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有關物業的問題越來越多了,特別是在2019年“一位懷抱嬰兒女業主給物業下跪”的事情出現之后,取消物業的聲音甚囂塵上。
事情是這樣的:這位女業主家里可能之前出現了一些問題,要求物業協助解決,物業長期拖拖拉拉不給辦,最后業主只能用“不交物業費”的方式來回饋小區物業,表達自己的不滿觀點。然而物業公司也不是吃素的,這個小區年代較為久遠,每家每戶的水電全部經過小區物業集中配置,電視采用電卡“買電”的方式使用,水也需要業主到物業“充卡買水”。
既然物業可以卡住“小區業主的命門”,那問題就很好解決了。物業經理做出規定,這位業主家里的水卡充值,每次做出上限設置,比如每次只允許充值10元(別人一次可以充值2年的費用,這位業主一次只能充值2天),這就相當于給業主增加了門檻和工作量,別人2年才充值一次,這位業主需要每天去充值一次(物業經理的想法:我沒有停水,只是讓你麻煩點)。
物業費多久交一次(物業費一律這樣交)
于是乎:我們才見到了“懷抱嬰兒給物業經理下跪”的事情發生。
買房人(業主)和物業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很多人不清楚、不理解。從經濟學關系層面而言,小區購房者買下來了整個小區的物權,是小區的名正言順、合法的法人代表和權益擁有者,如果把小區比喻為一份資產,那么所有購房者加起來就是這份資產的主人。
物業是誰?物業是主人花錢聘請的保姆和服務人員,小區的所有買房人是“甲方”,小區的物業是“乙方”,雙方是一種雇傭服務關系,所以從這個方面來說,保姆要聽從主人的命令、按照主人的指示提供服務,雙方簽訂服務合同。然而現實的情況卻并不是這樣,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物業成為了名副其實的“甲方”,小區業主卻淪落為了“乙方”,所以在《物業合同》中,我們幾乎找不到關于“業主的權益”的內容,滿篇幅只能看到“物業費標準、物業費繳納時間,滯納金”這3個表達,對于物業服務的區域、服務標準、考核辦法則只字未提,或者只是泛泛而談、一帶而過。
那么,物業能否取消?短期內并不可能。新華社在轉載半月談《物業,不該城市城市的火藥桶》一文中,就明確表達出了自己的觀點,新華社認為,在沒有找到更合適的小區服務模式之前,物業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所以,短期內、或者說長期一段時間里物業這個行業都不可能被取消,也不現實。
對于物業,還有另外一個情況值得關注,那就是“空置房”該不該交物業費的事情。在新房銷售價格不漲,二手房價格陰跌的背景下,房產持有成本開始快速提高,房地產稅呼之欲出,房東稅已經在多個省份開始試點,再加上如果長期空置的房子繼續繳納物業費。那空置房的持有成本將會逐漸堆高,甚至對利潤產生影響。
根據央行課題組在2020年于《金融界》發表的報告數據來看,我國城鎮家庭住房保有率達到96%,戶均房產持有量達到1.5套,與此同時超過40%的家庭擁有二套房,還有10%的家庭至少擁有3套以上房產。所以,從總量上而言城鎮商品房供給量遠遠過剩了。這一點經濟學家任澤平給出了答案,存量房產達到3.11億套。
既然房子這么多了,為啥房價還在不停漲?關鍵原因是住房空置很高,西南財經大學在2017年研究指出,當年住房空置率為22%,總計空置房數量達到6500萬套,而且隨著城市化不斷推進,近些年來空置房開始逐年增加,有房產專家測算指出,目前空置房總量超過1億套。炒房客拿走了很大一部分房子,所以市場上總量房產不夠用。
那么,空置房“停收物業費”?2021年起,新規下,物業費一律這樣交,該懂!2020年通過,并且從2021年開始執行的《民法典》在944條作出了明確:
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陳煒彤提出,一直以來,不少人對“空置房應不應該交物業費”很關注。這一次新規定明確了這一點,如果物業按照合同提供了對應標準的服務,那么業主需要100%交物業費。業主不能用“我沒有享受到”來拒絕。
咱們再次回到“女業主下G”的這件事兒,物業究竟有沒有資格、有沒有法定權益來限制業主們用水用電呢?在944條同樣指出“物業不能用停水、停電、停供熱”等方式催收物業費。很顯然上述這位物業經理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違背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