元,雖比2014年12月份稍有回落,但與2014年1月漲幅相比,環比增長了265.83%。2014年底的跑路事件頻發,國家有關規定將落地,投資者對P2P由狂熱轉為觀望狀態,這是導致1月份成交額回落的直-46355488315接原因。圖12014年度P2P行業每月成交額此外,當前P2P借貸平臺的投資回報率也比同期銀行存款和基金高。在央行的幾次降息政策后,商業銀行紛紛加入了存款利率上浮的陣營。光大銀行、民生銀行、廣發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等股份制銀行現在一年期存款利率為3.0%,中農工建等大銀行利率上浮幅度更低,而郵儲銀行調整后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僅為2.78%。相比與定期存款3%的年化收益率,P2P平臺可以給投資者12—15%的收益率。(二)潛在市場巨大2014年網絡借貸行業擁有融資者63萬人,同比增長320%,而同時投資者人數為116萬人,同比增長364%,兩者差距較大,行業有效融資者缺乏,市場發展潛力仍然巨大。P2P投資者與互聯網理財產品的客戶群體較為類似,到2014年底互聯網理財產品的使用者已達到7849萬人,即便其中僅存5%的用戶風險偏好高,嘗試使用P2P平臺投資,也將有392.5萬人的潛在市場。P2P平臺逐漸成為PE/VC
p2p平臺的爆雷案例?-知乎
問題平臺事件的類型主要分為五類:停業,股東出逃,資金無法提現,經偵查出問題,以及轉型。根據2016年和2017年網貸之家的數據,2017年停業平臺數量最多,約占61.47%。其次是提現困難平臺,占比23.4%。2017年,提現困難的比例高于2016年。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運營平臺數量的增加、監管力度加強進一步加劇了中小平臺的生存壓力;一些線上貸款平臺的期限錯配比較嚴重,此外,這些平臺本身資本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弱。停業平臺和跑路事件比2016年減少,且新增絕對數量也明顯減少,說明監管檢查和監督有效的,2016年大量不達標的中小平臺紛紛退出P2P行業,2017年各平臺積極參與整改,有效控制了風險事件的增加。轉型事件的數量與其他類型相比明顯較少,一般有實力的平臺在預知自身不適合長遠發展時,及時進行整治轉型,減少風險。2017年經偵介入比例比2016年增加,說明監管力度不斷加強,發現問題平臺后及時介入檢查,控制損失,避免跑路事件。
防止P2P暴雷,需要警惕四種容易暴雷的P2P平臺:
涉嫌非法集資平臺
e速貸2010年9月成立,2016年5月出現問題,2016年9月移交檢察院,被認定CEO簡慧星4項罪名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挪用資金、擅自發行股票。經警察檢查,e速貸以自融、設立資金池、發布虛假標的的形式非法集資。
經營不善平臺
2017年1月聰明投、火牛財富、奶瓶兒、海新金服等8個平臺陸續發出統一公告:由于老板經營不善,導致整個起源系資金鏈斷裂,出現提現困難。這8個平臺實際由同一家公司操控,其目標用戶多鎖定于大學生、孕婦、寶媽。通過聰明投在網貸之家信息展示看出,此平臺無銀行存、無安全保障信息,官網鏈接已無法打開。公告稱“因經營不善導致資金鏈緊張”,引發了投資人的部分擠兌,雖然公告公布了詳細的還款計劃,老板方凡承諾回收投資人債權,轉為他個人的債務,但投資人依然承受了不能及時兌付損失。
高返利平臺
根據網貸之家官網信息,唐小僧和聯壁金融都是高返利平臺。且兩家公司沒有銀行存管,投資端資金期限偏短,借款端資金期限長,較嚴重的期限錯配導致其暴雷的根本問題之一。唐小僧成交量800億,影響較大,一時引起了P2P行業的恐慌和倒閉潮。聯壁金融也沒有銀行存管,已被上海警方立案偵查。
由于兩個平臺導致遭受損失的投資金額大、投資人多,一度引發了e租寶一樣的負面影響,投資人不由自主的感受到行業風險,不斷贖回活期和到期資金,行業內資金流出量增大。眾多小平臺出現擠兌或無法及時獲取投資端資金,加之監管檢查日益頻繁和細致,小平臺無法抵抗內在和外在風險的壓力,頻頻出現逾期兌付或經營不善的問題。
法人跑路平臺
P2P平臺老板跑路已經成為P2P行業問題平臺的一項重要標志,從2015年以來,前后出現了多個跑路平臺,國金寶、51豐收寶、禮德財富、利民網、一點金庫、銀豆網等18個平臺均為網貸之家2018年7月標為“跑路”標簽的平臺。【AD財經】
國外p2p網絡借貸模式案例分析-團貸網
國外p2p網絡借貸模式案例分析
2017-07-2109:24:17
國外P2P發展起步較早,對于國內是一個很好的借鑒,國外的P2P平臺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類,即公益性平臺、純中介平臺和復合型平臺。
國外p2p網絡借貸模式
國外p2p網絡借貸模式案例分析
(一)公益平臺--以Kiva為例
顧名思義公益平臺就是非盈利性質的平臺,平臺會通過自身的運行和與其他小額貸款機構的合作為普通人和低收入的群體提供用于改善生活的小額借款,并不對任何一方收取任何費用。該模式的代表為美國的Kiva平臺。
1.公司簡介
2005年成立于美國加州舊金山市的Kiva被譽為全球第一家公益性P2P網絡貸款機構。根據截至2013年底的數據,Kiva的注冊用戶達到1,558,403名,這其中有三分之二的人獲得了貸款,累積貸款金額為515,438,175美元。平臺貸款出借者達到1,119,726人,全球范圍內的合作機構數量達到229家,分布于72個國家,壞賬率低于1%,個人平均貸款額度為413.02美元,平臺活躍性較高,用戶的平均貸款次數為9.93次。
2.借款操作流程
