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停放于指定的車位處,不料卻被從天而降的水泥塊將車頂砸穿……遇到這種情況,車主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哪些主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起來看看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7日,原告余某將車輛停放于蒙自市某小區兩幢房屋中間停車線內,因房屋墻體發生脫落,脫落的水泥板砸落在車上,造成車輛玻璃和車身損壞。該車輛于2021年4月9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保險,并繳納了保險費,尚在保險期限內。事發后,余某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險。
余某將車輛送修共計花費26000余元,向業主、物業及保險公司主張權益受損。然而,面對天降“橫禍”,誰都不愿為此“埋單”。后余某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修理費及修車期間的車輛使用費。
法庭裁判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投保了商業保險,投保的險種為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被告接受原告的投保,并向原告出具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雙方已形成財產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原告投保后已交清保險費,被告應在原告出現險情后依約對原告合理的損失進行理賠。
經審理,法院支持了原告追索修理車輛全部費用的主張。
法官提醒
高空墜物砸傷人或車輛事件常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建筑物及其懸掛物、擱置物發生脫落、墜落導致他人損害的,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證明沒有過錯,要承擔侵權責任。
在此提醒物業公司和廣大業主,高空墜物事件后果嚴重,不要存有僥幸心理。物業公司通過加強物業管理、購買相關保險可以防范風險。
當遇到本案中類似情況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依據侵權行為直接起訴相關責任人,或依據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享有對物業或相關責任人追償的權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