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顧名思義是在工作中受的傷。但是,工傷的認定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上班期間受傷就是工傷,不上班就不是工傷。想要認定為工傷還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
我們舉個例子,王某在上班期間已經感覺不舒服了,但他并沒有因此回家休息,而是一直堅持到下班。回到家之后凌晨3點多的時候因搶救無果死亡,家屬要求公司賠償,說是工傷,而公司則認為不是工傷,王某死亡時間是在家里,而不是在公司。
雙方訴至法院,判決公司不用擔責,王某并不能認定為工傷。
那么,職工究竟在什么情況下才能認定為工傷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第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立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從上述法條中,我們可以看出,工傷認定基本圍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大基本要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對《工傷保險條例》中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也進行了擴大化解釋,對此,
我們總結如下:
1.法條中提到的“工作時間”,通常包括用人單位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必要的工作休息時間、職工上班前的準備工作時間、下班前的收尾時間以及職工確因工作需要進行的加班加點時間,這些都屬于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應考慮的“工作時間"。
2.法條中提到的“工作場所”,通常包括職工工作的生產經營區域,如車間辦公室;職工乘坐用人單位統一提供的交通工具;職工為完成工作任務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延伸區域,如樓道、電梯間等。此外,對“工作場所”的理解,還應該根據職工的工作職責、工作性質綜合判定,如送貨司機送貨至客戶作業區發生傷害,這些都屬于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應考慮的“工作場所”。
3.法條中提到的“工作原因”,是指與履行工作相關的一切事宜,包括為了履行工作而解決必要的生理需要,比如上廁所摔倒;受用人單位指派進行的其他工作,比如陪客戶飲酒而導致死亡的。這些都屬于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應考慮的“工作原因”。
4.法條中提到的“因工外出期間”,除法釋[2014]9號文件有明確示例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也明確指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也就是說,職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職務有關的活動期間,應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但不包括外出期間自行組織游覽、娛樂等非工作原因期間。
5.法條中提到的“上下班途中”,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通常包括兩方面因素:一是什么時間屬于上下班時間?二是什么路徑屬于上下班途中?
首先,對于上下班時間,不僅包括用人單位規定的具體上下班時間,還包括職工因加班需要的上下班時間。此外,對于職工提前上班或早退現象,是否屬于“上下班期間”,目前,從司法審判案例中來看,其主流觀點是:職工在合理時間范圍之內,且以上班為目的提前出發,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與其職務有內在聯系,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因此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被認定為工傷。但如果職工在沒有跟公司報備的情況下,擅自在早退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一般不認定為工傷。
其次,對于上下班路徑,法釋[2014]9號文件明確說明,以上下班為目的,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都屬于工傷認定過程中應考慮的上下班路徑。
至于合理路線的理解,實踐中,不少職工在上下班出發時,可能先繞路處理私事后,再去工作地或居住地,這種情況是否屬于合理路線,其判定標準是:如果職工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如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去市場買菜等,都屬于合理路線;抑或是因為雨雪封路繞道而行的,因其未改變上下班的目的,其路線屬于合理范圍之內;但如果上下班出發時不以到工作地或居住地為目的,如下班后去朋友處聚會,然后再回家,則不屬于合理路線范圍內了。
6.法條中提到的“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包括職工與機動車、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之間在道路上發生的事故。
7.法條中提到的“非本人主要責任”,是指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或者以下責任的。如果職工負主責或全責,如闖紅燈、逆向行駛等,則不在工傷認定范圍內。這里需要重點說明的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當以行政機關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
8.法條中提到的“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綜上,工傷的認定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工傷不是說不在公司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也不是說在公司就一定會被認定為工傷。所以,作為企業,應當明白什么情形下是認定為工傷的,也好應對突發事件。作者:優寶杖法務服務平臺(合同審核、合同撰寫、企業法務服務等都可以去優寶杖官方網站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