Kiva平臺的操作流程清晰明了,分為六步:①借款人要與Kiva遍布全球的合作機構提出貸款申請;②合作機構根據借款者的申請進行比較詳盡的走訪調查,其中包括了一些申請人的生活細節,采集近期照片,該工作持續時間較長,調查內容也有很詳細的規定,大概30天后合作機構會將采集到的資料提交給Kiva,Kiva在收到資料進行審核后會先期將貸款發放給借款人。另外一些合作機構還會要求申請者提供一定數量的存款作為風險儲備;③作為出借資金的投資者可以再Kiva的平臺上自行選擇合適的項目進行投資,最低限額25美元,上不封頂;④Kiva將籌集到資金送至合作機構;⑤借款人還款;⑥出借方收款。
3.平臺手續費
既然是公益性平臺,Kiva平臺本身所提供的貸款均是無息的,并且不論對融資雙方還是合作機構都不收取任何費用,但是借款者仍需要向Kiva的合作小額貸款公司支付一個比較低的手續費,以維持機構的正常運轉。
4.風險控制概述
雖然是公益性平臺,但是Kiva在風險控制方面的一些舉措也很值得借鑒。
其主要是由以下幾個方面來控制風險:第一,對借款方詳細的調查走訪,使得對于借款方還款能力的認識更加準確;第二,貸后工作穩定開展,時刻更新借款方當前信息,以便投資者提前防范風險;第三,鼓勵投資者分散投資;第四,嚴格篩選合作機構,保證了每個機構都具備獨立調查和貸后催繳能力,Kiva對于合作方的選擇還是相當嚴格的,要求其必須擁有專業的信貸團隊和風險控制隊伍;第五,Kiva本身會將其自由資金和用戶的借貸資金分開管理,更加確保資金安全;第六,明確告知投資者風險,包括了平臺自身的風險和比如匯率波動的風險,使得投資者可以提早做好防范;第七,加入了小額信貸客戶保護組織(SmartMicrofinace)。
(二)純中介平臺--以Prosper為例
純中介平臺是指平臺只起到公示雙方信息并撮合交易的作用,具體的金額、利率、期限由融資雙方自行協商而定,平臺不承擔任何風險,但要對借款人和投資者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該模式的代表是美國的Prosper公司。
1.公司簡介
Prosper是美國第一家P2P網絡借貸平臺,現如今已成為全球影響力最大的P2P平臺之一。Prosper最大的亮點是用戶可以在平臺上自由地對借款競價拍賣,這類似于美國的網絡拍賣公司eBay.成立之初,Prosper發展迅猛,在不到三年的時間里就完成了兩億美元的成交量,而這種勢頭也引起了美國證監會的關注,并認定平臺上貸款轉讓屬于證券交易,不符合美國的相關法律。為此,2008年美國證監會對Prosper下達了停業整改的命令。2009年7月Prosper向證監會登記注冊,經營模式也與以前發生了較大的改變。截止2014年,Prosper已擁有超過200萬的會員,平臺累積貸款交易總量達到15億美元。
2.借款操作流程
Prosper向資金需求者提供的貸款種類較多,貸款期限一般為1年到5年,其中包括了短期綜合貸款、裝修貸款、汽車貸款、微小企業貸款、育嬰貸款等。其借款流程比較嚴格,首先作為借款方必須為具有社會保險號的美國公民,切信用評級在640分以上,流程如下:
①因為Prosper平臺的借款額、利率和手續費都由其對客戶的信用評級所決定,所以用戶首先要做的就是填寫一份非常詳細的個人資料,平臺會根據這份資料賦予用戶相應的信用等級;②與此同時為了得到出借人的信任籌得資金,借款方需要設置自己的借款列表信息,其中包括平臺賦予的信用等級,借款的用途、數額和期限,另外還有一些其他的個人信息等;③Prosper會根據借款方列表進行嚴格的審核,并用進度條顯示審核進度,該環節通過的越快越容易得到出借方的信任;④此時出借方即可競標,交易以借款方資金籌措到位或14天未完成自動撤銷而終結;⑤但這只是出借方表達意向,此時Prosper還不回立即將資金發放給借款人,為確保借款方具備足夠的還款能力,平臺還要對其進行更加深入的審核,若審核通過則會立即獲得貸款。
Prosper根據借款者的信用評級、借款期限、貸款項目的預期壞賬率、宏觀經濟環境等因素決定借款利率。此外,Prosper還會參考借款人的借款次數,對于曾經成功借款并按時還款的客戶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
3.平臺手續費
對于借款人,平臺是根據不同的信用等級收取服務費的;投資者也需要支付其出借總金額1%的服務費。表4-2表述了Prosper借款者不同信用等級支付的服務費率4.風險控制概述
作為全球最具影響力的P2P平臺,其風控措施也相當完善,核心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信用評級制度;二是審核制度;三是其壞賬處理制度。
信用評級和審核制度在上文已經有所描述,所以主要介紹一下Prosper的壞賬處理機制。由于平臺不承諾本金墊付,所以其壞賬處理制度相當完善。表4-3描述了不同逾期時間平臺對于壞賬的具體處理辦法。
除此之外,Prosper會將逾期借款者的拖欠報告交給信用評級公司,計入其信用報告,這將對他們今后所有的信用事件產生影響。
另外,Prosper會將所有出借人的賬戶余額放入一個特別托管賬戶,該賬戶是富國銀行以客戶姓名專門設立的實名賬戶,同時受到FDIC(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監管,以防止平臺私自挪用出借人的資金。在Prosper上所有的資金流轉都是通過ACH完成,ACH是美聯儲的一個自動清算系統,以此來確保平臺與用戶之間資金流動的安全性。
p2p網絡借貸模式
(三)復合型平臺--以Zopa為例
復合型平臺會根據借款人的情況制定相應的利率,并對產生的壞賬進行催繳。該模式的代表就是英國著名的Zopa公司。
1.公司簡介
Zopa是世界上第一家P2P網絡小額借貸平臺,并采用典型的線上無擔保模式。截止2014年第一季度,Zopa已為超過5萬名借款者和超過8萬名出借者提供服務,累計交易量超過5億英鎊。2008年英國公平貿易局給Zopa頒發了信貸許可證,使其在法律上具備了向客戶提供信貸服務的資格。但是由于美國、日本等國家的P2P行業監管更加嚴格,Zopa在國際化的發展戰略上受到了阻礙。
