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一向遵紀守法的小李,突然接到了來自法院的電話。“我明明只是個掛名的股東,現在卻也要為公司破產承擔出資義務。”他委屈地說道。
2021年5月,寧波市寧海法院受理了一家文化傳媒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管理人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追收未繳出資訴訟,身為公司股東的小李需要足額繳納90萬元的資額。
“我以為僅僅是掛個名,不僅可以當老板,還能拿到公司股份,就沒有多考慮。”小李表示,一年之前,公司老板王某由于被列入法院失信黑名單,提議希望能由他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還將獲得0.5%的股份。
面對這樣一件“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小李一口答應下來。
然后沒過幾個月,小李的老板夢就破碎了。公司實際負責人王某涉嫌合同詐騙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公司也因資金鏈斷裂而停止經營。
同時,由于該公司職工在任職期間沒有拿到過工資,這家空殼公司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因此不得不向寧海法院申請公司破產。小李作為公司三位股東之一,依法亦有責任補繳出資款。
寧海法院相關負責人認為,按照法律規定,股東身份被公司章程確定,并且在相關部門登記備案后,該股東就有責任履行出資義務。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清算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審理本案的法官建議,小李雖抗辯自己并非公司實際負責人和實際股東,但其作為公司章程確定并登記備案的股東,其無法逃脫履行出資的義務,如果他和王某之間有代持股的協議,他可以在對公司履行完出資義務后向王某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