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總之用人單位不可以因為女職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資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以上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規定禁忌哺乳女職工從事的工作。
我國規定的哺乳期一般是在12個月左右,而在這期間,原則上來說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除非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女職工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還是可以解除與哺乳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