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我國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但是社會上相當多的企業并沒有嚴格實施帶薪休假,那么勞動者應享受怎樣的年休假呢?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可以享受的帶薪天數如下: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國家法定年假規定幾天(來看看國家怎么規定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職工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是必須連續工作12個月,包括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2個月,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許多地方把工作時間中斷1個月作為判定是否連續上班的依據。
試用期也可以享受年休假,但是必須滿足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條件
未經單位批準,職工不能自行休假。
單位安排了年休假給職工,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沒有休息的,單位不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但用人單位須要證明:
一、單位安排了年休假給職工
二、職工因個人原因未休
三、職工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即使勞動者因違紀等依法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依然要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
勞務派遣工也享受年休假制度。
職工的累計工齡是判定職工年休假天數的法定依據。
職工在換單位的情形下,職工的剩余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當年度剩余日歷天數/365)X職工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社保繳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它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來確定。
但是在以下情形下,職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安排,用人單位因自身特點等原因下,可以安排跨年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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