2.借款人操作流程
在Zopa上借款大致有一下五步流程:
①第一步就是要注冊成為Zopa平臺的會員,需要實名注冊并提交個人的信用報告。
同時根據個人情況填寫諸如個人簡歷、經濟狀況等資料,以備審核;②Zopa平臺的審核也是相當嚴格,每個用戶都要經歷身份認證、信用記錄認證和風險認;③審核后的這些資料Zopa會打包給英國專業的信用評級機構,由他們將借款者分為A*、A、B、C1四個等級,其中C1等級的借款者就是信用程度優于普通人的水平,因此該評級機制也確保了信用較差,壞款能力沒有保障的借款者進入平臺。另外投資者可以根據平臺提供的借款者信用等級選擇更加合適的投資對象,信用等級越高的借款者更加容易完成交易。Zopa本身也會根據借款者的信用等級向其提供1000-20000英鎊的借款,期限為2年至5年;④同時Zopa還會根據信用評級的結果給借款者劃分市場,但借款利率和期限均由借款者自行設定;⑤一切就緒投資人會選擇自己感興趣的項目進行競標,競標成功即交易完成,這個過程比較簡單,由于結果是競拍得到的,所以Zopa的借款利率會比其他P2P平臺低上不少。
3.出借人操作流程
Zopa的出借人操作比較簡單,首先是要用實名注冊為平臺的會員,并根據個人情況對個人賬戶進行充值以備投資,當然有最低限額10英鎊。同時出借人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設定一些個人的偏好,比如期望利率,借款期限,短期為1年至3年,中長期為3年至5年,還包括了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要求等,平臺會根據出借人的要求自動匹配借款,并以10英鎊為單位將投資者的資金進行分割,投向不同的借款人,以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交易完成后出借方可以在個人賬戶中看到借款明細和應收款項等數據。
4.平臺手續費
Zopa是復合型盈利性質的平臺,對融資雙方收取手續費是其唯一的收入來源。對于出借人Zopa會根據其實際借出的金融收取每年1%的管理費,充值未投資的金融不計算在內;對借款人則會根據其借款金融、借款年限收取相應的手續費。Zopa會將手續費的一部分建立自己的風險準備金。這種方式目前也在國內某些平臺得以推廣。
5.風險控制概述
Zopa的風險控制主要分為貸前、貸中和貸后三個方面:在交易撮合之前平臺會對借款人進行嚴格的認證,包括實名身份、信用等級和風險情況,其篩選出來的借款者一般比較優質,風險較低;貸中撮合交易時Zopa平臺會將出借人的資金分散投資,以降低風險;貸后如若出現壞賬,平臺會用自己的風險儲備金先行墊付用戶的本金和利息,同時回收債權,交由專業的壞賬催繳公司進行賬款的收回工作。值得關注的是,采用這套風險防控機制,Zopa平臺的壞賬率始終控制在0.2%這一水平。同時監管的介入增強了投資者對該行業的信心,使得英國P2P行業發展速度在2013年獲得了大幅度增長。
P2P網貸中集資詐騙罪的司法認定--基于28個案件的實證分析
【作者】袁一綺;張旭東
【作者簡介】北京大學法學院2016級碩士研究生;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2018級碩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頻發的P2P網貸集資詐騙案決定了在P2P網貸領域要準確理解與適用集資詐騙罪,必須基于已宣判的案例進行深入分析。實證表明,司法一般基于客觀行為事實來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其中“滅失性處置”“借新還舊”被直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僅憑“將集資款用于維持平臺運營”不足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客觀行為方面,“詐騙方法”只可實質限定,而非局限于幾種特定手段,具體判斷立足于詐騙罪的基本構造即可,此外對集資行為的“非法性”宜作實質理解;犯罪數額認定上,司法遵循“實際所得”標準,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且不扣除犯罪成本。
【關鍵詞】P2P網貸集資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非法集資數額認定
一、問題的提出
2018年6月1日至7月12日短短四十余天內,全國有108家P2P平臺“爆雷”,相當于日均“爆雷”2.6家。[1]一系列問題頻發的P2P平臺不斷觸及刑事紅線,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截至2018年8月,P2P平臺刑事案件共160余起,其中集資詐騙案發率近30%,[2]成為涉P2P平臺最高發的刑事案件之一。由于觸犯該罪同時侵犯金融秩序與財產權利兩大法益,故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亟待司法予以規制,進而保護投資者利益。
