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仲裁申請的受理范圍
勞動爭議經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定和必經程序,因此,在解決勞動爭議案件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受理屬于勞動爭議的仲裁申請,對于非勞動爭議,當事人只能通過其他司法途徑解決。那么,究竟哪些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呢?《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一般來說,判斷某項糾紛是否構成勞動爭議,主要考察兩個方面,一是,爭議雙方主體是否為具有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二是,爭議事項是否為由勞動關系引起的或與之直接相關的事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還專門對不屬于勞動爭議的糾紛進行了規定,具體包括: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上述糾紛之所以不構成勞動爭議,主要是由于爭議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如4、5、6項,或者是勞動者和第三方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糾紛,屬于行政爭議,如1、3項。
關于勞動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圍,實務中爭議一直很大,各地也相繼出臺了審判指導意見,對此進行規范,但具體內容不盡相同,概括起來,以下幾類糾紛,普遍認為不構成勞動爭議,不屬于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
(1)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而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產生的糾紛;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出生年齡確認、工齡折算、特殊工種認定、退休審批、退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退休金待遇等發生的糾紛;
(4)在校學生在勤工儉學或實習期間,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
(5)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或臺港澳企業未依規定通過相關就業服務單位,而直接招用勞動者發生的糾紛。
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員工能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嗎?
對于有關因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實踐一直比較混亂。近年來,實務中普遍認為,征繳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部門的職責,社會保險部門征繳不到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勞動者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應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據此,很多地方的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一律不受理有關請求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案件,有的地方雖然仲裁機構不受理此類案件,但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目前,審判實務中的基本趨勢是,無論是勞動仲裁機構,還是人民法院,均不再受理有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申請或訴訟請求,勞動者可以通過當地勞動監察等行政部門解決上述問題。
【HR應對】
對于員工提起的勞動仲裁,即使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企業也應當在收到立案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后審查該糾紛是否為勞動爭議,對于不屬于勞動爭議的,應在答辯期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議。
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規定
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工作,根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申請新食品原料行政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衛生監督中心申報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
新食品原料應當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且無毒、無害,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潛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的以下物品屬于新食品原料的申報和受理范圍:
(一)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
(三)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條
以下情形不屬于新食品原料的申報范圍:
(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的;
(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的;
(三)國家衛生計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申請材料的一般要求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材料原件1份,復印件4份。申請材料應當完整、清晰,前后內容表述一致。外文應當譯為規范的中文,文獻資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資料前。
第七條
新食品原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并按照下列順序排列成冊,逐頁標明頁碼,各項間應當有區分標志:
(一)申請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報告;
(三)安全性評估報告;
(四)生產工藝;
(五)執行的相關標準(包括安全要求、質量規格、檢驗方法等);
(六)標簽及說明書;
(七)國內外研究利用情況和相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八)申報委托書(委托代理申報時提供);
