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咨詢:
去年11月,我在一工廠工作,試用期為3個月,我進廠剛滿50天,廠方無故辭退我。請問有賠償嗎?
律師回復:
湖南律言律師事務所梁律師:試用期因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和具有法定過錯被辭退的,沒有補償;其他原因被辭退,享有補償或賠償。一、勞動者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部分損失。二、勞動者并非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也沒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并非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也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但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三、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記者李普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