由于P2P網貸具有虛擬、風險、創新等特殊屬性,司法在該領域適用集資詐騙罪的過程中產生了諸多盲區與難點。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批指導性案例“周輝集資詐騙案”的辦案人員就指出,面對P2P平臺的創新,由于法律條件上存在不足,司法相關部門在資金用途、使用人身份等要素的核實、甄別等方面存在較大難度。[3]為此,有必要立足司法實踐,對已經宣判的案件進行深入分析,檢視與思考集資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抽象出當前司法機關具有共性的認定與處理,以期為P2P網貸領域集資詐騙罪的理解與適用提供一定借鑒。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主觀目的的證明應當建立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為此就有必要采用推定的方法,根據客觀存在的事實推斷行為人主觀目的之存在。”[4]由于主觀目的認定上的困難,司法實踐中往往通過客觀行為事實以推定主觀目的。因此,有必要從客觀素材中條分縷析地提取出那些能夠反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事實,如此才能準確把握P2P網貸領域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內涵。
根據已宣判的28起P2P網貸集資詐騙案[5]對應裁判文書的具體表述,法院主要參考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0年《解釋》)及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這兩個文件進行定性。筆者據此共梳理得到16項關于“非法占有目的”客觀行為事實的抽象化表達,各行為事實對應的P2P平臺數量及名稱如表1所示。
根據統計,在表1的16項客觀行為事實中,出現頻次位居前列的分別為“未將集資款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與“將集資款用于借新還舊”以及“明知無歸還能力仍騙取資金”“為集資詐騙而設立平臺”“將集資款用于個人還債”。司法裁判文書對于以上幾類行為事實多著筆墨,一方面反映了這幾類行為事實在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時較為常見,亟待處理與解決;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各個法院在不同的裁判文書對這些客觀事實的定性存在爭議,反復論證。故有必要著重探討上述幾類行為事實在認定中的難點。
表1P2P網貸集資詐騙案中“非法占有目的”之客觀行為事實
資料來源:根據28起案件對應裁判文書整理所得。
(一)關于“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與“未將集資款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理解:“滅失性處置”
鑒于實踐中反映《紀要》規定中的“明知沒有歸還能力”難以認定,2010年《解釋》將之修改規定為“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然而,無論是《紀要》還是2010年《解釋》,相關規定仍屬較原則化的表述。
有觀點認為判斷是否“明顯不成比例”關鍵是看數額的占比,但是“商事領域的投入、產出與盈利存在復雜性與多樣性(如有的領域存在投入時間長,產出時間長以及盈利周期長的客觀實際)”[6],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收益存在成本準入門檻,在未投入至一定成本額時,再高的比例也不屬于將資金用于回報出資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所以量化分析似乎并不具有可行性,對此應作定性的理解,明確行為人是否具有排除權利人的意思,以及客觀上是否具有排除其他權利人的效果。
在16項客觀行為事實當中,第5~13項行為均是目前司法予以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具體客觀行為事實。若對上述行為抽象出共性,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樂天在線”案的裁判文書[7]中所使用的“滅失性處置”一詞比較精準。“集資詐騙罪的成立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體表現為行為人具有不歸還集資款的意思。”[8]那么,行為人將集資款進行“滅失性處置”,而并非將集資款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約定的投向,則集資款由于徹底滅失而無法償還出資人,也不存在進一步產生利息的可能性,從這一客觀事實可以反向印證行為人具有不歸還集資款的意思,從而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中,需要對“將集資款用于高息放貸”及“將集資款用于個人投資”兩項行為作進一步的解讀,盡管二者被歸為“滅失性處置”,但作為高風險伴隨高收益的處置方式,這兩項行為仍存在收回本金及相應利息的可能性。結合目前已宣判的案例可見,行為人將集資款用于高息放貸與個人投資之后所得的本息并沒有償還出資人,而是將之占為己有并歸個人支配,用于歸還個人債務或再次用于高息放貸與個人投資,從事與正常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更為常見的情形是,在高息放貸無力收回,或個人投資已巨額虧損并已無力償還先前出資人的情況下,行為人仍在繼續以詐騙方法擴大集資,那么此種情形下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顯而易見。