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可大了去了。別看有期徒刑和拘役僅僅幾個字的區別,刑期還都是6個月,但是區別有不少呢,而且拘役6個月輕于有期徒刑6個月。接下來我們詳細說明一下。#普法行動##法海說法#
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刑罰中主刑的種類,除此之外主刑還包括死刑、無期徒刑、管制等等。
1.理論上而言,有期徒刑是重于拘役的。拘役的期限是1~6個月,有期徒刑的期限是6月至15年。因此,拘役6個月屬于拘役的最高檔,而有期徒刑6個月屬于有期徒刑的最低檔。
2.兩者的服刑場所是不同的。拘役的服刑場所就是在當地看守所。
而有期徒刑則不一樣,如果判決生效、法院下執行的時候,剩余刑期超出三個月的,需要轉移到監獄去服刑。只有剩余刑期小于三個月的,才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3.從法律規定而言,拘役每個月可回家1至2天,參加勞動還能酌量發給生活報酬。有期徒刑就沒有這個待遇。
不過在實踐中基本上沒有讓回家的,也沒有發給勞動報酬的。
4.從后果上而言,有期徒刑屬于前科,而判處拘役并不屬于前科。當然二者都無法出具無犯罪記錄,都是屬于有犯罪記錄的。
5.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后5年之內,再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則構成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判處拘役的人,則不存在累犯的可能。
6.有些罪名只能判處有期徒刑,無法判處拘役,比如強奸罪和搶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存在減輕處罰的情節,一般也只會判到6個月至3年之間的有期徒刑,而不能判處拘役。
而有些罪名只能判處拘役不能判處有期徒刑。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了,根據規定該罪名只能判處1~6個月拘役,而無法判處有期徒刑。
7.當數罪并罰的時候,如果兩個罪名均為拘役或者均為有期徒刑,是沒有什么區別的。
但是如果涉及到兩個罪名,如果一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另一個罪名判處拘役6個月,則數罪并罰,最終執行的只是有期徒刑6個月,將拘役吸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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