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工傷案件直線攀升
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
由于工傷內涵的界定不清
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不明
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待遇之間
存在較大分歧
這必然會成為行政審判
所面臨的一個熱點和難點問題
李恩暄是金蓮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蓮公司)造紙一車間的造紙工,某天夜班凌晨5時左右,紙輥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紙輥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車間內門邊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閃不及,造成右腳踝骨骨折的事故。
金蓮公司向金湖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金湖勞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傷認定的情形。因此,不屬于因工受傷。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勞保局提起行政復議,淮安市勞保局作出維持金湖勞動局的認定的決定。為此,原告于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告勞動局辯稱,原告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當時原告打瞌睡,而沒有直接從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傷,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金湖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是在其當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整個過程中受傷,其夜班工作期間,因生理原因打瞌睡違反勞動紀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傷的法律依據;其次,第三人金蓮公司存在著生產上的不安全隱患是導致原告受傷的內在原因,工作場所中紙輥坍塌才是導致原告受傷的直接原因。故應認定原告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據此,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程序合法,但適用法規錯誤,應予以撤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受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是指職工發生與生產、工作有一定關系的意外傷亡,經查證屬實,按工傷享受待遇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上班途中見義勇為)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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