因此,在行為人將集資款用于高息放貸或個人投資時,需進一步判斷其高息放貸與個人投資所得本息是否用于償還出資人,以明確行為人對集資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關于“借新還舊”應否直接被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曾有意見指出:將后期所集資金主要用于支付前期本金和高額回報的情形,可以直接推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在一定意義上,按期支付本金和高額回報反而有可能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然而,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周輝集資詐騙案的公訴人曾指出“雖暫可通過‘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償還部分舊債維持周轉……未投入生產經營,不可能產生利潤回報”,其裁判要旨[9]也明確:行為人利用網絡借貸平臺將集資款主要用于借新還舊和個人揮霍,應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借新還舊”能夠基本斷定行為人最終不具有歸還能力,但其不具有歸還能力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是否支付本息,而是沒有將集資款用于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10]關于如何認定“將集資款主要用于生產經營”,“應當結合是否存在真實項目、項目的實際運行情況、集資款的實際用途、去向等綜合判定,對于不能證明行為人將集資款確實用于因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正常合理支出的,則不能將該行為排除于犯罪之外”[11]。因此“借新還舊”實質上只是“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的一種具體表現,可以被包含在2010年《解釋》所列明的情形中,繼而被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關于“將集資款用于維持平臺運營”應否被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盡管部分法院在說理時提及了“將集資款用于維持平臺運營”這一客觀行為事實,但各法院在28起案件對應的裁判文書中均未把“將集資款用于平臺運營”作為唯一的客觀行為事實用以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將其與“用于個人還債”“用于個人消費”等行為事實一并羅列以佐證非法占有目的。
單憑“將集資款用于維持平臺運營”這一行為事實不足以證明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僅在明確平臺系為集資詐騙而設立時,可直接由“將集資款用于平臺運營”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直接把行為人將集資款用于維持平臺運營這一行為事實作為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唯一依據,可能有失公允。盡管行為人未按照與出資人的約定將集資款投入指定的投向,構成了民法意義上的合同違約,但這并不必然意味著行為人對集資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極有可能是為了周轉資金而將集資款暫時用于維持平臺運營,并能夠在之后向出資人進行返還。
此外,不同于將集資款用于個人還債、消費等滅失性處置必然伴隨著非法占有目的,將集資款用于維持平臺運營這一行為事實可能發生于非法占有目的產生前、產生中、產生后的任何一個階段,因而將其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建立必然聯系是不妥當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吳順陸等人集資詐騙案時即已明確:“行為人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產生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只對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以集資詐騙罪定性處罰。”[12]
三、客觀行為的檢視
(一)“詐騙方法”的多樣化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僅概括地規定了“使用詐騙方法”。司法實踐中,結合對28起案件詐騙方法的梳理,當前主要有三種詐騙方法,分別為“虛構用途+虛假證明+高額利息”、“虛構用途+虛假證明+高額利息+額外獎勵”與“虛假證明+高額利息”(見表2)。
“虛構用途”“虛假證明”及“高回報率”是否必須同時滿足才構成“詐騙方法”?從P2P網貸領域的司法實務看,并非必須。以“國惠金融”案為例,其通過網站發布的借款標的并沒有虛構其集資用途,而僅是人為調整平臺上的標的數額,使之遠大于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數額。再以“中寶投資”案為例,它的額外獎勵是法定代表人周某額外建立投資人QQ群,以提供獨家內幕的投標信息、專業的指導咨詢為誘餌,顯然這些增值服務并不能當然地被評價為具有“高回報率”,因其服務質量的高低具有極強的主觀性,因人而異。進一步而言,實踐中同樣存在極大可能是行為人虛構了集資用途,并以高回報率利誘,但其中卻提供了真實的證明文件,比如真實存在的授權委托書、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而且正是利用了這些文件所帶來的條件和地位進行了詐騙。
