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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他人照片制作成表情包發到朋友圈、未經授權使用明星照片用于軟文、公司使用離職員工的宣傳照……這些常見的方式,很有可能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
肖像權是一種專屬于自然人的人格權。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強化了對肖像權的保護,不再僅以是否營利為判斷標準,其中第1019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同時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為此,南都《談典說法60秒》聯合廣州互聯網法院,推出肖像權保護特輯,邀請廣州互聯網法院法官對肖像權保護問題進行解答。
案例1用離職員工照片作宣傳公司被判侵犯肖像權
很多公司會在自己的公眾號中,進行自我宣傳,如果宣傳中用了多張員工的照片,那么當員工離職后,公司還能使用這些照片嗎?使用會構成肖像權侵權嗎?
2019年9月,陳樹(化名)入職意靈公司并擔任該公司銷售經理。陳樹在職期間,意靈公司發表多篇微信公眾號文章,對公司相關活動進行宣傳,文章配圖可見陳樹全身照、背影照、側臉照等。
2019年12月,意靈公司通知陳樹欲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陳樹要求公司刪除微信公眾號中含有其肖像的圖片,公司表示“可以刪除”。但因公司未如約刪除前述圖片,陳樹認為公司侵害其肖像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公司賠償316670元,以及公證費800元。
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微信公眾號文章使用含陳樹肖像的照片是否構成對其肖像權的侵害?
經審理,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019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都必須經過肖像權人同意。勞動者在職期間為用人單位拍攝相關宣傳照片,視為以行動表示同意用人單位使用其肖像;勞動者離職后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停止繼續使用其肖像,用人單位不得再繼續使用。
本案中,陳樹離職后,意靈公司未經陳樹同意,基于經營需要在微信公眾號中繼續使用陳樹肖像,不屬于《民法典》第1019條的規定的“合理實施”范圍,應當停止繼續使用陳樹的肖像。
因此,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意靈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微信公眾號中使用陳樹肖像,并向陳樹賠償2800元(含公證費8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解答】
作為本案的主審法官,廣州互聯網法院綜一庭法官袁玥表示,審理中意靈公司提出了非營利性使用陳樹肖像的抗辯意見,而《民法典》已刪除了侵害自然人肖像權“以營利為目的”的構成要件,彰顯了肖像權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和屬性,同時有利于加強對于肖像權的保護。
袁玥表示,在互聯網環境下,存在大量不以營利為目的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比如以丑化、謾罵、曝光或者是惡作劇的形式出現。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只要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的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行為,均屬于侵權行為。
案例2醫美公號擅用明星照片最終賠錢道歉
自家公眾號轉載別人的文章,文中含有演員的照片,這樣的行為是否會侵犯了肖像權?
演員鐘楚曦認為,該美容診所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她的照片進行廣告商業宣傳,侵犯了肖像權,需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為此鐘楚曦于2020年7月3日將美詩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經濟損失9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維權成本合理開支1000元,合計10.1萬元。
經審理,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美詩沁公司系以營利為目的使用鐘楚曦肖像,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至于案涉文章內容是否為美詩沁公司原創,是否丑化原告形象等,并不影響對被告侵權行為的實質性認定。
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美詩沁公司侵權行為給原告鐘楚曦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困擾,故對于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同時,法院依法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元,以及20元的合理支出。
【法官解答】
廣州互聯網法院綜一庭法官朱曉瑾分析稱,《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作為公眾人物的明星,其肖像權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生活中,經常發生一些商家沒有與明星簽訂代言合同或者肖像權許可使用合同,卻在經營過程中擅自使用明星的肖像作為宣傳,這侵害了明星的肖像權。通常明星的肖像使用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會比一般肖像侵權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為此法官提醒各位商家,使用明星肖像,許可在先,堅持守法,誠信經營。
其他案例
發別人“丑照”表情包當心侵權
微信是我們經常使用的社交網絡平臺,在朋友圈分享照片也成為了常態,不過發布別人的照片,這有可能構成侵權。
小李在朋友圈無意發現,有好友發了她的“丑照”,有的照片還被制作成表情包,雖然小李提出了抗議,可她的好友毫不在意,覺得發在自己的朋友圈,有什么大不了的,那么,在朋友圈私自發別人的照片,會不會侵犯肖像權呢?
【法官解答】
對此,廣州互聯網法院綜一庭法官李朋分析稱,《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未經權利人同意,他人不得隨意公開或使用別人的肖像。在上述情況中,小李的朋友在其朋友圈隨意發布小李的肖像,惡意丑化,未經同意已構成侵權,為此提醒網友,發朋友圈信息要多加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李朋還提到,大家也不用過于擔心“只要發照片就侵權”,《民法典》第1020條規定了5種例外情形,可以不經肖像權人的同意。比如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還有新聞報道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肖像權被侵犯?法官教你這樣維權!
在生活中,如果發現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私自使用,被商家私自拿去商業宣傳,被他人制作成表情包,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該怎么維權?
【法官解答】
廣州互聯網法院綜一庭法官馮立斌告訴南都記者,肖像權是一種專屬于自然人的人格權,除《民法典》第1020條規定的5種合理使用情況之外,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當個人遇到肖像權被侵害的行為時,特別是肖像被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用于商業宣傳推廣時,一定要有維權意識。肖像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當對方對此置之不理,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出品:南都政法與民生新聞部
策劃:李陵玻
統籌:鄒琳
采寫:南都記者何生廷趙青吳筍林