(九)有助于評審的其他資料。
另附未啟封最小包裝的樣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八條
申請進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進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產品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二)進口新食品原料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申請材料中除檢驗報告及官方證明文件外,原件應當逐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或騎縫章;如為個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逐頁加蓋申請人名章或簽字,并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網上申報,填寫申請表,同時填寫第七條第(二)至(六)項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第三章材料的編制要求
第十一條
新食品原料研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新食品原料的研發背景、目的和依據。
(二)新食品原料名稱:包括商品名、通用名、化學名(包括化學物統一編碼)、英文名、拉丁名等。
(三)新食品原料來源:
1.動物和植物類:產地、食用部位、形態描述、生物學特征、品種鑒定和鑒定方法及依據等。
2.微生物類:分類學地位、生物學特征、菌種鑒定和鑒定方法及依據等資料。
3.從動物、植物、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以及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名稱和來源等基本信息,新成分的理化特性和化學結構等資料。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還應提供該成分結構改變前后的理化特性和化學結構等資料。
4.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來源、主要成分的理化特性和化學結構,相同或相似的物質用于食品的情況等。
(四)新食品原料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可能含有的天然有害物質(如天然毒素或抗營養因子等)。
(五)新食品原料食用歷史:國內外人群食用的區域范圍、食用人群、食用量、食用時間及不良反應資料。
(六)新食品原料使用范圍和使用量及相關確定依據。
(七)新食品原料推薦攝入量和適宜人群及相關確定依據。
(八)新食品原料與食品或已批準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實質等同性的,還應當提供上述內容的對比分析資料。
第十二條
安全性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成分分析報告:包括主要成分和可能的有害成分檢測結果及檢測方法。
(二)衛生學檢驗報告:3批有代表性樣品的污染物和微生物的檢測結果及方法。
(三)毒理學評價報告:
1.國內外均無傳統食用習慣的(不包括微生物類),原則上應當進行急性經口毒性試驗、三項遺傳毒性試驗、90天經口毒性試驗、致畸試驗和生殖毒性試驗、慢性毒性和致癌試驗及代謝試驗。
2.僅在國外個別國家或國內局部地區有食用習慣的(不包括微生物類),原則上進行急性經口毒性試驗、三項遺傳毒性試驗、90天經口毒性試驗、致畸試驗和生殖毒性試驗;若有關文獻材料及成分分析未發現有毒性作用且人群長期食用歷史而未發現有害作用的新食品原料,可以先評價急性經口毒性試驗、三項遺傳毒性試驗、90天經口毒性試驗和致畸試驗。
3.已在多個國家批準廣泛使用的(不包括微生物類),在提供安全性評價材料的基礎上,原則上進行急性經口毒性試驗、三項遺傳毒性試驗、28天經口毒性試驗。
4.國內外均無食用習慣的微生物,應當進行急性經口毒性試驗/致病性試驗、三項遺傳毒性試驗、90天經口毒性試驗、致畸試驗和生殖毒性試驗。僅在國外個別國家或國內局部地區有食用習慣的微生物類,應當進行急性經口毒性試驗/致病性試驗、三項遺傳毒性試驗、90天經口毒性試驗;已在多個國家批準食用的微生物類,可進行急性經口毒性試驗/致病性試驗、二項遺傳毒性試驗。
大型真菌的毒理學試驗按照植物類新食品原料進行。
5.根據新食品原料可能的潛在危害,選擇必要的其他敏感試驗或敏感指標進行毒理學試驗,或者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驗證或補充毒理學試驗。
(四)微生物耐藥性試驗報告和產毒能力試驗報告。
(五)安全性評估意見:按照危害因子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危險性特征描述的原則和方法進行。
其中第(二)、(三)、(四)項報告應當由我國具有食品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CMAF)出具,進口產品第(三)、(四)項報告可由國外符合良好實驗室規范(GLP)的實驗室出具。第(五)項應當由有資質的風險評估技術機構出具。
第十三條
生產工藝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動物、植物類:對于未經加工處理的或經過簡單物理加工的,簡述物理加工的生產工藝流程及關鍵步驟和條件,非食用部分去除或可食部位擇取方法;野生、種植或養殖規模、生長情況和資源的儲備量,可能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采集點、采集時間、環境背景及可能的污染來源;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
(二)微生物類:發酵培養基組成、培養條件和各環節關鍵技術參數等;菌種的保藏、復壯方法及傳代次數;對經過馴化或誘變的菌種,還應提供馴化或誘變的方法及馴化劑、誘變劑等研究性資料。
(三)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和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詳細、規范的原料處理、提取、濃縮、干燥、消毒滅菌等工藝流程圖和說明,各環節關鍵技術參數及加工條件,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劑及加工助劑的名稱、規格和質量要求,生產規模以及生產環境的區域劃分。
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還應提供結構改變的方法原理和工藝技術等。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詳細的工藝流程圖和說明,主要原料和配料及助劑,可能產生的雜質及有害物質等。
第十四條
執行的相關標準應當包括新食品原料的感觀、理化、微生物等的質量和安全指標,檢測方法以及編制說明。
第十五條
標簽及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新食品原料名稱、主要成分、使用方法、使用范圍、推薦食用量、保質期等;必要的警示性標示,包括使用禁忌與安全注意事項等。
進口新食品原料還應提供境外使用的標簽及說明書。
第十六條
國內外的研究利用情況和相關安全性評估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內外批準使用和市場銷售應用情況;
