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個案中按照規定是可以到公安機關調查個人身份信息的。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分為兩種:1、律師自行調查取證;2、由律師申請調查取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是指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律師根據案件需要自行向當事人或與案件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調查取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范圍與律師的代理身份有關,一般來說,民事訴訟中律師作為原告的代理人時,其調查取證的范圍比較廣泛。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種類因不同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類型。根據證據使用階段的不同,可以將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內容分為三類:1、立案階段:調查相對方的身份信息、資格、資質信息;2、庭審階段: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3、執行階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法律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適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