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經營中有時會面臨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情況,如果原法定代表人在之前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出現問題,而此時公司法人發生了變化,相應法律責任該如何承擔呢?甚至,有的公司在監察過程中妄圖通過變更公司法人的方式回避檢查、逃避工資支付義務、拒絕承擔法律責任,這種想法能否得逞?以下兩個方面需要明確:
一、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后仍應承擔原先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所以,勞動者應該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產生變化。公司即使變更了法定代表人,但仍應正常履行工資支付義務,作為接手公司的新的代表人后,公司應第一時間補發員工工資。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企業更換法定代表人)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察處罰的對象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察及行政處罰的對象是該違法企業而不是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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