(二)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對該原料的安全性評估資料;
(三)在科學雜志期刊公開發表的相關安全性研究文獻資料。
第十七條
申報代理的委托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載明委托申報的新食品原料名稱、受委托單位名稱、委托事項和委托日期,并加蓋委托單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二)委托書載明申報多個新食品原料的,首次申報時已提供證明文件原件的,在申報其他新食品原料時可提供復印件,并注明本次申報的內容;
(三)申報委托書應當經真實性公證;
(四)申報委托書如為外文,應當譯成規范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當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八條
進口新食品原料的證明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產品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應當由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出具。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復印件須由出具單位確認或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確認。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應當由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出具。無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復印件須由出具單位確認或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確認。
(三)應當載明新食品原料名稱、申請人名稱、出具文件的單位名稱并加蓋單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四)所載明的新食品原料名稱和申請單位名稱應當與所申請的內容一致。
(五)一份證明文件載明多個新食品原料的應當同時申請,其中一個新食品原料提供原件,其他可提供復印件,并提供書面說明,指明證明文件所在的申報產品。
(六)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當由中國公證機關公證。
(七)凡證明文件載明有效期的,申請人應在其有效期內提出申請。
無法提交證明材料的,可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四章審核與受理
第十九條
衛生監督中心接收新食品原料申請材料后,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
第二十條
衛生監督中心對接收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下列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分別做出處理:
(一)不屬于新食品原料申報和受理范圍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均應當注明日期并加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上述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存檔。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接到《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延期通知書》后,應當在1年內一次性提交全部補充材料原件1份。補充材料應當注明提交日期。
逾期未提交的,視為終止申報。如因特殊原因延誤的,應在逾期前提交書面說明。
第二十三條
終止申報或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可書面申請退回以下材料:
(一)申報委托書;
(二)由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載明多個產品并同時申請的證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公證書;
(三)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載明多個產品并同時申請的證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公證書。
其他申報材料不予退還,由衛生監督中心存檔。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往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原衛生部《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規程》和《新資源食品衛生行政許可申報與受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附表:新食品原料行政許可申請表(略,詳情請登錄衛生計生委網站或
http://www.
zhuceabc.cn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的范圍你知道嗎
有這么一個號碼,無論你在何時何地,你可以沒有話費,可以沒有手機卡,只要你在危難時刻撥打它,就有人來替你點起希望的燭光。這個號碼,就是110!
一年365天,一天24小時……雖然不曾有山盟海誓的低語,“110”卻始終在線,只要我們撥通這個號碼,警察叔叔總會在第一時間出現。
圖片來源于網絡
凌晨街頭,他們是默默無聞的守護神。
災難面前,他們是最美的“逆行者”。
危急關頭,他們是有現實版的“超級英雄。
他們用血肉之軀,扛起了社會的安定,守護著我們每個人的生命安全。我們能做的,除了說一聲“謝謝”,還要知曉這些!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報警的范圍:
1、刑事案件
2、治安事件
3、危機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4、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求助范圍:
1、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局機關緊急救助的
2、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幫助查找的
3、公眾遇到危難,處于孤立無緣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4、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5、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其他緊急事件
河南全媒體網提醒:遇到任何警情,要第一時間撥打110。BUT!不要惡意撥打110!110是一種有限的社會公共資源,需要珍惜。有限的警務資源應放在社會和公眾最需要的地方去!
在此,河南全媒體網希望大家都能嚴肅對待110,呵護關愛110,正確使用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