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衡陽鐵路運輸法院
轉自: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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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每天學“典”法(十四)|我能代我愛人簽字嗎)
本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加的條文,日常家事代理是夫妻基于配偶身份依法產生的相互代理。
一、夫妻平等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夫妻任何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夫妻互為代理人,后果及于夫妻雙方,所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日常家事代理權無需明示。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圍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不必明示其代理權,可直接以自己名義、雙方名義或以對方名義為之。除非實施法律行為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否則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效力,另一方不能以未授權、不知道為由予以否認。
三、日常家事代理權“內外有別”。在夫妻內部關系中,雙方可以約定一方實施的涉及家庭日常生活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該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民事法律行為的善意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該約定的,不受夫妻內部約定的約束,仍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