除“高回報率”之外,確實不能排除P2P平臺公司以其他形式作為誘餌的詐騙方法。比如“樂貸通”的實際控制人為了造成平臺虛假繁榮,冒充投資者大量出借資金打款給平臺;“都梁創投”案的行為人為了騙取投資人信任,通過召開投資人見面會等方式進行宣傳;“優易網”的實際控制人謊稱平臺公司屬香港某國際集團旗下成員單位,若借款人發生逾期則由P2P平臺風險理賠金賠付出資人本息,同時將平臺公司的注冊資本增資至1000萬元來夸大公司實力,以增強欺騙性;“國惠金融”以空殼公司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等。上述列舉的行為,未必具有“高回報率”的特性,卻制造了P2P平臺值得信賴的假象,使投資者陷入了認識錯誤,投資者基于此種認識錯誤進行出資并因此遭受財產損失,而制造假象的行為人卻從中漁利。
之所以上述這些平臺公司仍然被定罪,顯然是司法機關在對“詐騙方法”進行理解與適用的時候,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為基點,結合詐騙罪的基本構造,遵循了實質主義的概括式規定。在認定“詐騙方法”時,需認識到集資詐騙罪作為一種特殊的詐騙罪,與詐騙罪具有相同的構造: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對方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那么在P2P網貸領域適用集資詐騙罪時,只要某種行為足以使對方陷入“行為人屬合法募集資金”“行為人屬正當募集資金”“行為人的集資獲得了有權機關的批準”“出資后會有回報”等認識錯誤,進而導致對方“出資”,那么這種行為就屬于集資詐騙中的“詐騙方法”,“至于行為人是就事實進行欺騙,還是就價值進行欺騙,均不影響欺騙行為的性質”[13]。
“熟悉的事實不等于應然的規范,將規范的涵攝范圍限定為解釋者所知的有限事實,并不合適。”[14]因此,對集資詐騙罪“詐騙方法”只能進行實質的限定,而不可能窮盡其具體表現。在把握P2P網貸領域集資詐騙的“詐騙方法”時,司法機關立足于詐騙罪的基本構造進行判斷即可。
(二)“承諾回報”的形式與內容
“非法集資”表現為虛假承諾回報。“承諾還本付息或者承諾分紅的,承諾以貨幣、股權、債權或實物回報的,都符合承諾回報的要素。”[15]從承諾回報的形式與內容上來講,不應過于狹隘地理解,也不應過于寬泛地理解。
承諾回報的形式并不限于還本付息,但需要注意承諾的回報必須是虛假的,而不是真實的。承諾回報應限于行為人承諾“只要出資即可通過出資行為獲得回報”。一方面,部分P2P平臺設置交易積分制度,借貸數量越大,積分就越高,相應的積分還能兌換數碼產品等實物。根據行為人的承諾,這一類回報只要出資人進行出資即可獲得,因此基于出資行為即給予出資人證券化資產等標書回報或貨幣、實物等回報,都屬于可定性為集資詐騙罪“承諾回報”的形式。另一方面,一些P2P平臺會設定出資人每完成一定任務便給予其一定貨幣資金的獎勵回報,進而作為理財資金繼續吸引出資人投標,如“新加坡永利集團”對出資人承諾,介紹新會員即可獲得10%的獎勵分紅。這一類的獎勵回報則并不屬于“只要出資即可通過出資行為獲得回報”,而需要出資人通過介紹新客戶或者完成一定任務之后才能獲得,且這些獎勵回報一部分確實得到了兌現,并非虛假承諾,那么此種承諾回報就不能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中的“承諾回報”。
“承諾的回報不應是間接獲得的收益”[16],承諾回報應限于行為人承諾“只要出資即可通過出資行為獲得回報”,而不是承諾出資人在出資后再通過出資人的生產、經營等行為可以獲得報酬。以“皇順貸”為例,其回報具體體現之一為“先投月標再搶秒標”的百萬元秒標獎勵,出資人只有在出資投月標后再搶得秒標,才能獲得更高的回報率,那么單就此情形而言,只能認定為普通的詐騙罪。
從內容上來講,承諾的回報并非必須具有確定性,只要承諾的回報具有可能性即可。持有股票并不必然能獲得分紅,但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8)陜刑二終字第99號裁判文書曾指出,向社會發行不實股票并隨意處置投資者的股權轉讓款,行為性質屬于集資詐騙。[17]此外,彩票的中獎率極低,購買者獲得回報的可能性極小,但實踐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發行彩票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也可認定為集資詐騙罪。以“銀坊金融”為例,其根據不同用戶投資的期限給予獎勵回報,由于存在用戶可能提前提現而中斷投資的可能,投資者能拿到的利息并不一定是年化收益率所確定的數額。但即便最終回報率不能確定,只要行為人虛假承諾回報,令出資人錯誤認識到能夠因出資而獲得回報的可能性,則并不會影響集資詐騙罪的認定。
(三)集資行為“非法性”的理解:實質非法還是程序非法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的行為模式是“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那么對于集資行為的“非法性”,應作實質上的理解還是程序上的理解?
