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被暫扣期間撞人致其當場死亡
2021年初,胡某駕車途中與駕駛電動三輪車的趙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趙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為胡某在飲酒后、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對前方道路觀察不足,且肇事后棄車逃離現場,并指使他人頂替,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三年。
胡某的涉案小型轎車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趙某親屬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1萬元。
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認為胡某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屬于無駕駛資格駕車,應當向其進行追償“墊付”的賠償金,遂向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某支付原告11萬元。
法院:胡某仍具備駕駛資格,
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規定,一般理解為無證駕駛或所駕車輛與駕駛證上所記載的準駕車型不符等情形。
本案中,胡某的駕駛證有效期至2026年9月,交警部門提供的駕駛人信息查詢單記載,胡某的駕駛證處于“扣留,違法未處理”狀態。事故發生時,胡某的駕駛證因之前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這意味著胡某仍具備駕駛資格,只是正在接受公安機關交警管理部門的處理,該處理并不必然導致駕駛證無效或被吊銷,也不影響駕駛人對已取得的駕駛技能的掌握。由于現行法律法規未規定“未取得駕駛資格”包含駕駛證被暫扣的情形,故不宜將駕駛證暫扣期間擴大解釋為“未取得駕駛資格”。
綜上,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仍駕駛機動車都屬于嚴重違法行為,都將面臨高昂的違法成本,不僅威脅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還會嚴重擾亂道路交通秩序。
相關駕駛人員應主動在規定期限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努力提高駕駛技能,以適應日益復雜的道路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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