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不管是城市國有土地還是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都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拆遷和補償給予拆遷戶公平合理的安置補償,雙方對補償不能達成一致的根據法律規定依法作出補償決定,而并不是通過威脅的方式迫使他人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遷戶搬遷。
《拆遷管理通知》規定拆遷方以及相關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嚴禁野蠻拆遷、違規拆遷,嚴禁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手段強迫拆遷居民搬遷。
其他法律規定中也提到“對于執行程序不合理補償不合理的,拆遷戶具體條件得不到保障的不能實施強制拆除“。
實際的拆遷過程中暴力拆遷、逼迫拆遷等違法行為屢屢可見,不僅損害了有關部門的形象也給拆遷戶帶來了不可恢復的損害,拆遷戶遇到任何形式的逼簽行為時應當及時的采取應對措施。
張先生的解決方法是通過撥打報警電話得到解救,通過此次事件后張先生深知再和拆遷方協商已經沒有意義,所以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只是單純的限制人身自由一些地區的拆遷戶還遭遇了身體上的傷害,這種情況下就觸犯了《刑法》。
根據《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導致人員死亡或殘忍手段致重傷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無期徒或死刑。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地將觸犯非法拘禁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辱罵情節的將從重處罰,因非法拘禁他人致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征拆的初心應當是發展經濟的情況下改善民生,當征拆過程中雙方遇到糾紛后應當從法律方向出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對補償不能達成一致的依法作出補償決定,拆遷戶不提起任何救濟途徑又不搬遷的那么可以申請司法強拆,這樣既按照法律程序執行保障了拆遷戶的利益,也讓自己有法可依何樂而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