在28起P2P網貸集資詐騙案對應的裁判文書中,有7份明確采用了涉案P2P平臺“無金融類經營資質”“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準”“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并非從事融資的合法經營主體”等認定P2P平臺程序非法的表述。但在28起案件中,也不乏經由國家有關主管機關批準、設立程序合法的涉案P2P平臺,而這28起已被定性的案件在實體上無一不存在集資詐騙的事實行為。相應地,最高檢指導性案例[18]中提到:P2P網絡借貸,是指個人利用中介機構的網絡平臺,將自己的資金出借給資金短缺者的商業模式。只有在對P2P網貸的行政監管中才以適度容忍的態度對待,刑罰是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的懲處,具有法定性與嚴格性。[19]因此,在司法中應對“非法性”作實質理解,即不論是否為經批準的P2P網貸平臺,只要存在集資詐騙行為均應予規制。
四、數額的認定標準
觀察已宣判的28起P2P網貸集資詐騙案,司法機關在集資詐騙數額的認定上遵循的是“實際所得”標準,即用行為人集資詐騙總額減去案發前已經返還給受害人的本息所形成的數額。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紀要》,這一標準也已經得到了官方的認可,即“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
存有爭議的點在于:計算集資詐騙罪數額時,應否扣除犯罪成本?以“國惠金融”案為例,被告人雖然在實施詐騙過程中支付了租金與押金等成本,但審理法院認為,這部分成本是其完成詐騙行為而支付的犯罪成本,不應在詐騙金額中予以扣除。一方面,“集資詐騙罪屬于目的犯,應當從非法占有目的實現的角度來認定詐騙數額”[20]。基于主客觀一致原則,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意圖騙取的資金并非扣除犯罪成本后的數額,而如果客觀上以扣除犯罪成本后的數額予以計算,那么就會出現主客觀的不一致。另一方面,“無論是集資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抑或普通詐騙罪,都是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而非對整體財產的犯罪,只有在對整體財產的犯罪進行評價時,才將財產的損失與獲得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21]。
在28起已宣判的集資詐騙案中,有12個P2P平臺存在將集資款用于借新還舊的情況。根據入罪時舉輕以明重的原則,在行為人尚有成本支出時即只關注騙取的財產數額,不將犯罪成本從詐騙金額中予以扣除;那么在平臺公司幾乎沒有成本支出,而是采取“空手套白狼”的方式,運用騙取的財產作為成本去騙取更多的資金時,顯然更應當將借新還舊的部分認定在集資詐騙的數額之內而不能予以扣除。
有觀點認為“扣除犯罪成本是出于鼓勵犯罪分子盡早償還款項的目的”[22],但是在P2P網貸領域,“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并非出于行為人的盡早還款目的,反而是其為了騙取更多投資人的資金。以“瑞貸通”案為例,審理法院認為,行為人通過支付高額利息獲得先期社會效果,從而吸引更多的集資參與人投錢,且在明知無力歸還的情況下,仍采用詐騙的方法虛構事實,將集資款用于支付其之前借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行為人對集資款仍是一種非法占有的行為,該數額也應當計入其集資詐騙數額。此種司法認定,也恰能與上文第二部分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中的第二點進行相互印證:在P2P網貸領域,將集資款用于“借新還舊”,即可認定行為人對集資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針對“借新還舊”的這一部分所謂“成本”,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已構成了集資詐騙罪,顯然不能夠予以扣除。
進一步而言,政策上的考量并不能排除法律內的理由,況且,積極補救的行為本身就屬于量刑的考察范圍,如果是出于鼓勵犯罪分子向善的目的,完全可以在量刑環節實現,而無須徒增罪名認定上的邏輯不自洽。這一點在“樂貸通”案的裁判文書中也能夠得到一定的印證,審理法院認為:“本案要論證的是行為人在案發期間,對于款項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問題,有無歸還能力以及羈押后歸還款項實際多少等問題,不影響定性。”[23]
五、結論
基于當前的司法實務,在P2P網貸領域適用集資詐騙罪時,一般基于客觀行為事實來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具體而言,宜以“滅失性處置”來理解“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與“未將集資款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從而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借新還舊”即被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單憑“將集資款用于維持平臺運營”這一行為事實不足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僅在明確平臺系為集資詐騙而設立時,可直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觀行為方面,P2P網貸領域集資詐騙的“詐騙方法”只能作實質限定,而非局限在幾種特定手段,立足于詐騙罪的基本構造判斷即可。非法集資承諾回報的形式不限于還本付息,但承諾的回報必須是虛假的且非間接獲得的,具有可能性而非確定性即可。此外,司法對于集資行為的“非法性”傾向于作實質理解。
司法機關在集資詐騙數額的認定上,遵循“實際所得”標準,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且不應扣除犯罪成本。
(責任編輯:涂晟)
注釋=*北京大學法學院2016級碩士研究生。
**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2018級碩士研究生。
[1]鳳凰網:《42天104家P2P爆雷!7萬億資產、上千萬受害人卷入!爆雷之后真的有晴天嗎?》,資料來源:http://finance.ifeng.com/a/20180719/16393903_0.shtml,2018年8月24日訪問。
[2]無訟案例,資料來源:http://www.zhaofabang.com/sf/news/ajjj/2018-07-13/doc-ihfhfwmu6978313.shtml,2018年8月24日訪問。
[4]陳興良:《目的犯的法理探究》,載《法學研究》,2004(3)。
