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公司為物業公司,在另一城市接到一個小區的物業服務項目,未設立分支機構直接提供物業服務,并由公司直接開具發票給業主。后稅務機關要求我們必須設立分公司并將前期發票沖紅,分公司重新開具交稅。請問是否合理?
這個問題的焦點在于兩個問題,異地經營是否必須領取營業執照和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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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異地經營是否必須領取營業執照?
異地經營其實是一個模糊的概念,生產企業在異地銷售貨物好像也算異地經營,咨詢公司在異地實施咨詢服務好像也算異地經營,物業公司這個案例當然也算,那要不要領取領取營業執照?
當然,如果在開展經營活動之前預先設立了獨立公司或者分公司,那當然沒有問題,問題在于,預先未設立獨立公司和分公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能否要求企業必須設立相關機構并領取營業執照?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0〕第203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法人在其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外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應當依登記程序向該場所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設立分支機構的營業登記。甚至企業承租他人商業柜臺及相關的營業場地和設施經營,按《租賃柜臺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7號)的規定,也要視為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那么問題很明確,經營場所是關鍵,如果沒有經營場所,不需要營業執照,如果有經營場所,必須領取營業執照,要么設立獨立公司,要么強制認定為分公司。
本案例中的物業公司異地經營,一定在服務小區內設置了物業辦公室,這就會被強制認定為分公司,要求領取營業執照,否則會面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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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異地經營是否必須辦理稅務登記?
如果企業辦理了獨立公司營業執照,必須辦理稅務登記,如果辦理了分公司營業執照,也一樣要辦理稅務登記。這兩種情況不用討論,問題在于如果企業未辦理公司和分公司營業執照的情況下,稅務機關能不能不考慮營業執照直接要求企業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中特別就未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做了說明: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可以在沒有營業執照情況下獨自認定企業是否發生經營業務和發生納稅義務,并要求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本案例中的物業公司就屬于這種情況,雖然沒有營業執照,但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物業公司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并在本地交稅。
案例中稅務機關要求企業設立分公司,其實并非是稅務機關的工作范圍,但也不失其合理性,但要求企業將所有開具發票沖紅重開是否合理?嚴格從納稅義務發生的地點來說,的確應該在當地交稅,但實務中一般稅務機關要求設立分公司多見,要求追溯補稅情況較為少見,畢竟企業已經繳過稅款,并未逃稅,而且大范圍要求發票沖紅也容易引發原主管稅務機關反對,因此實務中多半要求企業從現在設立分公司,從設立分公司開始交稅交在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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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1、異地經營如無固定經營場所,無需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直接由公司交稅即可;
2、異地經營如有固定經營場所,要么設立獨立公司,要么設立分公司,置之不理的結果可能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違法,面臨處罰;
3、有固定經營場所,未設立獨立公司也未設立分公司,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尚未執法之前,稅務機關有權獨立執法要求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并認定為納稅義務發生在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