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絕父子關系?寫下斷絕證明,雙方簽字摁手印,甚至刺破手指要寫下血書。可這樣的證明也好,血書也罷,真的有用嗎?沒用的!沒用的!沒用的!
不管是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在網絡上,很多人都會抱怨原生家庭的問題。與父母爭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為了解決雙方的問題,并且約定好“此生不復相見。”
盡管父母和孩子之間不肯承認彼此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子女仍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同樣的,父母年邁或者生病時有權利要求子女撫養,并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也就是“你養我小,我養你老。”這樣的關系。
這兩個法條的意思就是說呢,父母撫養你長大,你就要照顧父母的晚年。
當然啦,如果非要解除和父母之間的法律關系,只有兩種可能,第一是繼父母,另一個是養父母,這兩種實際上并不存在血緣關系的,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或者一方有過錯,可以解除法律上的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繼父母子女之間斷絕關系,學理上認為,只要雙方同意即可解除。比如說,小紅的媽媽與小紅的爸爸離婚后再婚,小紅和繼父可以簽訂相關的協議,即繼父不撫養小紅,小紅也不用給繼父養老送終。雙方沒有父母子女的關系。
而養父母之間解除關系就比較麻煩了,如果送養人與扶養人之間的協議解除,那么養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自然解除,或者是被收養的子女在年滿十周歲后,養父母確有過錯的,可以由送養人提出解除關系。比如說,小明是個孤兒,從小生活在福利院,后來被張強夫婦收養,如果福利院和張強夫婦均同意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協議,那么養父母子女的關系自然解除,如果沒有解除雙方的協議,但是張強夫婦一直虐待小明,小明年滿十周歲后,福利院可以提出解除雙方的父母子女的關系。
留一個小問題給大家,如果放棄繼承父母的財產,可以不給他們養老送終嗎?下期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