[5]見文末附表。注:28起案件所涉的裁判文書中,編號1~20為終審結果,編號21~28為初審結果。截至筆者完成本文時,編號21~28的8起已初審的集資詐騙案是否二審或存在其他進展情況未予公布。
[6]石奎、陳鳳玲:《集資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認定——基于樣本的抽樣統計分析》,載《江西社會科學》,2016(4)。
[7](2017)魯14刑終25號刑事裁定書。
[8]張明楷:《刑法學》(第5版),797頁,法律出版社,2016。
[9](2015)浙刑二終字第104號刑事裁定書:“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控制人,利用網絡借貸平臺發布虛假信息,非法建立資金池募集資金,所得資金大部分未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用于借新還舊和個人揮霍,無法歸還所募資金數額巨大,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10]南英主編:《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4年第5輯)》,34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11]李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區分之問——以“二元雙層次”犯罪構成理論為視角》,載《東方法學》,2017(2)。
[12]肖國耀、陳增寶:《非法集資類犯罪的司法認定》,載《人民司法·案例》,2012(2)。
[13]張明楷:《刑法學》(第5版),796頁,法律出版社,2016。
[14]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1-2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15]張明楷:《刑法學》(第5版),797頁,法律出版社,2016
[16]張明楷:《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502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17]高偉、吳加亮:《集資詐騙犯的非法占有目的》,載《人民司法·案例》,2009(10)。
[18](2015)浙刑二終字第104號刑事裁定書。
[19]彭冰:《P2P網貸與非法集資》,載《金融監管研究》,2014(6)。
[20]劉為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載《人民司法》,2011(5)。
[21]張明楷:《論詐騙罪中的財產損失》,載《中國法學》,2005(5)。
[22]王晨:《詐騙犯罪研究》,85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3](2016)浙03刑終1896號刑事裁定書。
案例警示(四)P2P網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案例-典型案例-信陽市金融局-信陽市金融工作局
一、
“
善林金融
”
:
2018
年
4
月
9
日,
“
善林金融
”
負責人周伯云因涉嫌違法犯罪,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
善林金融
”
法定代表人周伯云、執行總裁田景升、
“
幸福錢莊
”
負責人陶劍勇等
8
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行逮捕。經查,自
2013
年
10
月起,周伯云在全國開設
1000
余家線下門店,以允諾年化收益
5.4%
至
15%
不等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銷售所謂的
“
鑫月盈
”
、
“
鑫季豐
”
、
“
鑫年豐
”
、
“
政信通
”
等債權轉讓理財產品。
2015
年
2
月起,周伯云在互聯網上開設
“
善林財富
”
、
“
善林寶
”
、
“
幸福錢莊
”
、
“
廣群金融
”
等線上理財平臺,對外大肆銷售非法理財產品,涉案金額
600
余億元。
“
善林金融
”
不惜花費公眾巨額資金,大規模開設線下門店,支付員工高額工資和高額提成,同時做足包裝宣傳,在民眾中營造
“
大而不倒
”
的公司形象,騙取投資者的信任。但其對外宣稱的投資項目并無盈利能力,通過
“
借新還舊
”
的方式償還前期投資人到期本息,隨著時間推移,資金缺口越來越大,最終導致崩盤。
二、資邦(上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16
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根據群眾報案,對資邦(上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經查,自
2012
年
12
月起,資邦控股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在全國
10
余省市開設
“
資邦財盈
”
線下門店,設立
“
唐小僧
”
、
“
搖旺理財
”
等線上平臺,通過廣告宣傳、電話推銷等方式,以允諾年化收益
5%—15%
不等高額利息為餌,對外大肆銷售非法理財產品,涉案金額
380
億余元。
三、上海夸客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25
日,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發布消息稱,
8
月
21
日,上海夸客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某投案,交代了其通過網上理財平臺高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事實。黃浦公安分局于同日對該案展開偵査,并對法人代表郭某、高管陳某等
6
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通報指出,夸客金融法人代表郭某某等
2
人被批準逮捕,
7
名高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同時,警方已凍結、查封上海夸克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和涉案人員的
9
個涉案銀行賬戶資金以及涉案資產,初步追繳涉案資金
5
億余元,并全力追查其余涉案資產。
P2P
網貸平臺出問題后投資人如何應對?
首先,第一時間應當查詢網絡信息和聯系理財顧問確認消息是否屬實。
其次,保存投資證據,登陸該平臺官方網站下載近期的交易記錄并保存,同時保留交易合同。
最后,確認平臺確實異常后,第一時間報警登記,提供相關材料,借助法律手段解決問題。
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
“
你看中別人的高息,別人看中你的本金
”
。投資還需擦亮眼,安全穩妥放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